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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某某配件有限公司、赫某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申请,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标准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业性的报告,其系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之一,仅能作为判断该专利效力稳定状态的证据,而不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换言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并非认定其所涉专利效力状态的唯一依据或绝对依据。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仍应当依据专利授权文本及
发布时间:2025.04.25 -
苏州海路公司诉被告龙华医院、金洹公司、拱东公司侵害“改进型多功能标本盒”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专利所述的加液腔或吸液腔。原告在本案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两个腔体在实际应用时具有和原告专利两个腔体相同的用途。 鉴于被控侵权产品的两个腔体与原告专利的两个腔体存在本质区别,故就这一技术特征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 析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但由于
发布时间:2017.01.13 -
专利权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判定标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上诉人浙江动一新能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一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朗辉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辉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对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予以阐释,首次明确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中专利权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判断方法及判定标准。 动一公司系名称为“用于园林工具的动力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17年1月向
发布时间:2021.04.13 -
“平板拖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反向行为保全案二审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原审被告:谢辉,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上诉人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谢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2019)浙02知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发布时间:2024.10.12 -
从“改进型多功能标本盒”案看如何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告专利所述的加液腔或吸液腔。原告在本案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两个腔体在实际应用时具有和原告专利两个腔体相同的用途。 鉴于被控侵权产品的两个腔体与原告专利的两个腔体存在本质区别,故就这一技术特征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 析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但由于
发布时间:2017.01.16 -
首个实用新型侵权案附执行条件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公司制造、销售的加湿器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号为20212133****.0、名称为“一种反重力水滴加湿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水滴发生组件和加湿组件不同;和权利要求5相比,“上部壳体与所述下部壳体通过柱体连接”的技术特征不同,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5.04.18 -
依法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防止专利权利人“两头得利”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指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作出的技术贡献、创新程度相适应;专利审查档案是解释权利要求,合理确定保护范围,继而进行侵权判断的重要依据;相关专利无效决定中认定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并维持其有效的具体理由,以及权利人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权利要求的相关陈述,均属于涉案专利的审查档案,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时,应当
发布时间:2025.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