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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域外抢注近似商标并恶意投诉致商品下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50万!
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某、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甘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蒋某与甘某系夫妻关系,分别是香港某某公司、上海某某公司的全资股东。蒋某曾以上海某某公司的名义向新某某公司采购口罩销往欧洲,知晓新某某公司在口罩产品上使用“”商标,亦知晓该商标未在欧盟及我国注册。在此前提下,上海某某公司、香港某某公司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欧盟知识产权局在第10类(含医用口罩等)商品上申请注册“
”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注册申请,欧盟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之后,蒋某、香港某某公司以新某某公司在商品上使用含“DOC”的标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实施向新某某公司发《律师函》警告、向阿里巴巴国际站就新某某公司的网店发起投诉要求下架、向新某某公司的德国经销商发函要求停止合作、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处罚等四种行为,导致新某某公司阿里巴巴国际站商品链接被关闭、口罩出口销售额大幅度下降。
裁判要旨
新某某公司作为生产、销售非医用口罩的经营者,其产品的销售量是其赖以维持市场竞争力的根本因素,维系销售渠道、拓展出口利益是销售量的基本保障,构成新某某公司的核心竞争利益。蒋某、香港某某公司已因在先商业合作关系知悉合作相对方未注册商标的样式后,先行申请并成功注册的商标权人虽然可禁止他人在特定法域范围内禁止他人使用,但若其行权目的为窃夺合作相对方商誉并辅助后续行动时,因其主观上违反商业道德,故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香港某某公司持有有效欧盟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影响法院对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断。一般情况下的商标注册行为系申请人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善意行为,申请人不应在类似商品上注册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若香港某某公司系善意注册人,其至晚可在商标成功注册之前消弭不良影响并阻却不良后果。且香港某某公司向新某某公司发函时间距其在欧盟成功注册商标仅十余日。为此,香港某某公司系基于恶意而注册商标,其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且实际上导致阿里巴巴国际站对新某某公司商品做下架处理,德国经销商不再销售该商品,已造成实际损害。综上,蒋某、香港某某公司实施的部分行为构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结合新某某公司的出口报关情况、口罩行业利润率、疫情管控措施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典型意义
一、关于跨境企业的出口竞争利益的保护问题
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质上是竞争者之间出口利益上的冲突。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从事跨境商品交易的小微企业数量逐渐形成一定的规模,贸易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体现在商品的销量,维系销售渠道、拓展出口利益是其销售量的基本保障,该竞争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出于成本和人力约束,这些小微企业难以通过在多个域外市场均注册和持有商标来维护自身的出口利益。本案中,蒋某方利用与新某某公司的业务往来关系,在域外抢注商标并以此投诉,阻碍新某某公司在域外的销售渠道,违反后合同义务和商业道德,其手段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且对新某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在上述情形下,在一定限度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规制,对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二、关于域外商标权与国内不正当竞争间的冲突问题
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因,系在于商标可在公众主观上建造有关“商品价值”的内在联想。考虑到商标权的权利内容和效力原则上仅限于成立该知识产权的法域的效力范围。有效持有的域外商标与域外商标之注册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实为两个不同问题,前者并不能取代或决定后者。本案争议保护的是我国出口市场秩序和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的约束下,当域外商标权的行使与保护本国公平竞争秩序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本国的竞争秩序。故即便域外商标权有效,当商标权人不正当获取合作对方商誉时,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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