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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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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侵权判断中,划分方法权利要求特别是涉及计算机系统操作步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需要考虑完成相对独立功能的最小独立步骤以及各步骤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性及时序性。对于该方法权利要求中一个流程及其引发的后续操作步骤,一般可以整体划分为一个技术特征,而不宜细分为多个技术特征进行侵权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知民终87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全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粤03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7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霍xx,被上诉人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杨x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13××××8415.0、名称为“PPPoE拨号用户名和密码错误故障提示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产品;2.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3.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经调查发现佛山市禅城区灏某电子产品经营部未经许可,销售的品牌为Dazoo、型号为D9的路由器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已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3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为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且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原是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及解决方案部门的副总裁,离职后创立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故意侵权,给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一审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5月21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及其保护范围作出了如下解释:“根据认证结果数据来设置错误标识的值是为了预存认证结果,以便后续确认拨号方式是否为PPPoE,再在拨号页面进一步进行相关提示操作。”(二)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所主张的侵权赔偿以及合理开支数额过高,没有任何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涉案专利发明人为王某、全某,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4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月13日,该专利最近一期年费已缴纳。

2021年8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149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该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针对“如何确定PPPoE拨号不成功的原因是拨号用户名和密码错误”这一特定而具体的技术问题,其采用的技术手段并未被对比文件完全公开。

一审庭审中,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不持异议。

(二)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

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出具的(2020)粤佛岭南第3280号公证书显示:2020年4月26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与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来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堤路附近一处标注有“太平洋电脑城”字样的商场,并进入该商场内首层一标注有“灏某电子”“1023铺”的商铺。张某在该店铺内购买货物,通过微信扫码支付货款3090元整,并现场取得货物两件、塑料袋两个及《销货单》《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各一张,期间,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上述商铺、商场及周边环境拍摄了照片。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当庭提交上述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经当庭拆封,纸箱内有黑色包装盒1个,纸箱上使用标识,并标注“Dazoo”“AI企业无线系统”字样,注明型号为D9;背面标注“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应的地址、邮编、网址信息、商品条形码。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商标信息查询页面打印件显示,系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网络路由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商品条码信息查询页面打印件显示,该商品条形码所对应的产品名称为AI企业无线系统D9(单只装),品牌名称为“Dazoo大某智创”,发布厂家为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公证处出具的(2020)深坪证字第3836号公证书附件显示:www.idazoo.com系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所主办和经营的网站,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在该网站对其路由器产品进行宣传介绍,网页上还显示该公司在全国多地均有经销商。(2020)深坪证字第3835号公证书附件显示:2019年11月4日及5日,国联资源网、凤凰网、腾讯网、新科技、同花顺财经等网站刊载了《首创A1驱动的高性能企业wifi系统大某D9发布》文章,该文章记载,日前,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在深圳会展中心皇庭V酒店发布企业WI-FI系统,D9系其首款集成大某AI企业无线系统的产品,同时展示了该款产品的多幅图片。(2020)深坪证字第3837号公证书附件显示:案外人成都慧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的“成功案例”中标注“大某D9助力渝佑阁传媒WiFi无线网络覆盖,百人同时直播无卡顿”内容及图片,同时在该网站中对大某D9产品进行介绍,并载有产品购买链接,点击该链接进入1688店铺“武侯区泰某电子产品经营部”,该店铺中展示了大某无线AP产品,并表明价格为2975元。(2020)深坪证字第3834号公证书附件显示:案外人深圳市天某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中刊载《政企业务合作伙伴中标结果公示》,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为其招标入围供应商之一。

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手机页面截图打印件显示:1.拼多多平台上显示商品“大某D9商用级企业级路由器超大功率路由器超级wifi”,价格为1800元,已拼1044件;2.微信公众号“大某超级wifi”刊载多篇文章,主要内容为“大某超级wifi”覆盖医院、学校、街道办、酒吧等场所。

(三)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一审庭审比对情况

1.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涉案专利共有4项权利要求。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当庭明确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系独立权利要求,内容为:

“PPPoE拨号用户名和密码错误故障提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A.在主机与接入服务器进入PPP会话阶段的认证授权环节时,向接入服务器发送用于验证用户名和密码的认证数据包;
B.主机接收到所述接入服务器返回的认证结果数据包后,若所述认证结果数据包为否定应答包NAK,则设置错误标识的值为X,并返回发现阶段,以重新执行步骤A;若所述认证结果数据包为确定应答包ACK,则清除错误标识的值;
C.在拨号页面中,每隔M秒获取一次错误标识,若错误标识的值为X,则显示用户名和密码错误的提示;若错误标识的值不为X,则不显示故障提示;其中,M为大于0的实数,X为字符;
步骤C中,在判断错误标识的值之前,还有如下步骤:判断拨号方式是否为PPPoE,若否,则不显示故障提示,若是,则继续判断是否已成功接入网络,若是,则不显示故障提示,若否,才进入判断错误标识的值步骤。”
一审庭审中,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一致同意,将权利要求1分解为如下六个技术特征:
(1)一种PPPoE拨号用户名和密码错误故障提示方法;
(2)包括步骤A:在主机与接入服务器进入PPP会话阶段的认证授权环节时,向接入服务器发送用于验证用户名和密码的认证数据包;
(3)包括步骤B:主机接收到所述接入服务器返回的认证结果数据包后,若所述认证结果数据包为否定应答包NAK,则设置错误标识的值为X,并返回发现阶段,以重新执行步骤A;若所述认证结果数据包为确定应答包ACK,则清除错误标识的值;
(4)包括步骤C:在拨号页面中,每隔M秒获取一次错误标识,若错误标识的值为X,则显示用户名和密码错误的提示;
(5)若错误标识的值不为X,则不显示故障提示;其中,M为大于0的实数,X为字符;
(6)步骤C中,在判断错误标识的值之前,还有如下步骤:判断拨号方式是否为PPPoE,若否,则不显示故障提示,若是,则继续判断是否已成功接入网络,若是,则不显示故障提示,若否,才进入判断错误标识的值步骤。

2.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比对情况

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购置路由器并在公证机关搭建了相关测试环境,就被诉侵权产品D9路由器,进行了正确用户名和错误密码PPPoE拨号、正确用户名和正确密码PPPoE拨号、不是PPPoE拨号等不同情况的测试,并使用软件“EV录屏”进行全程屏幕录像,使用“wireshark”软件进行了抓包分析。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了(2020)深坪证字第5569号公证书。

经一审当庭比对,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其中,对于技术特征(3),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分析认为:若所述认证结果数据包为确定应答包ACK,则拨号页面不会显示用户名密码错误,也即“主机判断收到数据包为确定应答包ACK清除错误标识的值”……在RFC1334,即PPP身份验证协议中定义了接入服务器判断用户名密码是否正确,并发送Authenticate-Ack和Authenticate-Nak消息的过程,同样,在对端—主机端,即接收到消息的一端也要在接收到Authenticate-Ack或Authenticate-Nak消息后进行解析处理,即若所述认证结果数据包为否定应答包NAK,则设置错误标识的值为X;若所述认证结果数据包为确定应答包ACK,则清除错误标识的值。对于技术特征(4),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分析认为:在主机第九次拨号失败后才会在拨号页面提示用户名密码错误,可见,主机间隔一定的时间后会获取一次错误标识,并基于该错误标识的判断发送指示给手机上的“大某”应用,这时手机大某应用页面显示“PPPoE账号或密码错误”的提示。也即在拨号页面中,主机每隔M秒获取一次错误标识,若错误标识的值为X,则显示用户名和密码错误的提示。

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未包括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1.被诉侵权产品接收用户名和密码错误的认证结果后,直接向用户提示PPPoE账号或者密码错误,并无单独设置错误标识的操作,也不存在基于该错误标识执行的相关操作和判断;2.被诉侵权产品仅在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之前,执行一次接入方式检测,并在检测为PPPoE接入方式时,才会出现引导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的界面。

另查,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附件显示,被诉侵权产品中当使用者输入错误的PPPoE账号或密码时,手机端APP显示界面会有“PPPoE账号或者密码错误”的文字提示。

(四)本案技术鉴定相关事实

一审庭审后,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就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进行司法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深圳市公标知识产权鉴定评估中心为本案的鉴定机构,鉴定检材为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当庭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

鉴定专家组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分解如下,包括以下流程:
【A1】拨号页面设置PPPoE拨号。
【A2】主机PPPoE拨号开始,设置错误标识的值。
【A3】主机PPPoE拨号成功完成发现阶段。
【A4】主机向接入服务器发送用于验证用户名和密码的认证数据包。
【B1】主机收到接入服务器返回的认证结果数据包。
【B2-1】认证结果数据包为确定应答包ACK,判断已经成功接入网络,清除错误标识的值X,X为字符,跳转【C5】。
【B2-2】认证数据包为否定应答包NAK,判断未成功接入网络,设置错误标识值为X,X为字符。
【C1】拨号页面每隔M秒获取一次错误标识,M为大于0的实数。
【C2】拨号页面判断拨号方式是否为PPPoE。
【C3】若拨号方式不为PPPoE拨号,跳转【C5】。
【C4】若拨号方式为PPPoE拨号,已经成功接入网络。跳转【C5】。
【C4-1】若拨号方式为PPPoE拨号,未成功接入网络,判断获取的错误标识的值。
【C4-1-1】若错误标识的值为X,显示“用户名和密码错误”的提示,重新执行【C1】。
【C4-1-2】若错误标识的值不为X,不显示“用户名和密码错误”的提示,重新执行【C1】。
【C5】拨号页面不显示“用户名和密码错误”的提示,结束。
鉴定意见关于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与检材技术特征的比对结果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A1】【A3】【A4】【B1】【C1】【C2】【C3】【C4】【C4-1】【C4-1-2】【C5】相同的技术特征;具有与【A2】【B2-1】【B2-2】等同的技术特征;不具有与【C4-1-1】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据此,鉴定结论是:“被诉侵权产品‘AI企业无线系统(D9)计算机网络设备’不具有相同或等同于发明专利‘PPPoE拨号用户名和密码错误故障提示方法及装置’(专利号:ZL2013××××8415.0)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
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为:(2020)深坪证字第5569号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包括技术特征【C4-1-1】,即提示用户名密码错误的过程以及手机界面截图,并且该事实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已经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因此,不认可鉴定意见书中技术特征【C4-1-1】不相同也不等同的鉴定结果。
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为:鉴定意见合法正确,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公证检测的过程没有将手机APP和产品进行关联的固化方式呈现出来,两者是割裂开的,同时,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指出错误标识值的相关特征。

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公证取证时,大某APP的版本是1.3.3.62,而在鉴定时,大某APP的版本是2.0.2.60。

一审法院将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及相关问题移交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于2022年11月1日出具答复函,记载:鉴定委托事项中并无特别指定APP程序版本号,在没有特别指定检材测试条件的情况下,鉴定专家组根据现有检材上显示的二维码进行下载,得到大某2.0.2.60版本,并以此为检材进行鉴定,进而得到鉴定结论。

(五)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相关事实

一审庭审及鉴定程序均结束之后,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补充提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的(2022)深南证字第9561号公证书,并据此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该公证书记载,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7日对从案外人处公证购买的路由器进行公证测试,主张测试结果清晰展现了被诉侵权产品的PPPoE拨号用户名和密码错误故障提示的技术方案。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前述公证书无法证明第三方路由器的技术方案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实现,且公证检测的内容不能证明第三方路由器实现的技术方案揭示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对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予认可。

(六)本案其他事实

1.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薪酬保密协议、信息安全承诺书、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显示,周某原系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从2013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8日,职务为产品与解决方案副总裁。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信息显示,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出资比例30.77999%的股东。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此主张周某从其公司离职后,设立了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专门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构成恶意侵权。

2.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适用法定赔偿,认定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00万元,其据以提出此主张的理由为:(1)如上所述,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构成恶意侵权;(2)结合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据及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自认的数量,被诉侵权产品销量巨大,且利润非常高。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主张其不构成恶意侵权,且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证据中部分内容与被诉侵权产品完全无关联。一审庭审中,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其未就所主张的赔偿金额提供具体的数据支持。
3.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下:被诉侵权产品购买费3090元,公证费用4959元,律师费50000元,用于在公证测试中搭建测试环境的路由器购置费169元,申请登记簿副本费30元,以上合计58248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对被诉侵权行为进行取证的时间为2020年6月,且无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持续至2021年6月1日之后,故本案仍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依据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法律规定,成立鉴定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明确: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与技术特征【C4-1-1】“若错误标识的值为X,显示‘用户名和密码错误’的提示,重新执行【C1】”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除该区别技术特征之外,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其他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提交公证检测时,当使用者输入错误的PPPoE用户名或密码时,手机端APP会显示“用户名和密码错误”的提示,此技术特征与技术特征【C4-1-1】完全相同。公证检测与鉴定检测针对这一技术特征之所以会出现完全不同的界面,原因在于两次检测时所使用的大某APP版本不同。本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被诉侵权产品“AI企业无线系统(D9)计算机网络设备”所使用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体现在烧录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固件中。大某APP系适配于该产品的终端应用,起到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适配、数据传输的作用,大某APP版本更新并不会改变被诉侵权产品中所烧录的固件内容,而仅在PPPoE的连接过程中起到大某D9路由器与用户的桥梁作用。大某APP作为用户与大某D9路由器的交互窗口,其由用户输入相关数据(账号、密码等)传输至大某D9路由器,大某D9路由器接收数据向接入服务器传输并调动相关硬件进行工作,接着将该过程所得到数据反馈至大某APP当中并予以呈现给用户。因此,进行鉴定检测时,更新后的大某APP版本在接收连接过程结束后呈现的相应的标识符后,并未调用其APP版本中存储的“用户名和密码错误”提示相关的程序代码,但并不代表被诉侵权产品固件程序中相应的代码和功能并不存在。而公证检测结果呈现了明确的“用户名和密码错误”提示界面,结合鉴定意见以及公证书的内容,可以推断不同的大某APP版本对于PPPoE的连接过程并无实质性影响,据此足以认定当时的大某APP版本1.3.3.62在收到相关的标识符后,调用了相应函数从而在用户终端进行显示“PPPoE账号或密码错误”的提示。概言之,除了能否呈现“用户名和密码错误”以外,不同版本的大某APP所使用的技术方案并不实质影响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实现,不能以与被诉侵权产品适配的目前的移动端应用是否调用其内部的相关代码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本身是否具有某一项技术特征。根据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公证检测的证据,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C4-1-1】相同的技术特征,鉴定意见之所以作出相反的结论,是因为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适配的新版大某APP的版本所致,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本身未覆盖该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结合鉴定意见中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具备与除技术特征【C4-1-1】之外的其他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意见,足以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实施了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所主张的专利侵权行为

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对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为方法技术方案,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方法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两种,或为使用其专利方法,或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并非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故认定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实质在于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如前所述,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等证据足以证实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应当认定为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尽管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其网站中并未展示被诉侵权产品D9,但(2020)深坪证字第3835号公证书记载的国联资源网、凤凰网、腾讯网、新科技、同花顺财经等网站刊载的信息显示,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在深圳会展中心皇庭V酒店发布企业WI-FI系统,D9系其首款集成大某AI企业无线系统的产品,同时展示了该款产品的多幅图片。该等产品发布行为应当认定为许诺销售行为,并且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行为实施主体为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因此,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主张成立,对此予以确认。

(三)关于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本案中,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据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为其从案外人普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某公司)网站下载软件,将其安装至对应型号路由器,然后搭建测试环境对该路由器的技术方案进行测试,以测试的结果作为现有技术方案的证据。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网购路由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从普某公司网站下载“TL-WR840NV3_120201标准版”软件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7日,该等时间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尽管普某公司网站标示软件的发布时间为2012年7月5日,但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核实该发布时间的真实性,也无法证实该软件自发布以来未被修改,亦无法证实用以进行公证检测的路由器的技术方案仅仅与该软件有关,而与硬件以及硬件内原有固件毫无关联。故,公证检测所显示的技术方案不符合认定现有技术的时间要件,不能作为本案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因此,对于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予支持。

(四)关于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未经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其专利方法,构成对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问题。第一,被诉侵权产品为“AI企业无线系统(D9)计算机网络设备”,即企业级路由器;涉案专利对应权利要求1为一种PPPoE拨号用户名和密码错误故障提示方法。涉案专利方法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户可以直观地了解到是因为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输入有误而导致上不了网,从而能够及时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顺利上网的问题。相较于整个路由器产品而言,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方法仅仅是路由器产品整体技术方案当中一个微小的组成部分,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核心技术方案。第二,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虽主张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数量巨大,利润非常高,但始终未能明确具体的销售数量、对应证据及计算依据,更未提交证据证实被诉侵权产品利润率的具体数据。第三,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侵权恶意,其唯一依据为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前员工,离职后设立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专门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如前所述,涉案专利方法仅为被诉侵权产品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微小部分,且并非路由器产品的核心功能所在,故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此项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第四,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主张其因被诉侵权行为所获收益数额仅为100元左右,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故对于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在法定赔偿额上限以上确定赔偿金额的诉讼主张,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侵权获利数额明显缺乏依据,同样不予支持。

由于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其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又难以查清,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专利许可费的标准,因此对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予以酌定:1.涉案专利的类型及创新程度;2.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贡献度;3.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4.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所支出的维权费用中的合理部分应当得到支持。综合以上因素,酌情确定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向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15万元,对于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过高部分,予以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PPPoE拨号用户和密码错误故障提示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2013××××8415.0之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15万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00元,由原告负担40000元,由被告负担42400元。鉴定费180000元,由被告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分别向本院及鉴定机构预交,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当负担的部分迳付原告。”

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为:(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1.一审法院无视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对于鉴定意见的异议,未予处理,便直接采纳鉴定意见中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存有异议的内容作为定案依据,程序严重违法。2.一审法院未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争议的技术特征含义进行审理,亦构成程序违法。(二)一审判决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1.一审判决中对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比对,未以权利要求的客观记载为基础,对技术特征自行归纳、总结、提炼,且技术特征之间是割裂的,忽略了特征与特征之间的关联性。2.一审判决中对于“错误标识”相关技术特征等同的认定,将“错误标识”宽泛理解为程序代码中对某一标识位进行赋值的惯例操作,亦未考虑权利要求中“错误标识”相关技术特征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及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专利授权程序中,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错误标识”为涉案专利中专门设置的、用以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特定技术手段,而非通常所理解的程序运行中所必须的参数赋值。并且,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限定的创新内容在于对错误标识值进行赋值后按照一定顺序执行一系列包括拨号类型检测在内的具体判断操作,强调了相关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且正是由于该整体的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才体现了该技术方案的技术贡献。(三)一审判决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1.鉴定机构通过对大某APP中的资源文件进行反编译,并基于一些零散的字段来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对多处代码含义的理解和认定存在错误,且在无具体依据和证据支持下直接以“行业惯例,并结合专家经验”来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技术内容,更在未分析手段、功能、效果是否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得出等同的结论,导致比对结论错误。2.一审判决将大某APP版本1.3.3.62显示“PPPoE用户名和密码错误”的提示,认定为由路由器D9执行了技术特征【C4-1-1】,既无法律依据,更无事实依据。3.一审判决将版本号为2.0.2.60的大某APP的技术方案与版本号为1.3.3.62的大某APP提供的用户提示界面相拼凑,共同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违背事实,导致结论错误。4.依据客观事实,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若干技术特征,特别是没有与“错误标识”相关的技术特征。

(四)一审判决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认定及事实认定错误。(五)一审判决关于赔偿数额计算的事实认定错误。

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对于鉴定意见异议的处理并不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已经充分保障了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在一审过程中的诉讼权利。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争议的技术特征,一审法院也进行了充分审理。(二)一审判决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的划分正确,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三)一审判决采纳鉴定意见中的相关结论,并结合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C4-1-1】技术特征,进而综合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正确。(四)一审判决对于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及事实认定正确。(五)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恰当。

本院二审期间,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书籍《路由器原理、操作及应用》;2.书籍《路由器与交换机实用配置教程》;3.编号为2023-NLC-GCZM-00090的馆藏文献复制证明;4.编号为2023-NLC-GCZM-00088的馆藏文献复制证明;5.“华军软件园”网站中“普联TL-WR840NV3无线路由器固件120201标准版”的下载页面;6.“中关村在线”网站中“普联TL-WR840NV3无线路由器固件120201标准版”的下载页面;7.“驱动之家”网站中“普联TL-WR840NV3无线路由器固件120201标准版”的下载页面;8.2022SSIP52034号鉴定意见书及其附件。证据1-8拟证明一审中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2022)深南证字第9561号公证书及其附件可以作为本案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

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证据1-4为教科书及文献,其无法证明公证检测的路由器的技术方案仅仅与“TL-WR840NV3_120201标准版”软件有关,而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购买的硬件以及硬件内原有固件无关联。对于证据5-7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其无法证明“TP-LINK”官网中“TL-WR840V3_120201标准版”的发布时间真实、未经修改。对于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为:对于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能否实现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的证明目的视情在裁判理由中予以说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一)关于涉案专利审查阶段的相关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5月21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记载有如下内容:“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PPPoE拨号用户名和密码错误故障提示方法,对比文件1(CN101895526A)公开了一种拨号认证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行到第5页第12行,权利要求2-5):认证管理平台中的宽带远程接入服务器判断本次访问的用户并未通过身份认证,则将该次访问请求重定向到所述认证管理平台中的认证门户服务器,否则将访问请求转发到所述网站;认证门户服务器向所述浏览器返回认证页面,并接收所述浏览器按照认证页面提交的认证信息,然后向所述宽带远程接入服务器发出认证请求;所述认证信息至少包括账号和密码;所述建立所述主机与所述认证管理平台之间的限制性连接的操作具体为:所述主机与所述认证管理平台之间使用PPPoE协议进行交互(对应本发明的在主机与接入服务器进入PPP会话阶段的认证授权环节时,向接入服务器发送用于验证用户名和密码的认证数据包);所述宽带远程接入服务器对所述认证请求进行检验,如果通过,则配置访问控制列表以解除所述主机连接的限制,并标记该连接已通过身份认证,然后向所述认证门户服务器返回成功标识(对应本发明的所述认证结果数据包为确定应答包ACK);在步骤208中BRAS验证未通过的时候,则向认证门户服务器返回失败标识(对应本发明的错误标识),进一步还可以提供失败原因等信息,再由认证门户服务器将相应的失败提示,或者重新要求用户输入的页面返回给浏览器(对应本发明的主机接收到所述接入服务器返回的认证结果数据包后,若所述认证结果数据包为否定应答包NAK,返回发现阶段,以重新执行步骤A)。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将错误标识的值设置为X,若所述认证结果数据包为确定应答包ACK,则清除错误标识的值;(2)在拨号页面中,每隔M秒获取一次错误标识,若错误标识的值为X,则显示用户名和密码错误的提示,若错误标识的值不为X,则不显示故障提示;其中,M为大于0的实数,X为字符。基于所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认证结果数据包来处理错误标识,以及如何根据错误标识来进行故障的处理。对比文件2(CN1968094A)公开了一种提示用户终端认证失败原因的方法、系统与服务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行到第2页第1行):在早期阶段,AAA只检查用户账号和密码信息,相应的错误提示是‘用户账号或密码不对’(对应本发明的显示用户名和密码错误的提示);如果用户拨号上网失败,排除网络问题后,可认为是用户账号或密码不对导致认证失败。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发明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只检查用户账号和密码信息,都会显示用户名和密码的相应的错误提示,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所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根据实际需要,将错误标识设置为一个对应的值X,并在认证结果数据包为确定应答包ACK时清除错误标识的值;以及,在PPPoE的认证过程中,在只检查用户账号和密码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在拨号页面中,每隔M秒获取一次错误标识,当错误标识的值为X时则设置为显示用户名和密码错误的提示,若错误标识的值不为X,则设置为不显示故障提示;并将M设置为大于0的实数,将X设置为字符,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步骤C中,在判断错误标识的值之前,还有如下步骤:判断拨号方式是否为PPPoE,若否,则不显示故障提示,若是,则继续判断是否已成功接入网络,若是,则不显示故障提示,若否,才进入判断错误标识的值步骤”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权利要求2。

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如下内容:“根据认证结果数据来设置错误标识的值是为了预存认证结果,以便后续确认拨号方式是否为PPPoE,再在拨号页面进一步进行相关提示操作;对比文件1并未涉及到任何有关‘后续需要确认拨号方式是否为PPPoE’的技术特征和启示,显然,对比文件1并不需要通过设置错误标识值来预存认证结果,接入服务器即BRAS直接根据检验结果向认证门户服务器返回成功标识,然后认证门户进行生成令牌操作及重新访问网站……在判断错误标识的值之前先确认拨号方式是否为PPPoE,可提高认证效率,避免作无用功。”“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在PPPoEdiscovery过程中,确认internet的连接类型是否为PPPoE,然而,根据判断结果执行的操作跟本申请是完全不同的,对比文件3中当是时,结束检测,指导主机用户填写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会话阶段(而本申请在是时,继续判断是否已成功接入网络,若是,则不显示故障提示,若否,才进入判断错误标识的值步骤);对比文件3中当否时,进入步骤B,即确认连接类型是否为dhcp(而本申请在否时,则不显示故障提示);另外,对比文件3是在PPPoE发现阶段通过判断接入方式来引导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而本申请是在用户已经输入PPPoE用户名和密码后,根据PPPoE会话阶段返回的错误代码在管理页面给出是否为‘PPPoE用户名和密码错误’的问题定位提示;在方法中判断步骤和根据判断结果执行的步骤是构成一个完整不可拆分的技术特征的,故,上述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

(二)关于鉴定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在鉴定意见书第(五)部分“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与检材技术特征的比对分析”中,记载了如下部分内容:
“2.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A2】与检材技术特征比对分析
【A2】主机PPPoE拨号开始,设置错误标识的值。
鉴定专家组对检材查验分析,发现设置错误标识的值为主机内部系统步骤,无法直接查验。因此,鉴定专家组分析检材的技术特征与【A2】的技术特征不相同。”
“4.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B2-1】与检材技术特征比对分析
……清除错误标识的值X为主机内部系统步骤,鉴定专家组无法直接查验。因此,鉴定专家组分析检材的技术特征与【B2-1】的技术特征不相同。”
“6.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C1】与检材技术特征比对分析
【C1】拨号页面每隔M秒获取一次错误标识,M为大于0的实数。
鉴定专家组对检材查验分析,根据图18、图33、图36所示,检材会在连接错误时获取错误标识,而且是每隔一段时间去执行的。因此,鉴定专家组分析检材具有【C1】的技术特征。”
“7.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C2】与检材技术特征比对分析
【C2】拨号页面判断拨号方式是否为PPPoE。
鉴定专家组对检材查验分析,根据图30的‘WorkModeActivityl.java’反编译代码文件所示,检材在PPPoE拨号页面进行了PPPoE拨号判断是否为PPPoE拨号,并设置相关参数。因此,鉴定专家组分析检材具有【C2】的技术特征。”

在鉴定意见书第(六)部分“权利要求1与检材技术特征等同分析”中,记载了如下部分内容:
“1.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A2】与检材技术特征的等同分析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可知,主机在PPPoE拨号开始时,应设置错误标识的初始值。根据对检材代码的分析和行业惯例,并结合专家经验,鉴定专家组认为,APP端通过读取主机中错误标识的值来显示主机PPPoE拨号连接状态,因此,主机PPPoE拨号开始就应该设置错误标识的初始值。因此,检材技术特征等同于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A2】。”
“2.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B2-1】与检材技术特征的等同分析
……根据对检材代码的分析和行业惯例,并结合专家经验,鉴定专家组认为,根据PPPoE通信协议,判断认证结果数据包为确定应答包ACK,则拨号成功。程序中应该将错误标识的值复位,将成功连接状态传递给APP端,并直接跳转到下一步骤。因此,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检材技术特征等同于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B2-1】。”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一)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三)如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理解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PPPoE拨号用户名和密码错误故障提示方法,其共包括三个步骤,步骤A限定在主机与接入服务器进入PPP会话阶段的认证授权环节时,向接入服务器发送用于验证用户名和密码的认证数据包,这是所有采用PPPoE拨号方式连接的方法都需要做的步骤。步骤B限定了在主机接收到所述接入服务器返回的认证结果数据包后,如果认证结果数据包为否定应答包NAK,则设置错误标识的值为X,并返回发现阶段,以重新执行步骤A;如果认证结果数据包为确定应答包ACK,则清除错误标识的值。在步骤B中,首先需要对认证结果数据包进行分析,以确定其为否定应答包NAK还是确定应答包ACK。同时,步骤B中还需要单独设置一个错误标识来存储认证结果,以便后续步骤C中使用该认证结果。在步骤C中,拨号页面每隔M秒需执行一次步骤C,主要步骤包括:先判断拨号方式是否为PPPoE,若否,则不显示故障提示,若是,则继续判断是否已成功接入网络,若是,则不显示故障提示,若否,则进入判断错误标识的值步骤;若错误标识的值为X,则显示用户名和密码错误的提示;若错误标识的值不为X,则不显示故障提示。因此,步骤C中限定了每隔M秒需判断一次拨号方式是否为PPPoE。该技术方案中,步骤B在步骤A之后执行,两者之间存在先后关系;而步骤C与步骤A、B分别进行,步骤C与步骤A、B之间并不必然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

2.关于技术特征的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方法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技术步骤的先后顺序,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直接、明确地认为该技术步骤应当按照特定顺序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步骤顺序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恰当划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进行侵权比对的基础。在方法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划分还需要考虑方法步骤中各步骤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性及时序性,不能随意拆分和打乱各步骤之间的关联或时序,否则可能会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大或限缩,使得比对结果与客观实际不符。

本案中,步骤A、B、C为相对独立的三个步骤,且每个步骤内的判断流程及根据判断结果执行的下一个判断是一个整体,故不宜再对每个步骤内的不同判断结果及基于该不同判断结果而进行的下一步的不同操作流程进一步划分成新的技术特征,否则有可能人为割裂各判断流程间的关系。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意见陈述书中亦认为,“在方法中判断步骤和根据判断结果执行的步骤是构成一个完整不可拆分的技术特征的”,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划分为如下四个技术特征:
Ⅰ:一种PPPoE拨号用户名和密码错误故障提示方法;
Ⅱ:步骤A:在主机与接入服务器进入PPP会话阶段的认证授权环节时,向接入服务器发送用于验证用户名和密码的认证数据包;
Ⅲ:步骤B:主机接收到所述接入服务器返回的认证结果数据包后,若所述认证结果数据包为否定应答包NAK,则设置错误标识的值为X,并返回发现阶段,以重新执行步骤A;若所述认证结果数据包为确定应答包ACK,则清除错误标识的值;
Ⅳ:步骤C:在拨号页面中,每隔M秒获取一次错误标识,先判断拨号方式是否为PPPoE,若否,则不显示故障提示,若是,则继续判断是否已成功接入网络,若是,则不显示故障提示,若否,则判断错误标识的值,若错误标识的值为X,则显示用户名和密码错误的提示;若错误标识的值不为X,则不显示故障提示;其中,M为大于0的实数,X为字符。

鉴定意见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划分为15个技术特征,割裂了各判断流程间的关系。例如鉴定意见将步骤C划分为【C1】【C2】【C3】【C4】【C4-1】【C4-1-1】【C4-1-2】【C5】共计8个技术特征,其中技术特征【C1】为“拨号页面每隔M秒获取一次错误标识,M为大于0的实数”,技术特征【C2】为“拨号页面判断拨号方式是否为PPPoE”,然后鉴定意见分别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相关特征进行了比对,但比对中却忽视了【C1】特征中的“每隔M秒”同样应该限定于【C2】特征,进而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步骤A之前的判断拨号方式是否为PPPoE的特征认定为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步骤C之中的特征相同,该种划分方式存在明显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3.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比对

首先,关于技术特征Ⅰ和Ⅱ。被诉侵权产品可以提供用户名和密码错误故障提示,且向接入服务器发送用于验证用户名和密码的认证数据包是所有采用PPPoE拨号方式连接方法都需要做的步骤,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中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相同的这两个技术特征。

其次,关于技术特征Ⅲ。主机接收到接入服务器返回的认证结果数据包后,对认证结果数据包进行分析并判断其为NAK还是ACK,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步骤。关键在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还限定了在认证结果数据包为NAK时,还需要设置错误标识的值为X。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无需设置错误标识,仅是在对认证结果数据包分析时,使用变量对相关认证结果进行了存储;而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则认为,此时被诉侵权产品中存储的就是错误标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对接入服务器返回的认证结果数据包进行分析时,一般需要通过设置一个或多个变量将认证结果数据包中的参数进行存储,但此时存储的相关数据是否属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错误标识,需要结合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专利授权程序中的陈述进行综合认定。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授权程序中明确,设置错误标识的值是为了预存认证结果,以便后续确认拨号方式是否为PPPoE,再在拨号页面进一步进行相关提示操作,因此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对于认证结果数据包中参数的存储是否属于错误标识,要看该存储数据有没有被用于步骤C中作为判断的依据。故对于技术特征Ⅲ,应进一步结合技术特征Ⅳ一并分析。

最后,关于技术特征Ⅳ。其一,关于是否每隔M秒执行一次步骤C。鉴定意见认为,根据图18、图33、图36所示,检材会在连接错误时获取错误标识,而且是每隔一段时间去执行的。经查,图18显示的是,每隔一段时间路由器向接入服务器发送认证请求消息,消息中携带用户名和密码,接入服务器路由日志同步显示。图33显示的是,“GuidePPOEActivity.java”文件中PPPoE的连接代码,当在界面中输入相关的账户名和密码,确定输入后,获取相关参数并设置相对应的参数,设置PPPoE拨号。图36显示的是,“GuideResultActivity.java”文件中错误页面判断显示代码,其中“Errorcode”等于2的时候读取图片和文字信息,然后根据返回的“Errorcode”显示内容。因此,图18反映的是在认证结果数据包为NAK时,从步骤B返回步骤A重新拨号的过程;图33反映的是步骤A过程中拨号的过程;图36反映的是针对错误码显示错误信息的过程。而步骤C中并不涉及拨号过程,因此图18、图33与步骤C均无任何关联。图36亦无法反映存在每隔M秒执行一次的特征,故无法得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每隔M秒获取一次错误标识”的技术特征【C1】,更无法得出每隔M秒执行一次步骤C的结论。其二,关于在步骤C中判断拨号方式是否为PPPoE。鉴定意见认为,图30的“WorkModeActivity1.java”反编译代码文件显示检材在PPPoE拨号页面进行了PPPoE拨号判断,并设置相关参数,因此具有【C2】的技术特征。对此,本领域公知,路由器产品的拨号方式可以设置为PPPoE、DHCP等多种类型,在进行相关参数处理并向认证服务器发送认证数据包之前,通常需要先判断当前用户选择的拨号方式,因此图30中的处理应是在步骤A向接入服务器发送认证数据包之前进行的一个拨号方式的判断,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步骤C中的拨号方式判断并不相同。其三,关于步骤C的整体操作流程。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结合说明书及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过程中的意见陈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是,其将步骤C中涉及的判断操作独立于步骤A和B之外,通过每隔M秒判断一次步骤B中存储的错误标识来实现,且在判断之前先进行拨号方式和是否已经入网的判断。因此,步骤C中的判断流程并非解决用户名和密码错误故障提示问题所必需的。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对其技术方案的解释是不包括步骤C中的相关操作,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公证及鉴定过程中的分析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中包括步骤C中的相关操作,故基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步骤C。其四,关于错误标识。根据鉴定意见对于【A2】【B2-1】【B2-2】特征等同的认定分析来看,鉴定意见是将认证结果数据包分析过程中存储相关参数的变量认定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错误标识。但如前所述,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授权程序中对错误标识已作出明确的解释,进一步限定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错误标识主要用于步骤C中的判断,与一般的变量存储存在区别。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不存在步骤C的前提下,不应再将一般情形下使用的存储变量认定为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错误标识相同或等同。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相比,至少不具备与技术特征Ⅳ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相关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

鉴于本院已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对于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及赔偿数额不当的相关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应予撤销。依照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2400元,鉴定费18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均由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 宁
审 判 员  顾正义
审 判 员  王 倩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亚男
书 记 员  陈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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