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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THD28”侵权案尘埃落定:自贸港法院判赔69万!

发布时间:2025-06-03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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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某种业公司是玉米自交系“THD28”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2023年1月,某种业公司发现被告某种苗公司、叶某未经许可,在三亚市崖州区种植侵犯“THD28”植物新品种权的玉米自交系。起诉前,某种苗公司员工赵某在各方约定的到场取样时间前销毁侵权玉米植株。某种业公司认为两被告具有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种苗公司、叶某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205.5万元。

被告某种苗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行为系某种苗公司员工赵某的个人行为,且被诉侵权种子已被销毁,未造成实际损失,应当驳回某种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叶某辩称,其未使用、销售涉案授权品种,不清楚土地种植的玉米品种以及种植技术,亦未销毁被诉侵权玉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赵某述称,其受案外人委托繁育玉米品种选取变异株,受托时不知道具体品种名称。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到该案,基于以下因素,法院认为某种苗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上述规定的情形:

一、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THD28”具有同一性

本案中某种业公司提交了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的两份检测报告,经审查,该报告涉及的样品来源、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检测程序均符合规定,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地块种植的系“THD28”玉米品种。

二、侵权主体的认定

综合被诉侵权地块种植“THD28”的面积明显超出选育变异植株的正常试验面积,赵某无法证实其所称的种子来源于案外人的委托,叶某实施的田间管理行为与选取玉米异型株育种的系统过程不符,法院认定被诉侵权地块种植“THD28”的行为属于生产“THD28”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同时综合赵某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于被诉侵权地块委托代繁侵权玉米种子,且有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种子生产经营的法律规定的事实,而某种苗公司又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情况,认定赵某作为某种苗公司员工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三、本案的侵权责任

根据被诉侵权地块可生产的亲本数量,结合该亲本数量约可生产的杂交种亩数及平均亩产,再结合某种苗公司与其他案外人约定使用THD28亲本自交系制玉米杂交种的授权费或赔偿款,计算得出补偿性赔偿数额为33.75万元。因某种苗公司在生产侵权繁殖材料期间有意实施了不签订委托代繁合同、不履行备案程序、以现金进行支付等行为,在某种业公司警告及行政执法人员通知后,不协助调查且毁灭证据,具有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法院根据其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适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再结合某种业公司的维权开支情况,计算赔偿金额含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9万元。叶某虽具有代繁行为,但因其不知道代繁物是侵害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且其积极配合调查,明确说明委托人,法院判决叶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系非法代繁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典型案例,自贸港知产法院充分考量了代繁行为的隐蔽性特点,在充分考量在案证据的基础上,遵循行政管理规定和行业惯例,依法认定侵权主体,对于规范南繁育种制种行为,鼓励育种创新具有重要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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