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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WAPI”通信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

日期:2024-04-0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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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817号


【基本案情】


西安某无线网络通信公司系专利号为02139508.X、名称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西安某无线网络通信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为涉及“WAPI”通信方法的标准必要专利,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2014年后销售的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具有符合WAPI标准的WAPI功能,实施了涉案专利,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上述设备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判令其停止销售12款手机及14款平板电脑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42840608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9958元。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必须借助多个物理实体才能完成的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而言,只有多个物理实体制造者的共同行为才能使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被终端用户机械重演的技术方案全面覆盖。因此,不应因为任何一方制造者未完整实施专利技术方案而使其都得以免除侵权责任。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固化的涉案专利相关实质技术内容对于完成整个技术方案而言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且移动终端的固化方应当是实施涉案专利技术的最大受益者,故在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中固化涉案专利中移动终端相关技术内容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应基于其与移动终端制造者美国某公司之间高度关联、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的共同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西安某无线网络通信公司主张权利的期间之后,特别是一审判决作出后,涉及专利许可合同履行问题的基本事实、专利实施者的主观状态及涉案专利的权利状态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本案可以认定涉案专利为实施强制性标准的必要专利。基于对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综合评判,对一审判决关于停止侵害的判项予以撤销。一审判赔总额并无明显不公,对此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该案在涉“路由器”发明专利侵权案确定的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侵权判断规则和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中停止侵害责任的考量因素,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在专利许可谈判中的过错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该案裁判既有力保护了通信领域方法专利和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又合理平衡了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