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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限定在创造性评判中的考量
,上门的关闭解除了上门传动板2的闩锁后,才能通过下门的关闭经下门传动板3操作上门锁定片5来将上门锁定。 有关创造性判定的分析 以上案例都是属于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实际结构不同,但是本申请并没有将实施例中的具体结构限定在权利要求中的情况,那么在考虑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是否具备创造性时,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步骤来进行考量: 第一步,首先应当考虑对比文件公开的特征能否实现该功能性
发布时间:2018.06.28 -
最高法院撤销对某有限公司“用于电阻式存储器的高速感测”专利不具创造性认定 二审判决书
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并不存在区别特征。即便依据被诉决定中认定的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亦并不仅仅在于被诉决定所认定的“减小对电阻式存储器中所存储数据的读取延迟,实现高速感测”,亦包括“在供应电压较低时如何准确读取”这一技术问题。证据4中已明确记载该技术方案具有上述技术效果,亦已公开相关区别特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发布时间:2026.02.04 -
全案改判:最高法采信“补强性公知常识证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薄型风扇”案,该案二审中引入公知常识证据,成功推翻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的案件,对于专利实务中如何运用公知常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涉及某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拥有的一项名为“薄型风扇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费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主要理由是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
发布时间:2026.04.10 -
苹某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发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书
,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理由,独立权利要求8、14、18、23、26、32及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亦不具备创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4)最高法知行终3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苹某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伽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
发布时间: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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