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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盘传播影视剧《匆匆那年》,一审被判侵权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百度网盘侵犯网络剧《匆匆那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网盘传播搜狐视频出品的网络剧《匆匆那年》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从百度网盘中删除该剧,并赔偿搜狐公司相关权利方(下称权利方)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据悉,该案系首例因网盘传播影视剧而使网盘服务商被判构成侵权的案件,为针对网盘盗播维权提供了思路。一审判决从网盘的运营模式出发,确认
发布时间:2018.10.10 -
裁判文书网数据竟被标价售卖,专家:爬虫获取涉侵权
8月1日,记者从某网购商城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的数据被标价0.1元到1元不等出售。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为什么会被售卖?获取裁判文书网数据的手段对于网站是否有危害呢? 网售数据,价格需“私聊”获取 记者在某网络商城中看到,有标注来自湖南、广东、山东等多地的商家均声称出售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其中不少商家声称其数据量超6000万条。而据裁判文书网公开数据显示,目前裁判文书
发布时间:2019.08.06 -
大数据思维下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司法判定
案件背景 瑞顺公司主要经营奇瑞厂家授权销售的奇瑞汽车,并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天龙站107国道往宜章方向1公里处(郴资桂立交桥下)开设了一家奇瑞直营店。距离此处约60米处,昊鹏汽车亦销售经营奇瑞汽车。而腾讯地图对瑞顺公司作为商户进行标注时,误将昊鹏公司的客服电话标记为瑞顺公司的电话。瑞顺公司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腾讯公司、昊鹏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瑞顺公司部分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
发布时间:2019.07.23 -
“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491民初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佼,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平,律师。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总经理。 被告: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望开雄,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
发布时间:2019.04.28 -
百度网盘被告到了法院,怎么回事?
原标题:酷炫网盘暗含侵权隐患 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和在线播放……网盘的这些酷炫功能深受用户喜爱,但也暗藏版权侵权隐患。 在发现自己享有版权的电视剧《食为奴》被存储在百度网盘中,并通过离线下载、秒传、分享等功能传播后,上海翡翠东方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翡翠广州分公司)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为由,将百度网盘运营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
发布时间:2020.08.19 -
爱奇艺与爱上公司等“IPTV回看服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兆盼,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郝立谦,总经理。 上诉人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爱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简称联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布时间:2020.03.05 -
百度网盘传播影视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翡翠广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528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翡翠广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杨阳,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娟、王萱
发布时间:2020.08.11 -
商业性游戏代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书
爱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一审裁判结果:一、江苏爱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电竞帮大神端”APP、“电竞帮”APP允许未成年人提供《王者荣耀》游戏代练的行为;二、江苏爱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23.06.16 -
避风港规则在网络账号买卖中的适用分析
判决要点 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并非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或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前提。重点应审查被诉行为基于互联网商业伦理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同时,超出许可范围虽不影响平台经营者身份的认定,但如果网络服务者并未将其盈利能力与网络技术服务挂钩,而是与侵权者绑定,谋取侵权利益,避风港规规则此时没有适用的空间。 案例来源 一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1知民初1647号 二审
发布时间:2023.06.20 -
擅自表演传播他人原创舞蹈作品 合理借鉴与侵权的界限在哪?
,侵害其表演权及署名权;被告二某文化公司擅自在其运营的社交平台账号发布侵权视频,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原告要求二被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20万元。被告一某舞蹈培训机构辩称,被诉侵权作品与三原告作品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即便存在部分相似也属于合理使用或改编;本次演出非商业性质,未给三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三原告索赔金额过高且缺乏依据。被告二某文化公司辩称,其社交平台账号内容仅用
发布时间:2025.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