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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商标作为品牌的核心资产,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近年来,随着新消费品牌快速崛起,商标侵权问题日益凸显。
近期,“外星人”诉“遇见外星人”一案在广东迎来终审。法院判定,广州唯某公司、江苏唯某公司等生产销售“遇见外星人”饮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需赔偿元某公司500万元。
案情还原:“外星人电解质水”遭遇侵权
2020年10月,元某公司推出“外星人电解质水”系列产品,之后完成商标注册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代言合作、节目冠名等方式持续宣传,产品销售额不断上涨,迅速打开市场。多份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该产品在电解质饮料市场份额排名第一。
然而,市场热度催生了仿冒乱象。2023年起,广州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江苏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王某甲之妻)联合委托金某公司生产“遇见外星人电解质水”,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行业展会等渠道对外销售。
发现“遇见外星人电解质水”进入市场后,元某公司于2023年6月向广州唯某公司、江苏唯某公司寄送《关于要求你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通知函》,并于同年7月将广州唯某公司、王某甲、江苏唯某公司、王某乙、金某公司一同起诉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案件焦点:使用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案件的焦点集中在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遇见外星人”标识与“外星人”注册商标在文字呼叫、元素组成及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似。五被告作为元某公司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悉“外星人”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将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同类商品上,并在收到侵权告知函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元某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故构成对“外星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还查明,二者包装装潢的整体造型、文字、色彩、图案等元素均高度近似,仅在部分元素细节、文字内容等处存在细微差异,整体视觉效果高度相似,容易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相近似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元某公司获赔500万元
综合被告的侵权恶意、侵权情节、侵权范围、“外星人电解质水”知名度等因素,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依法适用法定最高赔偿额,判令被告赔偿元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万元。
五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诉讼期间,广州唯某公司抗辩称被诉侵权标识使用的是自有商标,并补充提交“遇见外星人”文字商标注册证明书。经审理,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遇见外星人”文字商标区别明显,属于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情形,并非规范使用“遇见外星人”文字商标,不具有合法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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