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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最高法民再2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裘某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某某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法定代表人:赫某辉,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赫某辉,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再审申请人温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机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某某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黔民终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4年7月5日作出(2024)最高法民申224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某某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被申请人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艳、肖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机械公司申请再审称,1.专利号为ZL201922349307X、专利名称为“一种多管路接口液压过滤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审裁定依据专利权评价报告推定涉案专利权暂不符合专利法定授权条件,并据此认定某某机械公司不具有行使诉权的基础,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2.某某机械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专利系有效状态,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如果对涉案专利效力有异议,应当对涉案专利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二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错误。3.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某某配件公司、
赫某辉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故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某某机械公司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及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某某机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辩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未侵害某某机械公司的涉案专利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某某配件公司在一审阶段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公开了在过滤器滤头两侧部和顶部的双进双出接口的高压过滤器;(2)某某配件公司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公开了在过滤器滤头顶部开设分别与一侧进口及出口连通的两个进口和出口,且在滤头侧边连接发讯器,能够进一步证明一审阶段第一组证据公开了双进接口和双出接口的高压过滤器。2.某某机械公司在明知涉案专利相关技术方案已经被公开的情况下,依然依据涉案专利进行行政投诉及民事起诉,明显违背诚信原则,二审法院据此给予某某机械公司的起诉行为否定评价,并无不当。综上,某某机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某某机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某某机械公司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房产品;2.判令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共同赔偿某某机械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3.判令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共同赔偿某某机械公司为维权支出的1.5万元(包括交通费、购买产品的费用、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4.判令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专利权的相关事实
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12月24日,申请人为某某机械公司,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9月29日,该专利最近一次缴纳专利年费日期为2023年5月5日。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包括:1.一种多管路接口液压过滤器,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装配过滤机构(1)的阀体(2),阀体(2)上设有配合过滤机构(1)进行过滤的流入通道(21)和流出通道(22),阀体(2)上设有若干个与流入通道(21)相连通的流入接口(3)和若干个与流出通道(22)相连通的流出接口(4)。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管路接口液压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入接口(3)和流出接口(4)的数量均为两个。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多管路接口液压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出接口(4)分别称之为第一流出接口(41)和第二流出接口(42),其中第一流出接口(41)为法兰接口。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多管路接口液压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流出接口(42)设有供堵头装配的螺纹。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多管路接口液压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入接口(3)分别称之为第一流入接口(31)和第二流入接口(32),其中第一流入接口(31)为法兰接口。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多管路接口液压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流入接口(32)设有供堵头装配的螺纹。7.如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多管路接口液压过滤器,其特征在于,包括过滤机构(1),过滤机构(1)与阀体(2)固定装配。
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载明:“市场上的液压过滤器只有一个进油口和一个出油口,在接多路管路时必须配合三通管等连接元件。”实用新型内容部分载明:“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所述的过滤器设有多路进出油口,其中有双进双出、一进双出、双进一出等多种形式,既可以满足多个回路同时使用该过滤器,也可以设置多路出口以满足不同的工作条件,安装简便结构简单造价成本低,节省元件,传统过滤器接多管路分支需要用到三通管等元件,而本申请可以多管路可直接连接到过滤器上,使用方便灵活,如果不接多管路结构,可使用密封螺栓堵住多余管路接口,相比于传统的回路,可以节约一部分三通管的使用,大大节省了成本,本实用新型还具有结构简单加工方便和装配容易的特点,实用性强。”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8月5日就涉案专利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7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具体结论为“权利要求1-7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7不具备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事实
2023年4月11日,某某机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通过时间戳取证的方式对某某配件公司门店内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拍照取证,并在庭审中出示其中一件产品。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查验后认可某某机械公司出示的产品系其销售的液压过滤器。某某机械公司当庭进行侵权比对。某某机械公司明确主张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经将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所载明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某某机械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侵权。
(三)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提出的抗辩理由
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认可某某机械公司的侵权比对意见,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具体以第一组证据、第三组证据、第四组证据中的第8-10项证据进行主张:
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第一组证据)。
戴某翼编著2014年1月北京第1版第1次印刷的《实用过滤器技术》书籍(节选),是一本全面介绍过滤器设计、制造和使用状况的工具书,且比涉案专利申请日2019年12月24日早了5年多,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该书籍第101页记载:“压力管路高压过滤器简称压力管路高压滤,其结构要比吸油滤结构稍复杂些(图7-3),它由滤头、滤筒、滤芯组成,必要时它带有旁通阀、发讯器和最后机会过滤器。不同形式的高压过滤器外形及内部结构见图7-4。(1)滤头进出口一般都设在滤头两侧,发讯器设在滤头顶端。材料一般采用球墨铸铁。(2)滤筒包容滤芯,承受系统最大压力(有时瞬间几倍的系统压力)。材料选冷轧钢。(3)旁通阀滤芯堵塞后,未过滤油液从这里通向下游。(4)发讯器滤芯堵塞后,在设定的压差到达后,它向管理者发出讯号(光讯、声讯、仪表指示及形位指示等)。……”
2.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就被诉侵权产品已完成设计、开模,并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第三组证据)。
(1)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与同行沟通液压过滤器双回油孔的技术问题
2019年6月16日,赫某辉(以下简称“赫”)与微信备注为“工厂技术员”(以下简称“技”)沟通制备液压过滤器开两个回油孔,微信聊天记录摘录如下:技:“”,赫:“钻了两个回油孔应该是一样的,两个回油孔一个回油孔”,技:“啊,还有两个回油孔的”,赫:“和一个孔是一样的,他的性质是一样,一个装一个溢流阀,一个加双回油”“铸的时候留了一个出来是吧,我那会忘了告诉你了。一寸的留两。”,技:“对一个溢流阀一个双回油。”“什么时候把模具改改也行,让他改改,应该也能改。”赫:“改得了,我忘了告诉你了,你就开一个,那会应该留两个出来。”,技:“一寸二,带俩回油孔的。”
(2)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与开模技术人员沟通液压过滤器模具结构
2019年11月29日,赫某辉(以下简称“赫”)与微信备注为“河北某某模具厂技术小张”(以下简称“张”)沟通液压过滤器模具结构,微信聊天记录摘录如下:张:“”“”“”“”赫:“这样就行,可以可以。”“箭头别忘留啊,箭头别忘留。”张:“这个孔做出来吧”赫:“孔不用出这孔我们自己打,我们自己打。”
(3)某某机械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自己公开了液压过滤器的整体形状和结构(第四组证据中的第8-10项证据)。
2019年10月30日,微信昵称为“A温州科博液压过滤器(刘某龙)”的微信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某某机械公司在青岛农业机械展中展示的液压过滤器样品。
另查明,某某配件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2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赫某辉,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市场**号,经营范围为:五金零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液气密元件及系统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润滑油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该公司现为经营存续状态。
华某商行成立于2019年12月4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赫某辉,经营场所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贵州某某机电市场有限公司C2-14,经营范围为销售:油管、破碎锤、挖掘机配件及售后服务;轮胎、润滑油、防冻液、密封圈、油封。该商行于2023年5月4日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机械公司将赫某辉作为被告、请求赫某辉就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诉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某某配件公司依据第一组证据《实用过滤器技术》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遂依照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某某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某某机械公司负担。
某某机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所作的评价报告显示,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其次,专利权评价报告虽然并未对涉案专利的效力作出终局性评价,但要求提交评价报告的主要目的即在证明涉案专利的稳定性,故对否定性的评价意见不能视而不见,否则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没有任何意义。故本案专利权评价报告应当视为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定授权条件的初步证据。再次,如欲否定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证明效力,应由主张本案侵害专利权法律关系存在的某某机械公司举证证明其具有符合专利法授权条件、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其既未启动对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程序,也未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在采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基础上,推定涉案专利权暂不符合专利法定授权条件,某某机械公司不具有行使诉权的基础,其起诉应予驳回。最后,需要说明,二审判决并未对涉案专利权的效力作出认定,如果权利人通过更正程序或其他方式推翻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证明涉案专利符合法定授权条件、具备稳定性,自可对本案被诉侵权行为重新提起诉讼;同时,包括被诉侵权人在内的社会公众亦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此外,某某机械公司在起诉的同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其专利权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的评价报告,即某某机械公司明知自身专利权明显缺乏稳定性而仍要提起诉讼,不对评价报告启动更正等程序,而意图将宣告专利无效的巨大负担强加于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这既不符合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也完全背离了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某某机械公司的这一主观明知状态应被认定为对自身权利的滥用,二审法院对此明确给予否定评价。
另外需要一并指出,在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一审举证提出的现有技术方案中,结合双方当事人对堵头技术特征的解释,未安装发讯器的产品构造图已经完整披露了某某配件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因此某某机械公司关于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二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裁定: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某某机械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950元(已预交9300元),退还某某机械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8950元,退还某某机械公司。
再审阶段,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向本院提交了案外人黎明液压有限公司产品宣传册及某某机械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文本,拟作为一审第一组证据的补强证据,共同证明涉案专利相关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
某某机械公司质证认为,一审法院依据一审第一组证据认定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均是基于附图上有两个接口,并将该两个接口理解为流入口及流出口,但是上述理解缺乏相应文字记载支持。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其诉讼主张。
在再审庭审中,双方明确表示,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均无异议;某某配件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仅认定其依据第一组证据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对于其依据其他证据所主张的另一项现有技术抗辩及在先使用抗辩未予支持,亦表示无异议。
本院对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在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及其他在案证据予以综合评述。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某某机械公司起诉是否正确;(二)赫某辉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三)某某配件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一)关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某某机械公司起诉是否正确的问题
二审法院系依据在案专利评价报告的内容,认定涉案专利权利状态不稳定,进而认定某某机械公司不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最终裁定驳回某某机械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事人申请,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标准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业性的报告,其系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之一,仅能作为判断该专利效力稳定状态的证据,而不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行政决定。换言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结论并非认定其所涉专利效力状态的唯一依据或绝对依据。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仍应当依据专利授权文本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相关行政授权确权程序中作出的生效决定进行判断。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经历无效宣告程序,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生效决定宣告无效,在某某机械公司提交的涉案专利证书、授权文本、专利年费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依法取得涉案专利权,且该专利为有效状态的情况下,某某机械公司有权依据涉案专利提起侵权诉讼。二审法院依据专利权评价报告认定涉案专利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并据此认定某某机械公司不具有行使诉权的基础,裁定驳回某某机械公司的起诉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赫某辉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本案中,某某机械公司主张赫某辉应当对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由赫某辉本人或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华某商行销售,且某某机械公司亦明确认可其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地点系某某配件公司的门店,故某某机械公司将赫某辉作为被告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某某机械公司请求赫某辉就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诉诉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三)关于某某配件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鉴于双方在再审阶段明确表示,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均无异议;且某某配件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仅认定其依据第一组证据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对于其依据其他证据所主张的另一项现有技术抗辩及在先使用抗辩未予支持,亦无异议,本院仅就某某配件公司依据一审第一组证据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予以审理。
经查,某某配件公司一审中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实用过滤器技术》一书中介绍了液压过滤器中高压过滤器的外形及内部结构,液压过滤器一般由滤头、滤筒、滤芯组成,必要时带有发讯器等构件。进出口一般都设在滤头两侧,发讯器设在滤头顶端。文中图示显示,在高压过滤器滤头内分别置有油液进出通道,滤头两侧的两通道端头各自均设置一紧固件封堵。双方当事人对两通道端头分别为油液进出口均无异议。图中在滤头上端又分别设置有两个开放的通道,根据文字及图示说明,该处系安装发讯器的连接位置,两个通道一端分别与发讯器连通,另一端分别与滤头内的油液流入、流出通道相连通,当滤芯堵塞,油液入口通道压力值与出口通道压力值达到设定压差后,发讯器将发出报警讯号。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过滤器滤头两侧分别设置了油液进出口,油液从进口经滤头内的流入通道流入,再经流出通道从出口流出,滤头上端分别设置与油液进出通道相连通的两个油液流通通道,与《实用过滤器技术》公开的高压过滤器滤头对应的技术方案基本相同。此外,某某配件公司再审阶段提交的产品宣传册,亦能显示在过滤器滤头顶部开设分别与一侧进口及出口连通的两个进口和出口,且发讯器可在滤头侧边连接,能够进一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某某机械公司认可产品宣传册图示中显示的高压过滤器必定有出口和入口,但主张顶部两个接口并非流入口及流出口,认为过滤器两侧的堵头为出口和入口,该主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该项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某某配件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虽然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方案已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某某配件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某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某某机械公司的起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某某机械公司的再审申请主张部分成立,本院对该部分予以支持,对其余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黔民终46号民事裁定;
二、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950元,共计17900元,均由温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晏 景
审 判 员 戴怡婷
审 判 员 江建中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曹佳音
书 记 员 焦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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