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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产法院宣判:两起“小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5-15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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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小米公司系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第8911270号“”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9类手提电话等。L公司、H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智能马桶、花洒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权利商标近似的“小米零度”“”等被诉侵权标识,苏某系第32483813号“”商标的注册人,并授权L公司、H公司使用。且L公司、H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马桶商品上使用与小米“小爱同学”语音唤醒指令高度近似的“小爱小爱”作为语音唤醒及操控指令。小米公司认为,L公司、H公司和苏某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小米公司涉案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认定相关商标为驰名商标,L公司、H公司在马桶商品上使用“小爱小爱”语音唤醒指令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L公司、H公司和苏某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小米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第9类手提电话等商品上,而被诉侵权标识使用于第11类智能马桶、花洒商品上,二者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故本案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且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权利商标经小米公司使用和宣传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第9类手提电话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诉侵权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其来源与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L公司、H公司和苏某构成商标侵权。“小爱小爱”语音唤醒和操作指令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相关马桶商品与小米公司可能存在产品研发、技术支持、授权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联系,或可接入其智能家居服务系统,L公司、H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H公司的侵权期间较短且相关侵权产品已被禁售,对其适用法定赔偿。鉴于L公司、苏某以侵权为业,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故以其侵权获利为计算基数适用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L公司、苏某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万元,H公司对其中的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L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宣传使用带有“小爱小爱”语音指令的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二:

Z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智能马桶、花洒等商品上使用与小米公司权利商标近似的“”“小米”“”“”等被诉侵权标识。黄某系第41476208号“”商标的注册人,并授权Z公司使用。且Z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马桶商品上使用与小米公司“小爱同学”语音唤醒指令高度近似的“小爱小爱”作为语音唤醒及操控指令。小米公司认为,Z公司与黄某行为共同侵害了其涉案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认定相关商标为驰名商标,Z公司在马桶商品上使用“小爱小爱”语音唤醒指令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Z公司和黄某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Z公司和黄某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Z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宣传使用带有“小爱小爱”语音指令的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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