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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发布《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指南》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召开“保护产权服务创新——著作权与商业秘密保护”会议,介绍该院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创新工作机制的主要做法,发布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指南》和五个典型案例。 据了解,自2011年海淀区检察院创立首个知识产权检察处以来,该院成功办理了包括“中国版权第一案”思路网侵犯著作权案、首例记步型App软件侵犯商业秘密案、首例利用云平台侵犯著作权案等在内的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在该院
发布时间:2018.04.19 -
襄樊版权和公安部门联手行动“6·19”网络侵权案进入司法程序
。然后擅自将正保公司旗下的13家网站的作品上传到自己的网站,进行非法经营,供注册会员有偿下载。 襄樊市版权局受理此案后,及时组织力量,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锁定了网站的IP地址和主要负责人。版权执法人员对涉嫌侵权网站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并约请了公证机关对部分取证过程、取证材料进行了公证。 版权、公安密切合作获得证据 调查证实:“一起考”网站涉嫌侵犯正保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10部,录像作品
发布时间:2008.07.07 -
重庆渝北法院针对一起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作出判决,5人分别获刑,并被处600万余元罚金
5人被判刑,总共被处614万元罚金……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下称渝北法院)针对公安部督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渝北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利用互联网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作出判决:分别判处林某、许某、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分别处罚金200万元;分别判处韦某、何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分别处罚金7万元;扣押的犯罪工具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服务器硬盘予以没收;扣押的被告人林某的违法
发布时间:2017.07.26 -
一季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四百六十余起
”侵犯著作权案等3起案件案情,希望以案说法,充分发挥案件警示教育作用,警告从业者、经营者,引导消费者。 四川泸州查处一起侵犯电影著作权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未经电影《大地赤子史来贺》版权方授权情况下,组织团伙成员魏某等6人,打着推广“精准脱贫”题材电影的旗号,游说泸州市直机关工委联合市委宣传部、组织部、市教育局等部门发文,组织全市200余家单位党员干部包场观看
发布时间:2018.04.16 -
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罪名认定与归责限度
【内容提要】 在当前复杂的网络产业生态下,针对互联网中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罪名认定应以其主观状态为基准,以主观明知的“概括故意”和“单一故意”,分别界定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共犯。同时,在因侵权行为人极强的隐蔽手段而无法查获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正犯时,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堵截性”罪名,对网络著作 权犯罪进行治理。但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也应严格坚守
发布时间:2025.01.17 -
两男子未经授权出售盗版电子书获刑
近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两男子因未经作者授权出售盗版电子书获刑。 刘某平时喜欢看书,在线购买并搜索下载了大量电子书。随着掌握的电子书资源越来越丰富,他萌生出一个赚钱的“营生”:通过收取会员费的方式向会员分享自己的电子书资源。 2019年7月起,刘某将获取到的电子书分类存入电脑硬盘后,建立电子书数据资源网站,并开设网店店铺
发布时间:2024.03.20 -
侵犯著作权罪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应规制“交互式传播”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增设“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要件,对于何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有必要加以厘清,以利于司法实践。 一、“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立法和司法上的嬗变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著作权行为也日益增多。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作为著作权项下子权利之一
发布时间:2025.03.26 -
薛模权、霍重光侵犯著作权犯罪案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地图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薛模权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霍重光在本案中的作用较被告人薛模权相对较小,故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薛模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霍重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发布时间:2009.12.15 -
顾然地、库迪等人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犯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和国务院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及的罪名有3种,即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其中,对已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销售侵权
发布时间:2009.12.15 -
薛模权、霍重光侵犯著作权犯罪案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地图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薛模权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霍重光在本案中的作用较被告人薛模权相对较小,故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薛模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霍重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发布时间:200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