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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王者荣耀》皮肤著作权侵权刑附民案
原标题:全市首例!依法高效审结侵犯《王者荣耀》知识产权刑附民案件 全面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近日,高新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博主利用非法获取的“爆料皮肤”引流,侵犯腾讯公司知名网游《王者荣耀》著作权的刑事案件。该案是成都法院审结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刑事追责的同时,高效一体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全面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王者荣耀》是诞生于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的一款英雄竞技手游,于
发布时间:2024.08.08 -
浅议目标程序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中的地位
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类作品类型,而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主要表现为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对于源程序在著作权中的地位和作用,总体而言是有共识的,但对目标程序,实务中却存在着不少值得探讨的观点和做法,比如在判断被诉侵权软件是否侵权时,多强调对双方软件源程序进行对比的作用,而没有考虑目标程序是否可用以进行相似性比对从而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1]或者认为,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目标代码实质性
发布时间:2024.07.19 -
国家版权局公布2024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
国家版权局关于公布2024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知 国版发函〔2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 2024年,各地著作权主管部门和著作权登记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扎实有序做好著作权登记工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版权支撑。现将
发布时间:2025.03.03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的主要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被认定为作品;第二,如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被认定为作品,著作权归属应如何认定;第三,人工智能学习训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第四,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是否受限。 1.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客体性质问题 1、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识别 首先需要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人类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其区分关键在生成内容独创性
发布时间:2024.12.13 -
擅自搭建《梦幻西游》私服侵权被判2倍惩罚性赔偿152万余元
近年来,私服游戏在国内外屡见不鲜,尤其在一些热门游戏中,其因“免费”或“低门槛”等特点,吸引了不少玩家。然而,搭建私服游戏,不仅会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网易公司)起诉赖某等三被告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正式生效。该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赖某等三被告擅自运营《梦幻西游》私服游戏的行为侵犯了网易公司的著作权,并适用2倍
发布时间:2025.03.27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明确教辅图书“适当引用”认定边界,对原作品形成实质性替代构成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字协会)作为我国文字作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分别于2012年5月、2022年7月与刘成章签订了《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刘成章将其已有和将来创作的所有作品的发行权、复制权等权利独家授权文字协会以信托方式管理。经文字协会调查发现,湖北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教育出版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的《中学奇迹课堂.语文:配人教教材.八年级下册
发布时间:2025.04.21 -
最高院第28批指导案例157号| 左尚明舍家居诉中融恒盛木业、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 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 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裁判要点 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
发布时间:2021.07.30 -
北京市怀柔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2400万元)
存在版权。2.甲方保证拥有音乐剧《何处寻爱》在此合同中约定转让的版权并有完整的法律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本合同中涉及的版权转让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其他权益的内容。3.甲方保证未在至本合同签署日已存有的作品音乐剧《何处寻爱》上设立任何负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上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抵消权)。4.甲方保证对于本合同转让的权利,没有任何可能与本合同授予的权利相冲突的先前的转让、许可、期权交易或其他交易
发布时间:2020.12.04 -
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简称大漠花海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怀柔国资公司)因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2391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漠花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被上诉人怀柔国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李娟娟
发布时间:2020.12.04 -
“回看”行为的法律认定
案件也同时涉及“回看”行为。各地法院大都将提供作品“回看”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但也有个别法院判决认定“回看”属于广播权控制的行为。 要解决这样的分歧,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源头上梳理一下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础概念。下面试分析之。 广播权能否控制“回看”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
发布时间: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