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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其完善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
发布时间:2024.12.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评价报告的可诉性
原标题:专利评价报告可诉吗?看二审判决书! 裁判观点: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维权时提交的一项证据,但专利权评价报告不能作为判断专利权有效性的直接证据,并不会对专利权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故不会直接对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属于行政决定的范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议申请
发布时间:2017.10.20 -
细数玩具类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给出否定结论的典型案例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 自我国专利法于2009年引入评价报告制度以来,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数量就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社会需求不断加大。其中,玩具领域的产品由于专利申请量较多、销售量较大等原因,在评价报告总数中占有不小的比重。 评价报告请求量增长迅速,说明越来越多的专利权人开始重视授权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运用,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和申请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
发布时间:2017.02.21 -
温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某某配件有限公司、赫某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被申请人某某配件公司、赫某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艳、肖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机械公司申请再审称,1.专利号为ZL201922349307X、专利名称为“一种多管路接口液压过滤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审裁定依据专利权评价报告推定涉案专利权暂不符合专利法定授权条件,并据此认定某某机械公司不具有
发布时间:2025.04.25 -
专利权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判定标准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朗辉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并请求判令朗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申请立案后,动一公司在未取得专利评价报告的情况下,向原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朗辉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此后因朗辉针对涉案专利二次提起无效请求,出于诉讼对抗策略,动一公司再次申请财产保全,扣押朗辉公司价值为100万元的待出口货物。后因涉案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二审法院浙江高院依法
发布时间: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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