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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中院:严惩假冒知名婴幼儿用品的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5-05-16 来源: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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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H某”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奶瓶等第10类。某公司在陈某经营的网店购买到被控侵权的奶瓶商品,该商品包装盒及包装盒后侧的标识带有“H某”字样。某公司遂以陈某的行为侵犯其“H某”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陈某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系“H某”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陈某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网店使用“H某”字样进行商品宣传,并在其销售的商品链接和商品实物上使用了“H某”字样,构成了商标性使用,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某公司的商品,属于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标识,构成侵权。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物的价值、陈某经营规模、交易记录以及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遂酌情确定陈某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维权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婴幼儿用品属于良心商品,商品质量直接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商标既有识别功能,也有品质保障功能。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不仅破坏市场秩序,更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威胁婴幼儿安全,属于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不仅宣示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同时也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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