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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某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发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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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最高法的核心改判点在于,推翻了一审和国知局关于创造性的认定。

最高法认为,对比文件4(CN101090414A,移动支付业务实现方法)公开了对QR码解码成功后,进行“应用业务分拣”:如果是移动支付应用,则启动支付程序;如果是其他应用,则转到其他应用处理。

最高法指出,当移动终端解码后判断为“其他应用”时,表明该QR码并非根据移动支付业务后台服务器的预定编码规则所生成,即属于“不匹配”情形。对比文件4的发明构思同样是按照编码规则是否匹配进行分流处理,给出了“不匹配”分支的技术启示。

 

此外,公知常识性证据(《电子商务物流管理》)记载:“解码上网方式是指手机扫描二维码,显示相关的URL链接,用户可以访问这一链接。”因此,扫码跳转URL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最终认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理由,独立权利要求8、14、18、23、26、32及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亦不具备创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4)最高法知行终3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苹某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伽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四化,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瑾,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发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苹某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发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发某公司、名称为“采用条形码图像进行通信的方法、装置和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苹某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21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苹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2)京73行初723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苹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苹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董,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瑾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发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本专利系名称为“采用条形码图像进行通信的方法、装置和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发某公司,专利号为201210113851.8,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4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8月26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33如下:

“1.一种采用条形码图像在移动终端与后台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后台服务器通过无线网络进行无线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注册为所述后台服务器的用户,所述后台服务器存储所述用户的注册信息,其中,所述用户具有唯一的用户名;
通过设置在所述移动终端中的照相机对所述条形码图像进行拍照;
通过所述移动终端解码拍摄到的所述条形码图像以获得编码信息;
解析所述编码信息,判断所述条形码图像是否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来判断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是否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则继续执行下面的步骤;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不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则所述移动终端连接到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后结束执行所述方法;
根据所述编码信息,所述移动终端提取与所述编码信息对应的服务信息;
所述移动终端向所述后台服务器发送服务提供请求消息,所述服务提供请求消息至少包括能唯一识别所述移动终端的信息;
所述后台服务器根据所述服务提供请求消息的内容向所述移动终端提供服务。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采用条形码图像在移动终端与后台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生成对应于服务信息的编码信息并生成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条形码图像;
将所述条形码图像发布到用户可接触的至少一个区域上。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采用条形码图像在移动终端与后台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对所述服务提供请求消息的内容进行加密后,将所述服务提供请求消息发送至所述后台服务器,所述后台服务器对所述服务提供请求消息的内容进行解密后,向所述移动终端提供服务。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采用条形码图像在移动终端与后台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具有取景屏幕,当所述照相机对准所述条形码图像且所述条形码图像在所述取景屏幕上足够清晰时,所述照相机自动对所述条形码图像进行拍照。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采用条形码图像在移动终端与后台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根据所述服务信息,所述移动终端对将要提供给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的服务进行预处理。

6.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采用条形码图像在移动终端与后台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唯一识别所述移动终端的信息包括所述移动终端的电话号码、所述移动终端的IMEI号码、所述移动终端的接口的物理地址和所述用户名中的一个或多个。

7.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采用条形码图像在移动终端与后台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条形码图像为一维码、二维码或多维码。

8.一种采用条形码图像在移动终端与后台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后台服务器通过无线网络进行无线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注册为所述后台服务器的用户,所述后台服务器存储所述用户的注册信息,其中,所述用户具有唯一的用户名;
通过设置在所述移动终端中的照相机对所述条形码图像进行拍照;
通过所述移动终端解码拍摄到的所述条形码图像以获得编码信息;
解析所述编码信息,判断所述条形码图像是否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来判断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是否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则继续执行下面的步骤;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不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则所述移动终端连接到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后结束执行所述方法;
根据所述编码信息,所述移动终端提取与所述编码信息对应的服务信息;
所述移动终端将所述编码信息与用户信息所对应的编码信息相结合,生成另一条形码图像,并向所述后台服务器发送所述另一条形码图像,所述用户信息至少包括能唯一识别所述移动终端的信息;
所述后台服务器解码所述另一条形码图像并向所述移动终端提供服务。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采用条形码图像在移动终端与后台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生成对应于服务信息的编码信息并生成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条形码图像;
将所述条形码图像发布到用户可接触的至少一个区域上。

10.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采用条形码图像在移动终端与后台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具有取景屏幕,当所述照相机对准所述条形码图像且所述条形码图像在所述取景屏幕上足够清晰时,所述照相机自动对所述条形码图像进行拍照。

11.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采用条形码图像在移动终端与后台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根据所述服务信息,所述移动终端对将要提供给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的服务进行预处理。

12.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采用条形码图像在移动终端与后台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能唯一识别所述移动终端的信息包括所述移动终端的电话号码、所述移动终端的IMEI号码、所述移动终端的接口的物理地址和所述用户名中的一个或多个。

13.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采用条形码图像在移动终端与后台服务器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所述条形码图像为一维码、二维码或多维码。

14.一种采用条形码图像在移动终端与服务提供设备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服务提供设备通过所述移动终端的接口进行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生成对应于服务信息的编码信息并生成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条形码图像;
将所述条形码图像发布到用户可接触的至少一个区域上;
通过设置在所述移动终端中的照相机对所述条形码图像进行拍照;
通过所述移动终端解码拍摄到的所述条形码图像以获得编码信息;
解析所述编码信息,判断所述条形码图像是否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来判断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是否与服务提供设备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服务提供设备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则继续执行下面的步骤;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不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服务提供设备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则所述移动终端连接到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后结束执行所述方法;
根据所述编码信息,所述移动终端提取与所述编码信息对应的所述服务信息;
所述移动终端向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发送服务提供请求消息;
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根据所述服务提供请求消息的内容向所述移动终端提供服务。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采用条形码图像在移动终端与服务提供设备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具有取景屏幕,当所述照相机对准所述条形码图像且所述条形码图像在所述取景屏幕上足够清晰时,所述照相机自动对所述条形码图像进行拍照。

16.如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采用条形码图像在移动终端与服务提供设备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口为USB接口、存储卡插槽、SIM卡插槽、红外线接口或蓝牙接口。

17.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采用条形码图像在移动终端与服务提供设备之间进行通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条形码图像为一维码、二维码或多维码。

18.一种移动终端,所述移动终端与后台服务器通过无线网络进行无线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
照相机,用于对条形码图像进行拍照;
解码器,用于对拍摄到的所述条形码图像进行解码以获得编码信息;
编码信息解析单元,用于解析所述编码信息,判断所述条形码图像是否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来判断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是否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即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时,还用于根据所述编码信息,提取对应的服务信息;
发送/接收单元,用于向所述后台服务器发送注册信息并从所述后台服务器接收注册成功消息,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是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即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时,还用于向所述后台服务器发送服务提供请求消息并从所述后台服务器接收服务;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不是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即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时,还用于向网络浏览器发送网页请求消息并从所述网络浏览器接收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
输入单元,用于输入所述后台服务器所要求输入的信息;
显示单元,用于显示所述后台服务器所要求显示的信息。

19.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条形码图像生成单元,用于将所述编码信息与用户信息所对应的编码信息相结合,生成另一条形码图像,其中,所述用户信息至少包括能唯一识别所述移动终端的信息。

20.如权利要求18或19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具有取景屏幕,当所述照相机对准所述条形码图像且所述条形码图像在所述取景屏幕上足够清晰时,所述照相机自动对所述条形码图像进行拍照。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加密单元,用于将所述服务提供请求消息的内容进行加密。

22.如权利要求18或19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预处理单元,用于对将要提供给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的服务进行预处理。

23.一种移动终端,所述移动终端与服务提供设备通过所述移动终端的接口进行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
照相机,用于对条形码图像进行拍照;
解码器,用于对拍摄到的所述条形码图像进行解码以获得编码信息;
编码信息解析单元,用于解析所述编码信息,判断所述条形码图像是否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来判断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是否与服务提供设备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即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服务提供设备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时,还用于根据所述编码信息,提取对应的服务信息;
发送/接收单元,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即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服务提供设备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时,用于向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发送服务提供请求消息并从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接收服务;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不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即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服务提供设备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时,用于向网络浏览器发送网页请求消息并从所述网络浏览器接收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
输入单元,用于输入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所要求输入的信息;
显示单元,用于显示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所要求显示的信息。

24.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口为USB接口、存储卡插槽、SIM卡插槽、红外线接口或蓝牙接口。

25.如权利要求23或2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具有取景屏幕,当所述照相机对准所述条形码图像且所述条形码图像在所述取景屏幕上足够清晰时,所述照相机自动对所述条形码图像进行拍照。

26.一种采用条形码图像进行通信的装置,包括:移动终端和后台服务器,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后台服务器通过无线网络进行无线连接,其特征在于,
所述后台服务器包括:
条形码图像生成单元,用于生成对应于服务信息的编码信息并生成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条形码图像:第一发送/接收单元,用于从所述移动终端接收服务提供请求消息并向所述移动终端提供服务,还用于从所述移动终端接收注册信息并向所述移动终端发送注册成功消息;
用户注册单元,用于完成用户注册,并将用户的注册信息存储到数据库中;
所述移动终端包括:
照相机,用于对所述条形码图像进行拍照;
解码器,用于对拍摄到的所述条形码图像进行解码以获得编码信息;
编码信息解析单元,用于解析所述编码信息,判断所述条形码图像是否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来判断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是否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即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时,还用于根据所述编码信息,提取对应的服务信息;
第二发送/接收单元,用于向所述后台服务器发送注册信息并从所述后台服务器接收注册成功消息,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是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即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时,还用于向所述后台服务器发送服务提供请求消息并从所述后台服务器接收服务;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不是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即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时,还用于向网络浏览器发送网页请求消息并从所述网络浏览器接收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
输入单元,用于输入所述后台服务器所要求输入的信息;
显示单元,用于显示所述后台服务器所要求显示的信息。

27.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采用条形码图像进行通信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台服务器进一步包括数据库,用于存储所述服务信息和所述注册信息。

28.如权利要求26或27所述的采用条形码图像进行通信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进一步包括另一条形码图像生成单元,用于将所述编码信息与用户信息所对应的编码信息相结合,生成另一条形码图像,其中,所述用户信息至少包括能唯一识别所述移动终端的信息。

29.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采用条形码图像进行通信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台服务器进一步包括另一解码器,用于对所述另一条形码图像进行解码以获得对应的编码信息。

30.如权利要求26或27所述的采用条形码图像进行通信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进一步包括加密单元,用于将所述服务提供请求消息的内容进行加密;所述后台服务器进一步包括解密单元,用于将服务提供请求消息的内容进行解密。

31.如权利要求26或27所述的采用条形码图像进行通信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进一步包括预处理单元,用于对将要提供给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的服务进行预处理。

32.一种采用条形码图像进行通信的装置,包括:移动终端和服务提供设备,所述移动终端与所述服务提供设备通过所述移动终端的接口进行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包括第一发送/接收单元,用于从所述移动终端接收服务提供请求消息并向所述移动终端提供服务;
所述移动终端包括:
照相机,用于对条形码图像进行拍照;
解码器,用于对拍摄到的所述条形码图像进行解码以获得编码信息;
编码信息解析单元,用于解析所述编码信息,判断所述条形码图像是否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来判断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是否与服务提供设备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即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服务提供设备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时,还用于根据所述编码信息,提取对应的服务信息;
第二发送/接收单元,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即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服务提供设备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时,用于向所述服务提供设备发送服务提供请求消息并从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接收服务;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不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即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服务提供设备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时,用于向网络浏览器发送网页请求消息并从所述网络浏览器接收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
输入单元,用于输入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所要求输入的信息;
显示单元,用于显示所述服务提供设备所要求显示的信息。

33.如权利要求32所述的采用条形码图像进行通信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口为USB接口、存储卡插槽、SIM卡插槽、红外线接口或蓝牙接口。”

2020年9月28日,苹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一)本专利说明书涉及权利要求1-33的内容公开不充分,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二)权利要求1-3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三)权利要求1-3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四)权利要求1-33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五)权利要求18、26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六)权利要求1、2、5、6、14、18、22、23、3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七)权利要求1-3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苹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其相关公开内容如下:

附件1:CN102156943A(即对比文件1,系本专利优先权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1年8月17日。

附件2:KR20110136499A(即对比文件2)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1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利用QR码的内容及信息提供服务的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中文译文第[0010]-[0011][0015]-[0016][0022]-[0026][0031]-[0038][0042]-[0043][0054]-[0058][0064]-[0078]段,权利要求1,图1-8):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利用QR码的内容及信息提供服务系统、方法,QR码中记录的信息,不仅包含文本或图片的信息、URL信息,而且还包含应用程序的信息。由此,如果通过规定终端设备识别QR码,就首先执行通过QR码获取的应用程序,即使通过所执行的应用程序而提供相应内容之后,在未结束应用程序的状态下,也能够另外提供与内容相关的附加服务及其他内容,从而实现提供各种信息的服务。

代码发布服务器,其登记及管理多个信息提供方要提供的内容和能够执行所述内容的应用程序,将登记内容的ID和应用程序的ID及与提供所述登记内容和应用程序的网站地址(address)相关的信息记录在QR码中进行发布。

本发明具有如下效果,通过QR码执行相关应用程序,并通过所执行的应用程序提供相应内容。在此之后也能够提供与相应内容相关的附加服务及其他内容,从而摆脱仅提供与QR码映射信息的零碎服务,可以提供多种服务。

图示QR码100作为收录信息提供方要提供信息的二维码,在本发明实施例中,包括:信息提供方要提供内容的ID、能够执行内容的相关应用程序的ID、地址信息。地址信息是指能够提供所述内容和应用程序的网站的IP地址。另外,网站作为代码发布企业运用的网站,其可与代码发布服务器500匹配。

该QR码100可以附着或印刷在报纸、杂志、广告、报道、传单、入场券、门票、名片等发行物上。

代码识别终端设备200拍摄显示在发行物的QR码100并进行识别。为此,代码识别终端设备200可以像CCD摄像机那样配备拍摄QR码100的拍摄装置和对拍摄的QR码100进行解读的读取器。

代码发布企业是指与多个信息提供方联系将各个信息提供方要提供的内容记录在QR码100中而进行代码发布的企业。

代码发布服务器500是指登记及管理所述代码发布企业发布的QR码100的网站。即,代码发布服务器500登记及管理多个信息提供方要提供的内容信息及能够执行各项内容信息的应用程序。同时,将与能够提供所登记内容的ID和应用程序的ID及登记的内容信息和应用程序信息的网站的地址(address)相关的信息记录到QR码100中进行发布,并且对所发布的QR码100进行存储及管理。

特别是,提供服务的服务器400将从代码发布服务器500接收的QR码的内容信息和应用程序信息存储到数据库中,并在提供服务之前,下载提供给所述代码识别终端设备。然后,当提供服务的服务器400存在代码识别终端设备200下载与QR码100映射的应用程序的请求时,就连接至与QR码100映射的网站的地址从而将代码识别终端设备200与相应代码发布企业的网站连接起来。

如图所示,依据本发明实施例的代码识别终端设备200,包括:代码识别装置210、通信接口230、控制部240、存储部260。

控制部240的特征在于,在存储部260中检索并执行与从QR码100获取的应用程序ID映射的应用程序,在执行所述应用程序的状态下,执行与通过QR码100获取的内容ID映射的内容信息。
另外,如果存储部260中不存在与从QR码100获取的应用程序ID映射的应用程序,依据本发明实施例的控制部240就尝试连接到另外包含在QR码100中的地址,如果从连接到的网站接收到相关应用程序,就将其下载到存储部260中。

如图6所示,所述数据区120上,包含相关各种代码数据,如:相关内容的ID124、执行相关内容的应用程序的ID122以及能够提供相关内容和应用程序的网站的地址信息126。

首先,参照图7可知,依据本发明实施例的服务方法,通过内置QR码识别功能或者使用下载的代码识别终端设备拍摄QR码(S1)。然后看,代码识别终端设备解读拍摄的QR码(S2)。通过所述代码解读,代码识别终端设备可以从QR码中获取内容ID、应用程序ID、网站的地址信息。代码识别终端设备执行与从QR码获取的应用程序ID映射的应用程序(S3)。

如图8所示,上述过程,如图8显示所示,经过一系列的详细过程完成。即,手续掌握在代码识别终端设备是否存在与应用程序ID映射的应用程序(S31)。

具体讲,在上述步骤中,作为掌握代码识别终端设备中是否存在与QR码映射的应用程序的方法,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中的任意一种方法:根据与QR码映射的应用程序是否存储于代码识别终端设备的存储部中而进行判断的方法、在QR码选择记录网站的地址信息而判断是否包含该地址信息的方法、或在QR码执行应用程序时,判断是否包含识别一直连接至特定网站的地址而接收的情况的识别信息的方法。

根据所述判断方法,如果判断代码识别终端设备中存在应用程序,就直接执行相关应用程序。与此相反,如果不存在应用程序,就尝试连接至从QR码获取的地址(S32)。

再次参照图7可知,在执行与QR码映射的应用程序的状态下,代码识别终端设备执行与从QR码获取的内容ID映射的内容(S4)。”

附件3:CN1778129A(即对比文件3),公开日为2006年5月24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采用码图提供移动服务的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3、7-17、19-20、23-28、30、35-36、39、42页,图1-36):
“本发明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的缺点和不足,本发明的第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通过采用码图提供内容的装置和方法,其中移动终端读取具有预定信息的码图(条形码)并根据条形码中记录的信息连接到网站或服务器从而便利地得到希望的内容。

并且,本发明的第二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通过采用码图提供出租车呼叫服务的方法和装置,以实现用户便利的呼叫出租车的目的,尽管他并不知道运输商的电话号码或网站URL。

如图1所示,根据本发明采用条形码60的内容提供系统包括用户终端10、服务供应商服务器130和多个网络服务器150。通过包括无线通信网络和有线通信网络的通信网络20连接到服务供应商服务器130的移动通信终端的用户终端10通过通信网络20向服务供应商130发送信息,并从服务供应商130接收信息。无线通信终端诸如移动电话、个人通信服务(PCS)和个人数字助理(PDA)可以用作用户终端10。该用于本发明的终端10具有读取和解码条形码60的功能,使得该终端10在诸如报纸或杂志的印刷文件上读取印刷的条形码60,提取记于条形码60的统一资源定位地址(URL)信息并访问服务供应商服务器130,或者提取编码信息并通过通信网络20向服务供应商130发送该提取的编码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该URL信息可以为对应域的数字URL。以后将参考图3描述用户终端10的详细结构。此外,个人计算机(PC)或笔记本计算机,以及移动终端可以用作用户终端10。

图3所示为用于本发明的用户终端10的内部结构框图。如图3所示,用于本发明的用户终端10包括拍照单元11、解码器13、控制单元15、用户接口单元17以及发送/接收单元19。作为用于识别或拍照图像装置的拍照单元11用于识别(或拍照)条形码60,将识别后(拍照后)的模拟图像数据转换为数字图像数据,并向本发明的解码器13发送该数字图像数据。拍照单元11可以内置或外置于用户终端10。扫描器、PC照相机、数码照相机、网络照相机等可以用作拍照单元11。解码器13用于分析从拍照单元11接收的数字图像数据并从分析后的数字图像数据中提取编码信息。解码器13根据条形码60的类型可以实施为一维或二维的编码识别器。通过解码器13提取的编码信息可以为预设的编码值。发送/接收单元19用于向服务供应商服务器130发送用户内容请求消息90,该消息90包括从解码器13接收的编码信息95。

如图4所示,在用户内容请求消息90中记录了服务标识符91、终端信息93和编码信息95。服务标识符91为记录服务供应商服务器130应该提供的服务类型的部分,服务供应商服务器130可以提供利用条形码60的多种服务,例如,内容提供服务、出租车呼叫服务、广告服务和商品购买连接服务。例如,分配给服务标识符91四位,使得0001、0010、0011、0100可以分别用作表示出租车呼叫服务、广告服务、购买连接服务和内容提供服务的标识符。终端信息93为用户终端10的电话号码。

在步骤S640,服务供应商服务器130分析包括在接收到的内容请求消息中的服务标识符91。即,在服供应商服务器130中的编码分配单元132分析服务标识符91,识别服务类型为内容提供服务,并向编码信息分析单元135发送编码信息95。在步骤S650,编码信息135分析接收到的编码信息以提取网页信息。即,编码信息分析单元135参考编码信息数据库140从编码信息数据库140中提取对应于接收到的编码信息95的网页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此后所述,该网页信息为诸如活动进入站点(evententeringsite)和商品信息提供站点的网页信息。

最后,在步骤S710,用户终端10在屏幕上显示接收到的网页。

如图15所示,在本发明使用的条形码60中记录有服务标识符61、车站位置信息63以及关于运输服务供应商服务器的信息65。服务标识符61为记录服务供应商服务器1330应该提供的服务类型的部分,服务供应商服务器1330可以利用条形码60提供多种服务,例如,提供出租车呼叫服务、广告服务、商品购买连接服务和电话连接服务。因此,例如,分配给服务标识符61四位,使得0001、0010、0011、0100可以分别用作表示出租车呼叫服务、广告服务、购买连接服务和电话连接服务的标识符。

图18为根据本发明第七实施方式采用条形码来提供出租车呼叫服务的方法的流程图。

首先,在步骤S1800,用户终端10读取设置于车站的条形码60。如上所述,用户到车站乘出租车并将终端10设置为条形码识别模式,然后移动用户终端的拍照单元11到设置在出租车车站信息板上的条形码60上,该拍照单元11拍到条形码的图像并将该条形码图像转换为数字图像数据以将该数字图像数据发送给解码器13。

接下来,在步骤S1810,该终端10提取编码信息。用户终端10的解码器13分析该接收于拍照单元11的条形码60的数字图像数据以获得编码信息。

与本发明的第六实施方式相同,编码信息包括服务标识符61、车站位置信息63以及关于运输服务供应商服务器的信息65。但是在存在多个运输服务供应商的情况下,编码信息不包括关于运输服务供应商服务器的信息65。
在步骤S1820,用户终端10向服务供应商服务器1330发送提取的编码信息。该发送/接收单元19响应控制单元的发送/接收信号向服务供应商服务器1330发送包括从解码器13接收的编码信息的用户内容请求消息90。

服务供应商服务器1330分析该包括在所接收到的出租车呼叫消息的服务标识符61以识别服务类型。如果识别的服务类型为出租车呼叫服务,则在步骤S1830,服务供应商服务器1330参考索引数据库提取对应于接收到的编码信息的车站位置信息和关于运输服务供应商服务器1340的信息。如果识别的服务类型不是出租车呼叫服务,则在步骤S1840,服务供应商服务器1330处理对应于识别的服务的程序。

在步骤S1850,服务供应商服务器1330向用户终端10发送提取的车站位置信息和运输服务供应商信息然后在步骤S1860,用户终端10向对应于运输服务供应商信息的运输服务供应商服务器1340发送包括车站位置信息的出租车呼叫消息。

在步骤S1870,运输服务供应商服务器1340基于接收到的出租车呼叫消息检查属于运输服务供应商的出租车的位置。与本发明的第六实施方式相同,属于该运输服务供应商的出租车包括通信终端,并且运输服务供应商服务器1340通过上述的位置跟踪方法之一检测出租车终端1350的位置并最终检测出租车的位置。

运输服务供应商服务器1340基于检测到的出租车终端1350的位置信息检测距离车站位置最近的出租车终端1350,并在步骤S1880,向该出租车终端1350发送包括车站位置信息的出租车呼叫消息。

如果出租车呼叫成功,则在步骤S1890,运输服务供应商服务器1340向用户终端10发送出租车呼叫确认消息以通知已经送达出租车呼叫请求。该出租车呼叫确认消息可以包括到达的预定时间信息。而且,出租车终端可以直接向用户终端10发送出租车呼叫确认消息。

在诸如电话号码或e-mail的用户联络信息改变的情况下,该用户向服务供应商服务器2060发送改变后的联络信息并请求更新用户联络信息。在步骤S2710,服务供应商服务器2060在接收到的用户联络信息更新请求消息中提取用户联络信息,然后通过删除存储在编码信息数据库中的用户联络信息而更新用户联络信息,并在编码信息数据库中重新存入提取的用户联络信息。

图32示出了支付请求消息3200的数据结构的示意图。如图32所示,在支付请求消息3200中记录有服务标识符3201、终端信息3203和条形码图像3205。终端信息3203为用户终端10的电话号码。”

附件4:CN101090414A(即对比文件4),公开日为2007年12月19日。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基于快速响应矩阵码的移动支付业务实现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第5行,第3页倒数第2段,第4页第4行至第5页倒数第3行,图2):
“移动终端对收费账单上的快速响应矩阵码图像进行拍摄来获取快速响应矩阵码。

如图1所示,在这个图示中,主要是简单的介绍了要实现这个支付业务的基本的业务框架图,在图示中主要包含了移动终端用户(交费方)、发出账单的公司或者用户(收费方)、移动运营商及其移动支付平台、商业银行这些业务角色。这里仅列举一般的可能情况。在不同的运营商的移动支付网络中可能会有不同的业务角色,也会对各角色有不同的定义,但是其实现的功能基本一致。

第一步:移动终端获取QR码

移动终端可以从收费方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用户发送快速响应矩阵码的收费账单,或者是在该账单的基础上再发送的收费快速响应矩阵码信息上,对快速响应矩阵码图像进行拍摄来获取QR码。

第二步:终端软件QR码解码

对于获取到的QR码进行解码,遵照中国国家标准GB/T18284-2000,解码成功后就直接转到下一步进行应用判断;如果由于QR码不清晰或者校验出错等原因造成解码失败,则提示用户后返回如图4所示主界面。

第三步:判断是否为移动支付应用

解码成功,判断为移动支付应用,则启动支付应用程序,软件状态进行相应转换,如果是其他应用,则转到其他应用处理。

目前针对QR码已经开发出了很多应用,如名片、广告、营销、IVR营销等多种业务,因此开发移动支付也是一种非常有前途的应用,由于有很多不同种类的业务在移动终端上,所以正确解码后要进行应用业务分拣,分拣出来业务后就可以启动这个应用业务,在这一步中进行应用业务分拣结果如果是移动支付,则进入移动支付应用处理,如果是其他应用业务则进入该业务相关的应用。在本专利中,则是应该能分拣为移动支付业务,并且启动移动支付业务应用。

第四步:移动支付应用软件启动

对于QR码对应的是移动支付应用,则自动启动移动支付应用,人机界面跳转到移动支付应用界面,在这个界面中会有必选项显示在终端屏幕上;如图5所示的一些显示界面样例,其中包括账单类型、流水账号、转入账号、转入金额等。

第五步:移动支付内容自动填写后,用户核实信息

移动支付应用软件启动后,将QR码中解码的必须移动支付内容自动填写到相关内容项中;比如,对于一份账单,可以填写的内容主要有流水账号、金额、收款方账号等,可以根据账单用户来核实信息,核对无误后可以进行发送支付信息,如果有问题,可以根据账单内容进行纠正错误信息,纠正后就发送支付信息;

第六步:发送支付信息

移动终端在开通移动支付业务后,在终端上有相关配置的内容,如绑定的银行账号、相关的数字证书等内容,支付时要用到这些相关内容,还需要用户输入密码等,完成相关操作后,向移动支付平台进行提交。

支付流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里作一个简单的说明,当用户选择提交支付后,终端和移动支付平台建立链接(如通过移动通讯网和移动支付平台建立安全IP链接),经过鉴权和认证后(这里需要用户输入用户密码、选择用户账号、对应的数字证书等),向移动支付平台提交交易信息,经过移动支付平台和收费方进行接口,建立支付信息交互。

第七步:接收支付结果信息

移动支付平台需要对提交的支付进行证书密码验证、验证用户的余额是否满足支付金额、判断需要支付的款项信息及提交给收费方所指定的账号等内容;完成一系列操作后向移动终端发送支付的结果,该结果可能是成功的,也可能是失败的。”

附件5:CN101436280A(即对比文件5),公开日为2009年5月20日。

附件6:EP2131289A1(即对比文件6)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9年9月12日。对比文件6说明书中文译文第6段公开了:

“在移动通信领域中,移动终端现在能够或可以适于读取矩代码。例如,具有与适当的读取器软件相关联的相机的移动终端可以扫描2D代码的图像并提取其中包含的信息。在2D代码包含URL地址的情况下,软件可以使移动终端的浏览器启动并重定向到已编程的URL。以这种方式,用户能够用其移动终端有效地‘点击’感兴趣的条形码并无缝地连接到相关的在线内容。”

附件7:TW201032160A1(即对比文件7),公开日为2010年9月1日。

附件8:US2007/0194123A1(即对比文件8)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7年8月23日。

附件9:CN101854478A(即对比文件9),公开日为2010年10月6日。

附件10: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11:本专利审查历史。

附件12:本专利公开文本。

附件13:《电子商务支付实验教程》封面、著录项目、目录、第121、133页、封底的复印件,曹海生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第1次印刷。

附件14:《电子商务》封面、著录项目、目录、第20页、封底的复印件,宋文官编著,中国铁道出版社,2009年3月第1次印刷。

附件15:《光电检测技术与应用》(第二版)封面、著录项目、目录、第227页、封底的复印件,郭培源等编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第4次印刷。

附件16:《网络整合营销传播》封面、著录项目、目录、第392、393、395、397页、封底的复印件,美旭平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次印刷。

附件17:《电子商务概论》封面、著录项目、目录、第47页、封底的复印件,李婷主编,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第1次印刷。

附件18:《二维条码技术与应用》封面、著录项目、目录、第122、272、274页、封底的复印件,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编著,中国计量出版社,2007年7月第1次印刷。

附件19:《计算机网络:自顶向下方法与Internet特色》封面、著录项目、目录、第59、83页、封底的复印件,(美)JamesF.Kurose等著,陈鸣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第7次印刷。

附件20:《网络信息技术基础及网页制作》封面、著录项目、目录、第7页、第3章第1页第3.1节第1-2小节、封底的复印件,马东元主编,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第1次印刷。

附件21:《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封面、著录项目、目录、第154页、封底的复印件,吴军等编著,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第1次印刷。

附件22:《条码技术基础》封面、著录项目、目录、第72、96页、封底的复印件,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等编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次印刷。

附件23: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的复印件,编号:沪硅[2020]鉴字第46号。

2021年9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相关内容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三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苹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苹某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请求驳回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发某公司一审未作陈述。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根据二维码编码规则对解码信息进行解析,解析成功的可以获得想要的服务,解析不成功的则以网页形式显示所述编码信息:将服务相关的信息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生成对应的编码信息,即编码规则是与所提供的服务相关联的规则,只有正确的解析才能获得相应的服务,否则无法得到服务。其中预定的编码规则是生成二维码(即条形码图像)时事先规定的编码规则,二维码生成装置或后台服务器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生成二维码。所述生成的二维码所符合的编码规则即为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该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应该是与预定的编码规则以及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是一致的,而所述编码规则与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即在移动终端对条形码图像进行解析时,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必须与所述编码规则相对应,才能解析出能够获得的服务。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公开文本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直接地、亳无疑义地确定其包括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三者之间是否匹配的判断过程,以及在匹配时“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不匹配时“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修改的内容可以由本专利公开文本记载的内容直接地、亳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3不存在苹某公司主张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关于与“解码”相关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了为了实现对所有码制的条形码图像都能正确解码的目的,在二维码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一致时,与后台服务器通信获得想要的服务;在二维码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不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网络浏览器以网页形式为用户呈现解码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移动终端只要将解析内容以网页形式呈现即可。由此实现对所有码制的条形码图像都能进行解析。

关于“判断”之后的相应操作。本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了根据后台服务器所提供的服务,将服务相关的信息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生成对应的编码信息,再将该编码信息生成对应的二维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服务是后台服务器可提供的服务,编码信息是根据该服务信息生成的,二维码是根据编码信息生成的。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了两种情形,在二维码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一致时,与后台服务器通信获得想要的服务;在二维码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不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网络浏览器以网页形式为用户呈现解码的内容,然后结束所述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指的是为用户呈现编码信息的网页,移动终端接收的服务是判断结果为一致时可以从后台服务器获取的服务,而对应于编码信息的网页是判断结果为不一致时通过浏览器为用户呈现的网页,执行该步骤之后结束所述方法。

关于编码规则与解码规则不匹配。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了预定的编码规则是生成二维码(即条形码图像)时事先规定的编码规则,二维码生成装置或后台服务器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生成二维码,所述生成的二维码所符合的编码规则即为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该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a)应该是与预定的编码规则以及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b)是一致的,而所述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b)与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c)相匹配,即在移动终端对条形码图像进行解析时,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必须与所述编码规则相对应,才能解析出能够获得的服务,而两者不匹配时,则无法根据规则解析出用户可以使用的信息,此时将解码出的信息以网页形式呈现给用户。具体来说,权利要求1中的判断方式中(b)与(c)必然相对应,因此比较方式为(a)与(b)相同,即(a)与(c)相对应的时候,正确解析编码信息;(a)与(b)不同,即(a)与(c)不相对应的时候,将编码信息发送给网页显示给用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

关于权利要求5、11、22、31中的“预处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128][0129]段的相关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所述服务是由移动终端和后台服务器共同完成的,移动终端进行预处理,然后后台服务器提供进一步的服务。

关于权利要求4、10、15、20、25中的“足够清晰”。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了移动终端照相机自动对条形码图像进行拍摄,30万象素以上的照相机都能清晰地拍摄到二维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所述足够清晰是指照相机能清晰拍摄到二维码从而能进行后续解码。因此,上述技术方案可以实现。

综上,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关于与“解码”相关的技术方案。由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专利中的编码规则是与服务信息相关的规则,首先对条形码图像进行解码获得编码信息,然后根据编码规则对所述编码信息进行解析,通过解析步骤判断能否获得服务信息。因此,解码与解析过程中的不匹配并不矛盾。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关于“判断”之后的相应操作。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两种情形,在二维码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一致时,与后台服务器通信获得想要的服务;在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不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网络浏览器以网页形式为用户呈现解码的内容,然后结束所述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在编码信息解析成功时,从服务器获取服务信息,不成功时,显示对应于编码信息的网页,这是两种判断结果下的操作步骤,不存在包含关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本身以及说明书的记载可以清楚地知晓“判断”之后的相应操作。
关于编码规则与解码规则不匹配。本领域技术人员均清楚编码规则与解码规则是相对应的,因此权利要求1中清楚限定了匹配的情况及其判断结果,不存在歧义。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也进行了详细记载,其中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内容与段落标号与本专利公开文本完全一致,不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关于权利要求1-22中的“注册”步骤。权利要求1中的注册步骤是本领域常见的步骤,用于在使用服务器之前获取服务器的使用权限,通常在其他操作步骤之前。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了注册步骤在方法流程中的实现位置,用户先在后台服务器中注册,然后给二维码拍照。并且权利要求1中也限定了用户注册为后台服务器的用户之后,对条形码图像进行拍照,再解码获得编码信息。

关于权利要求5、11、22、31中的“预处理”。相关权利要求已经限定了对提供的服务进行预处理,上述特征的含义本身是清楚的,即预先处理所述服务。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也对此进行了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权利要求中上述特征的含义。

关于权利要求4、10、15、20、25中的“足够清晰”。根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足够清晰”的含义应为至少移动终端设备能够清楚地拍到二维码,以便于后续的操作,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也对此进行了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权利要求中上述特征的含义。

(四)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关于与“解析”相关、与“解析”后的“不匹配”相关、“判断”之后的相应操作等技术特征,参见前述评述,权利要求中的上述技术特征是可以从本专利说明书相对应的段落所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知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3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五)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本案中,本专利判断二维码是否根据预定编码规则生成,在二维码不是根据预定编码规则生成时,向某一网络浏览器发送网页请求消息并从该网络浏览器接收对应于编码信息的网页,通过上述技术手段实现了对所有码制的条形码图像都能进行正确解码的发明目的。而权利要求18-22、26-31中均包括上述技术手段,至少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不能对所有码制的条形码图像进行正确解码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8-22、26-3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关于权利要求1

首先,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正确解析编码信息的情况,将编码信息发送给服务器,所述服务器判断编码信息的服务类型,然后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不涉及移动终端侧不能正确解析编码信息的技术问题。另外,虽然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从码图图像中获得URL信息,但是该URL信息是在正确解读码图图像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内容,从对比文件3第3页相关内容即可明显地看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注册为所述后台服务器的用户,所述后台服务器存储所述用户的注册信息,所述用户具有唯一的用户名;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方案中,在判断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是否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之后,还包括对于不匹配的情况的处理: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不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则所述移动终端连接到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后结束执行所述方法。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新颖性。

其次,以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方案中,在判断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是否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之后,还包括对于不匹配的情况的处理: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不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则所述移动终端连接到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后结束执行所述方法。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有新颖性。

2.关于权利要求14

首先,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4所述方案中,在判断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是否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之后,还包括对于不匹配的情况的处理: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不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则所述移动终端连接到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后结束执行所述方法。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4实质上并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

其次,以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4与权利要求1相比,其解析编码信息的步骤相同,增加了技术特征“移动终端与所述服务提供设备通过所述移动终端的接口进行连接”。因此,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同样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4的上述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3、4也都具有新颖性。

3.关于权利要求18、23、32

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3、4相比,分别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在判断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是否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后,还包括对于不匹配的处理;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不是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即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时,还用于向网络浏览器发送网页请求信息并从所述网络浏览器接收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对此,对比文件3、4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公开其技术方案,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8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3、4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23、32与对比文件2-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单独相比,分别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在判断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是否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之后,还包括对于不匹配的情况的处理: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不是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即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时,还用于向网络浏览器发送网页请求消息并从所述网络浏览器接收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4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公开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二者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23、32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2-4具有新颖性。

在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6、22也具有新颖性。

(七)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关于权利要求1

第一,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后台服务器存储所述用户的注册信息,所述用户具有唯一的用户名,以及所述服务提供请求消息至少包括能唯一识别所述移动终端的信息;(2)权利要求1在判断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是否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之后,还包括不匹配的情况的处理: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不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则所述移动终端连接到对应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后结束执行所述方法。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所有码制的条形码图像都能进行解读以便用户后续处理。

对比文件2-4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6仅公开了可以通过条形码访问URL地址相关的在线内容,即其仅公开了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时解读二维码信息从而获取服务的方法,并没有公开匹配结果为否时,如何对条形码图像进行解析、处理,因此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因此,对比文件2-4、6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附件13-2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对所有码制的条形码图像都能进行解读,也即对正确解析的编码信息提供对应服务,对不能正确解析的连接到对应网页以便后续用户进一步处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第二,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在判断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是否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之后,还包括对于不匹配的情况的处理: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不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则所述移动终端连接到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后结束执行所述方法。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所有码制的条形码图像都能进行解读以便用户后续处理。

对此,对比文件1、3、4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附件13-2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3、4或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第三,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在判断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是否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之后,还包括对于不匹配的情况的处理: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不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则所述移动终端连接到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后结束执行所述方法。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所有码制的条形码图像都能进行解读以便用户后续处理。

对此,对比文件1、2、4、6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附件13-2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1-2、4、6或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第四,以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在判断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是否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之后,还包括对于不匹配的情况的处理: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不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则所述移动终端连接到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后结束执行所述方法。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所有码制的条形码图像都能进行解读以便用户后续处理。

对此,对比文件1-3、6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附件13-2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1-3、6或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8

以对比文件1-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8所述方案中,在判断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是否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之后,还包括对于不匹配的情况的处理: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不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则所述移动终端连接到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后结束执行所述方法。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上述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14、18、23、26、32

基于与前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评述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4、18、23、26、32也具备创造性。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9-13、15-17、19-22、24-25、27-31、33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因此引用独立权利要求的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鉴于苹某公司对被诉决定中所涉及的其他内容不持异议,故一审判决未再予以评述。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苹某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苹某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苹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关于本专利不存在形式缺陷的认定有误。1.本专利权利要求1-33修改超范围。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中没有涉及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三者之间是否匹配的判断过程,更不可能涉及判断之后“匹配”或“不匹配”的两种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的范围。2.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1)本专利说明书并未充分公开“解码”相关技术方案。一审判决混淆了“解析”和“解码”,对于如何解码条形码图像以获得编码信息,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记载任何具体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实现对任何码制,特别是对一个与其解码规则不匹配的条形码都能解码以获得编码信息。(2)本专利说明书并未充分公开“判断”之后的相应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说明书公开内容中知晓“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是什么,说明书也并未记载如何根据编码信息获取“对应的服务信息”以及“对应的网页”以及两种情形下移动终端基于编码进行的操作有何不同。(3)本专利说明书并未充分公开“编码规则与解码规则不匹配”的相关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并未记载如何进行“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a)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b)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c)不匹配”的判断,也没有公开任何“(b)与(c)必然对应”的内容。(4)本专利说明书并未充分公开“预处理”相关技术方案。说明书并未记载“预处理”的含义。(5)本专利说明书并未充分公开“足够清晰”相关技术方案。说明书并未对“足够清晰”的具体含义进行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足够”的含义。3.本专利保护范围不清楚。(1)基于与前述公开不充分部分相似的理由,本专利相关权利要求中与“解码”相关技术方案、“判断”相应操作相关技术方案、“编码规则与解码规则不匹配”相关技术方案、“预处理”相关技术方案、“足够清晰”相关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不清楚。(2)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对“注册”步骤与其他步骤之间的实施顺序进行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22中与“注册”步骤相关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清楚。4.本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1)基于与前述修改超范围部分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33中与“解析”中的判断条件相关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2)基于与前述公开不充分部分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33中与“解析”后的“不匹配”相关的技术方案、“判断”之后相应操作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3)基于与前述保护范围不清楚部分相似的理由,相关权利要求与“注册”步骤的具体实施顺序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5.本专利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18缺少“提供请求消息至少包括能唯一识别移动终端的信息”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否则服务器无法将服务返回特定的终端。相应地,独立权利要求26作为装置权利要求,也缺少该必要技术特征。(二)一审判决关于本专利具有新颖性的认定有误。1.权利要求1、14不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2、4公开了权利要求1、14中“不匹配”相关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8、23、32不具有新颖性。(1)对比文件3或4均公开了权利要求18的全部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4均公开了权利要求23、32的全部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2、5、6、22不具有新颖性。基于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一审判决关于上述从属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的认定有误。(三)一审判决关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有误。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或4公开,并给出技术启示,且区别技术特征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2.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4、18、23、26、32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7、9-13、15-17、19-22、24、25、27-31、33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某公司未作陈述。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本专利说明书第[0036]段记载:“即使条形码图像不是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也能连接到该条形码图像所对应的URL地址以获得网页。”第[0037]段记载:“移动终端中的照相机在取景屏幕中的条形码图像足够清晰时,能自动对条形码图像进行拍摄。这避免了人工拍摄有可能引起的条形码图像模糊而必须重复拍摄的繁琐步骤。”第[0065]段记载:“条形码图像可以为一维码、二维码或多维码,只要能完全存储与服务相关的信息对应的编码信息即可。”第[0068]段记载:“30万像素以上的照相机都能清晰地拍摄到二维码……解码器用于对拍摄到的二维码进行解码以获得编码信息。编码信息解析单元用于解析解码所得的编码信息,判断二维码是否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如果二维码是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编码信息解析单元还用于根据编码信息来提取对应的服务信息。发送/接收单元用于向后台服务器发送注册信息,在注册成功后从后台服务器接收注册成功的消息。如果二维码是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发送/接收单元还用于向后台服务器发送服务提供请求消息并从后台服务器接收服务;如果二维码不是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发送/接收单元还用于向某一网络浏览器发送网页请求消息并从该网络浏览器接收对应于编码信息的网页。”第[0069]段记载:“如果二维码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是对应一致的,则发送/接收单元可以与后台服务器通信,获得想要的服务。如果二维码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不一致,则类似于现有技术中的服务,移动终端可以自动连接到二维码所对应的网址以浏览网页。”第[0075]段记载:“二维码生成装置的编码规则和后台服务器的解码规则是一致的,也相应地与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第[0077]段记载:“在步骤S520中,用户通过移动终端注册为后台服务器的用户……”第[0078]段记载:“在步骤S530中,通过设置在移动终端中的照相机对二维码进行拍照……”第[0079]段记载:“在步骤S540中,移动终端解码拍摄到的二维码以获得对应于服务信息的编码信息。”第[0128]段记载:“移动终端包括预处理单元,用于对将要提供给所述移动终端的用户的服务进行预处理……也即服务的提供并非由后台服务器单独完成……移动终端与后台服务器共同完成对移动终端的用户的服务提供。”第[0129]段记载:“移动终端对将要提供给移动终端的用户的服务进行预处理。在预处理完成后,移动终端再向后台服务器发送服务提供请求消息,请求后台服务器提供进一步的服务。”

公知常识性证据《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第154页“2.解码上网”部分记载:“解码上网方式是指手机或条码识读设备扫描二维码,显示相关的URL的链接,用户可以访问这一链接,进行数据浏览或数据下载的活动。最为基本的模式是网络信息浏览,比如电子广告、商场特价区信息、网站信息查询、电子图书、电子地图查询等。”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及苹某公司提交的附件21《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和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2010年2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和2023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2024年1月20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和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33的修改是否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二)本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三)本专利权利要求与“解码”“判断”“编码规则与解码规则不匹配”“注册”“预处理”“足够清晰”相关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四)本专利与“解码”“不匹配”“判断”等技术特征相关的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五)本专利权利要求18-22、26-31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六)本专利权利要求1、2、5、6、14、18、22、23、32是否具有新颖性;(七)本专利权利要求1-33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3的修改是否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本案中,本专利公开文本说明书记载了“二维码生成装置的编码规则和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是一致的,也相应地与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如果二维码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是对应一致的,则发送/接收单元可以与后台服务器通信,获得想要的服务。如果二维码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不一致,则类似于现有技术中的服务,移动终端可以自动连接到二维码所对应的网址以浏览网页”。可见,当移动终端对二维码图像进行解析时,二维码的编码规则与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以及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相匹配,才能解析出能够获得的服务,否则只显示条形码所对应的网址的网页内容。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公开文本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直接地、亳无疑义地确定其已经公开了包括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三者之间是否匹配的判断过程,以及匹配和不匹配两种情况的后续处理相关内容,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可以由本专利公开文本记载的内容直接地、亳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的修改并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18、23、26、32以及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均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苹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1.关于与“解码”相关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

关于“解码”,本专利权利要求限定了“通过所述移动终端解码拍摄到的所述条形码图像以获得编码信息”;关于“解析”,权利要求限定了“解析所述编码信息,判断所述条形码图像是否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来判断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是否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可见,本专利中的“解码”是将条形码图像中存储的编码信息进行提取,“解析”则是对提取出的编码信息进行解读和分析,对条形码的编码规则进行是否匹配的判断。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68]段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只有先“解码”以获得编码信息,才能进行“解析”以判断编码规则是否“匹配”,而对条形码或者二维码进行解码以提取相关编码信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结合上述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码”和“解析”相关技术方案,从而实现对任何码制的图像都能正确解码并进行解析,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已经充分公开。苹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判断”之后相应操作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

第一,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36][0065]段的记载可知,“与所述编码信息对应的服务信息”即条形码图像中以编码信息形式存储的与后台服务器可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信息;“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即条形码图像中以编码信息形式存储的URL地址所对应的网页。

第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68]段的记载可知,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了两种情形,一是在条形码的编码规则与预定的编码规则相匹配的情况下,根据所述编码信息提取对应的服务信息,并进行后续操作;二是在条形码的编码规则与预定的编码规则不匹配的情况下,根据条形码图像中以编码信息形式存储的URL地址,通过浏览器呈现该URL地址所对应的网页。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相关内容,能够实现“判断”之后相应操作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已经充分公开。苹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与“编码规则与解码规则不匹配”相关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69][0075]段的记载可知,当移动终端对条形码图像进行解析时,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必须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相匹配,才能解析出能够获得的服务,否则只显示条形码所对应的网址的网页内容。换言之,本专利中“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与“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必然对应,因此“不匹配”的情况必然是“(a)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b)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c)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即如果(a)与(b)不匹配,则(a)必然与(c)不匹配。因此,本专利与“编码规则与解码规则不匹配”相关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已经充分公开。苹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与“预处理”相关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128][0129]段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本专利中“预处理”的含义,即在后台服务器向移动终端的用户提供服务前,由移动终端对该服务进行预先处理,至于以何种方式进行预处理以及预处理何种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服务内容和流程需要能够作出相应的设置和调整。因此,与“预处理”相关的技术方案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充分公开。苹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与“足够清晰”相关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37][0068]段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本专利中“足够清晰”的含义是指达到相机能清晰拍摄到二维码,避免其成像模糊,从而能成功进行后续解码。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实现相关技术方案,本专利关于与“足够清晰”相关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已经充分公开。苹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与“解码”“判断”“编码规则与解码规则不匹配”“注册”“预处理”“足够清晰”相关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关于与“解码”“判断”之后的相应操作、“编码规则与解码规则不匹配”“预处理”“足够清晰”相关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

基于与前述说明书充分公开部分相似的评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关于与“解码”“判断”之后的相应操作、“编码规则与解码规则不匹配”“预处理”“足够清晰”相关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是清楚的,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苹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与“注册”步骤相关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

第一,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了“移动终端的用户注册为所述后台服务器的用户,所述后台服务器存储所述用户的注册信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注册”是常见的步骤,通常在其他操作步骤之前。

第二,本专利说明书第[0077][0078][0079]段公开了先注册,再拍照,后解码的相关步骤。

综上,本专利相关权利要求中关于“注册”步骤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苹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本专利与“解析”“不匹配”“判断”“注册步骤”等技术特征相关的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基于与前述修改超范围、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部分相似的评述理由,本专利与“解析”“不匹配”“判断”“注册步骤”的相关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苹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22、26-31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判断条形码图像是否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如果是,则从后台服务器接收对应的服务;如果不是,则向网络浏览器发送网页请求消息并从浏览器接收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对于“不匹配”的情况,权利要求18、26已经包括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于“匹配”的情况,权利要求18、26均记载“向所述后台服务器发送服务提供请求消息并从所述后台服务器接收服务”,即后台服务器已经必然与特定的终端建立了通讯联系,否则无法“接收”服务。因此,“提供请求消息至少包括能够唯一识别移动终端的信息”技术特征并不构成权利要求18、26及其相关从属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当。苹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5、6、14、18、22、23、32是否具有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关于权利要求1、14是否具有新颖性

关于权利要求1、14是否具有新颖性的主要争议在于,对比文件2、4是否公开了“不匹配”的相关技术特征。对此,本院分述如下:

第一,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代码发布服务器登记及管理多个信息提供方要提供的内容信息及能够执行各项内容信息的应用程序的同时,将与能够提供所登记内容的ID和应用程序ID及登记的内容信息和应用程序信息的网站的地址相关的信息记录到QR码中进行发布。因此,对比文件2解读QR码的过程中,判断的是代码识别终端设备是否存在与QR码中所记录的应用程序ID映射的应用程序,本专利中判断的是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是否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二者判断的对象不相同。故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

第二,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4中对QR码解码成功后,要进行应用业务分拣,当判断不是移动支付应用(即目标应用)时,则转到其他应用处理。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中,当判断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时,移动终端“连接到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即对比文件4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中的“不匹配”判断后的处理流程并不相同。故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4具有新颖性。

综上,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2、4具有新颖性,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的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苹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18、23、32是否具有新颖性

关于权利要求18、23、32是否具有新颖性的主要争议在于,对比文件2-4是否公开了“不匹配”相关技术特征。对此,本院分述如下:

第一,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正确解析编码信息的情况,将编码信息发送给服务器,所述服务器判断编码信息的服务类型,然后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不涉及移动终端侧不能正确解析编码信息的技术问题。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的相关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对比文件3未公开“不匹配”相关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8、23、32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新颖性。

第二,基于前述关于权利要求1、14新颖性部分的评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8、23、32相对于对比文件2、4亦具有新颖性。

综上,权利要求18、23、32相对于对比文件2-4具有新颖性。苹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权利要求2、5、6、22是否具有新颖性

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6、22也具有新颖性。苹某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七)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3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果一项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被诉决定认定,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后台服务器存储所述用户的注册信息,所述用户具有唯一的用户名,以及所述服务提供请求消息至少包括能唯一识别所述移动终端的信息;(2)权利要求1在判断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是否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相匹配之后,还包括不匹配的情况的处理:如果所述条形码图像不是根据所述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表明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则所述移动终端连接到对应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后结束执行所述方法。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所有码制的条形码图像都能进行解读以便用户后续处理。二审中,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即“不匹配”分支的技术启示。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被诉决定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认定,各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对于各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的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启示问题,本院评述如下:

首先,对比文件4说明书记载了“移动终端可以从收费方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用户发送快速响应矩阵码的收费账单,或者是在该账单的基础上再发送的收费快速相应矩阵码信息上,对快速响应矩阵码图像进行拍摄来获取QR码”“目前针对QR码已经开发出了很多应用……由于有很多不同种类的业务在移动终端上,所以正确解码后要进行应用业务分拣,分拣出来业务后就可以启动这个应用业务,在这一步中进行应用业务分拣结果如果是移动支付,则进入移动支付应用处理,如果是其他应用业务则进入该业务相关的应用;在本发明中,则是应该能分拣为移动支付业务,并且启动移动支付业务应用”。可见,对比文件4中针对移动支付业务应用的QR码是收费方向移动终端用户发送的,其编码规则必然是与移动支付业务后台服务器的预定编码规则相匹配,才能够在移动终端进行解码后的判断步骤中判断为移动支付应用,从而启动移动支付应用程序,执行对应的移动支付业务。

其次,对比文件4的“第二步:终端软件QR码解码”中,终端需要遵照相关的中国国家标准对获取到的QR码进行解码,解码成功后则转到“第三步:判断是否为移动支付应用”,如果由于QR码不清晰或者校验出错等原因导致解码失败,则返回主界面,因此前述“正确解码后要进行应用业务分拣”中的“正确解码”应当是该“第二步”中的解码结果,并非被诉决定所认定的“正确解析编码信息”,而“应用业务分拣”则是依据该“第三步”中的“判断”步骤所进行的。由于移动终端在对QR码解码后判断为其他应用时,移动终端不会启动移动支付应用程序,而是转到其他相关业务应用处理,表明该QR码并非根据移动支付业务后台服务器的预定编码规则所生成。因此,对比文件4的发明构思同样是移动终端对条形码图像进行解码后,按照条形码图像的编码信息是否系根据预定的编码规则所生成的判断结果,分别进行后续相应处理,从而实现对不同码制的条形码都能进行正确解码并处理,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不匹配”分支的技术启示。

最后,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公知常识性证据《电子商务物流管理》记载了“解码上网方式是指手机或条码识读设备扫描二维码,显示相关的URL的链接,用户可以访问这一链接,进行数据浏览或数据下载的活动”。可见,通过QR码解码成功以获取QR码所包含的网址链接从而获得链接所指向的网页内容的做法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4所给出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当判断条形码图像的编码规则与后台服务器的编码规则和移动终端的解码规则不匹配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移动终端连接到对应于所述编码信息的网页,从而实现对不同码制的条形码都能进行正确解码并处理。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有误;基于相同或相似的理由,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关于独立权利要求8、14、18、23、26、32以及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认定亦有误。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33的创造性重新作出审查认定。

综上所述,苹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72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21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苹某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针对专利号为201210113851.8、名称为“采用条形码图像进行通信的方法、装置和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苹某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100元,应退还100元,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补交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蓉
审 判 员   李 晨
审 判 员  白俊勇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易忱
书 记 员  谢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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