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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浙01民终3998号
【裁判观点】
1.针对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的人工智能生成服务,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切实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应履行的注意义务既要与其技术控制能力相匹配,又要避免注意义务的履行对其造成过重负担,防止不合理的高成本要求阻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2.人工智能服务应用层的场景化设置或名称,能够直接反映人工智能服务的功能、特点或用途,在用户交互使用时具有指向性作用,在界定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时,应着重考量下列因素:第一,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第二,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第三,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第四,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浙01民终39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木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执行董事。
上诉人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公司)、杭州木某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8月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名某公司、欧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上诉人木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许**,被上诉人行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共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行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行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已查明本案不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自然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名某公司、欧某公司与行某公司之间属于商业合作关系,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向行某公司缴纳推广费用,本身就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前提和身份。二、“AI写作*”没有对行某公司的产品构成任何程度的混淆,也没有使用其商标、商号、商品名称等内容,更没有过冒用其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完全不存在行某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名某公司、欧某公司不存在任何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行某公司主张的赔偿损失数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产生的所谓开支也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行某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2.一审判决认定“AI写作*”提供“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小*书文案”“小*书笔记标题”等案涉功能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法律正确;3.一审判决确定名某公司、欧某公司承担的责任及赔偿数额均无不当;4.鼓励和促进AI技术发展是大趋势,但不能一味任凭技术无序扩张,应警惕以AI服务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的行为,共同整治AI技术滥用,推动AI技术在内容生成行业的规范应用和健康发展。
木某公司的陈述意见与其上诉意见一致。
木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行某公司关于判令木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木某公司是“单*乎”(dan*hu.com)网站的经营者,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涉案“AI写作*”的下载服务。木某公司在收到案件材料后已及时采取措施停止涉案软件的链接服务。二、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木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三、一审判决认定名某公司、欧某公司运营的“AI写作*”实施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存在错误,即使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木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行某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2.一审判决认定“AI写作*”提供“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小*书文案”“小*书笔记标题”等案涉功能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法律正确;3.木某公司未能证明自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审判决认定木某公司应就其提供“AI写作*”安卓端、iOS端APP的行为承担责任,适用法律正确;4.鼓励和促进AI技术发展是大趋势,但不能一味任凭技术无序扩张,应警惕以AI服务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的行为,共同整治AI技术滥用,推动AI技术在内容生成行业的规范应用和健康发展。
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共同陈述意见称:1.木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应当成立,木某公司与名某公司、欧某公司不存在共同侵权故意,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2.行某公司在本案立案前从未向名某公司、欧某公司、木某公司发出任何停止侵权的函件,产生的所谓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行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名某公司、欧某公司立即停止对行某公司小*书平台的不正当竞争及侵犯著作权行为,即(1)立即停止通过“AI写作*”提供针对小*书平台的小*书笔记文案自动生成产品及服务,包括“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小*书文案”“小*书笔记标题”等;(2)立即停止通过“AI写作*”提供伪原创产品及服务,包括“伪原创/文章改写/AI智能改写/AI伪原创”等;2.判令木某公司立即停止为“AI写作*”移动端(安卓端和iOS端)应用程序提供下载服务的行为;3.判令名某公司、欧某公司连续十五日在《法治日报》及“AI写作*”网站(www.xiezuo*.com)、“AI写作*”移动端(安卓端和iOS端)应用软件首页显著位置上刊登声明,为行某公司消除影响;4.判令名某公司、欧某公司连带赔偿行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5.判令木某公司对第4项诉讼请求中的10万元与名某公司、欧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审理过程中,行某公司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行某公司主张其享有著作权权利和竞争性权益的相关事实
(一)行某公司主张其对小*书平台相关内容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事实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信息显示,网站域名为xiao*shu.com、APP服务名称为小*书的主办单位均为行某公司。小*书平台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政策均显示小*书的运营方为行某公司。小*书iOS端显示提供者为行某公司。
《小*书用户服务协议》第4.2条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明,您理解并同意,为使用户内容得到更好的分享及推广,提高其传播价值及影响力,您授予小*书公司免费的、不可撤销的、非排他的、无地域限制的许可使用,包括:存储、使用、传播、复制、修订、改编、汇编、出版、展示、翻译、表演用户内容或制作派生作品,以已知或日后开发的形式、媒体或技术将内容纳入其它作品,再许可第三方按照前述方式使用的权利,以及以自身名义或委托专业第三方对侵犯您上传发布的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取证、发起投诉或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某公司主张其对小*书平台中用户发布的内容享有著作权并有权提起诉讼,其中包括小*书平台账号“炸某某虾”发布了《新手化妆正确步骤|敲详细,仙女必看》的图文文案。
(二)行某公司主张其维护小*书平台种草生态的相关事实
《小*书社区规范》第四条“不当行为”规定:小*书不鼓励发布不友好、欺骗或危险行为的内容,禁止任何作弊信息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1不友好/不合适的内容;4.1.4分享的产品和内容无相关性、无真实体验经历、未还原真实感受、过分参照商家指引或使用过多官方宣传语句。第五条“侵权行为”规定:小*书禁止一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模仿冒充、抄袭搬运。《小*书社区公约》倡导“真诚分享、友好互动”,并规定:(1)请尊重原创,并分享真实的内容。在小*书进行分享和交流时,请保证所使用的素材来自于自己的经验或创造。如果你需要借鉴,请确保有权使用它们。同时,也请保证所有素材的真实性。(2)请确保创作者的合作内容基于真实体验,避免过度干预。每个用户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审美和创作风格,与粉丝也有不同的维系信任的方式。在内容合作时,创作者基于自己的风格和受众去帮助商家和品牌探索传播点、创作内容、传递商业价值和构建影响力。如果内容存在虚假或不实,多元的内容价值也就失去了根基。作为发起方,商家和品牌有义务通过提供样品、线下体验等方式来保证创作者的内容来自真实体验,请不要过度干涉用户的真诚表达,才能持续产生多元化的让消费者信服和认可的合作内容。
行某公司运营的“小*书”微信公众号于2020年9月23日发布《小*书启动「啄木鸟」计划,专项严打社区虚假推广》一文写道: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区生态、保障用户体验,小*书正式启动“啄木鸟”计划,针对虚假推广行为进行专项严打。通过对异常曝光、内容特征、作者行为和用户反馈进行识别分析,用“多维算法模型+人审”的双重审核,对社区内所有涉嫌虚假推广的笔记断流和删除处理,多次警告仍屡犯不改的发布者或受封号处理。该公众号于2022年1月19日发布的《小*书起诉微某通告等4家涉虚假种草通告平台及MCN机构,索赔1000万元》一文写道:1月19日,小*书对外宣布,正式对微某通告、成某、南京某贝等4家通告平台和MCN机构提起诉讼,这些机构从事“代写代发”虚假种草笔记的业务,帮助商家及博主进行虚假推广,对平台内容生态和平台信誉造成极大伤害,同时严重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响应“清朗·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专项行动,小*书开启第三轮虚假种草治理……自2021年12月16日启动“虚假种草”专项治理以来,小*书已封禁81个品牌及线下商户,处理相关虚假种草笔记17.26万篇、违规账号5.36万个。
行某公司小*书平台官方账号“薯某家”定期发布治理公告、打击虚假营销行为的公告等,具体为:1.《违规营销品牌治理公示》(2024年4月、2024年2月、2023年9月等):为保障用户在社区的体验,小*书持续打击虚假种草,对多个行业存在违规营销行为的品牌进行处罚、封禁。治理发现,品牌通过AIGC生产无真人体验的推广内容,或通过“招募评论水军”“图文直发”“看图写文”等方式,营销虚假热度、虚构或夸大产品/服务体验,这类行为是平台多次重申、明文禁止的。要求各品牌、创作者严格遵守小*书《社区公约》,停止虚假种草等违规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社区生态环境。2.《违规营销专项治理公示》(2022.1.19、2022.1.5等)为规范品牌运营行为,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使用体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小*书在平台内开启多次违规营销治理活动,对代写代发、虚构真实消费体验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该账号于2024年2月26日发布的《小*书针对AI创作内容的平台主张》中写道: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制作和发布的内容容易引起用户混淆,为了保护用户体验和权益,维护“真诚分享,友好互动”的社区氛围,平台提出对AI创作内容的主张:……3.禁止任何通过AI技术制作和发布的违反社区规范的内容;4.禁止任何使用AI创作内容虚构使用体验或效果进行商业变现的行为;平台重视并支持AI等新技术创新,鼓励新技术在社区的健康发展。任何技术创新行为,请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真诚分享的良好社区环境,任何利用AI虚拟人设、进行低成本创作的行为,都为平台所禁止。
行某公司运营的“小*书商业动态”微信公众号于2023年2月23日发布的《小*书WILL商业大会发布「种草值」,推动产品种草更加科学》写道:产品种草是通过口碑沟通产品的价值,让真实的用户将产品说清楚,在其他用户心里产生情绪的共鸣,产生对品牌的好感度和购买的意愿。在该公众号发送“种子”,回复的小*书种草攻略问答中提到:小*书的内容主要由用户生成,用户分享的是真实的使用体验和心得……因此在小*书上营销需要好内容,好的内容是至关重要的,我想起码有五个标准供参考:标准一,真实性和可信度:好的内容应该是真实的用户体验和提意见,能够让其他用户产生信任感,增加对品牌和产品的好感。在小*书上的内容一定要真实可靠等。
(三)行某公司主张小*书平台知名度、影响力的相关事实
行某公司运营的“小*书商业动态”微信公众号于2023年2月23日发布的《干货来了,一图读懂2023小*书WILL商业大会!》一文写道:小*书平台月活创作者超过2000万,笔记日均曝光量超过300亿+次,日均发布笔记数超过300万,日均搜索查询量达3亿次,日均互动量达4亿。该公众号于2024年1月18日发布的《「搜」出生意新增量,<2024小*书搜索推广白皮书>发布》一文写道:小*书平台月活用户达2.6亿,拥有超8000万主动分享的用户,90%的内容来自UGC,且小*书平台70%月活用户存在搜索行为,88%的搜索行为为用户主动发起,9成用户表示消费决策会被小*书搜索内容影响。该公众号于2024年3月21日发布的《一图读懂小*书「种草服务新生态」》一文写道:小*书平台月活用户数量达到3亿,每月寻求购买建议用户数1.2亿,搜索月活用户占比70%,主动搜索占比88%。
二、关于被诉侵权事实
(一)关于行某公司主张名某公司、欧某公司侵权的事实
1.各版本AI写作*运营主体情况
名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7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动漫游戏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字广告制作;数字广告发布;数字广告设计、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
欧某公司成立于2022年4月1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名某公司是欧某公司唯一股东,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网络文化经营;网络文化经营(仅限音乐);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动漫游戏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等。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信息显示,网站域名为xiezuo*.com的主办单位为名某公司;AI写作*APP主办单位为欧某公司;小程序写作*、AI写作*、写作*专业版、写作*-高级版的主办单位为名某公司。网站AI写作*(网址:xiezuo*.com)中显示AI写作*客户端下载,显示开发者名称为名某公司,查看其下方的用户协议,载明系用户与名某公司使用写作*软件或服务的条款。AI写作*(iOS端、安卓端)显示开发者为欧某公司。微信小程序写作*、AI写作*、写作*专业版、写作*-高级版的账号主体均为名某公司。
2.网站版AI写作*中的被诉功能取证情况
数据保全证书(取证号:2024…a0af5,取证时间:2024年4月18日)所附视频显示,进入网站AI写作*(网址xiezuo*.com/aiWrite),下拉至底部查看“关于我们”显示名某公司的相关说明,查看“用户协议”显示主体为名某公司。返回顶部选择“AI写作”,在搜索框输入“小*书”,结果包括“小*书笔记标题”(为你的小*书笔记生成充满点击欲的标题)、“小*书种草文案”(根据产品特点,帮你生成复合小*书调性的分享文章,文字更简洁)、“小*书旅游攻略”(根据目的地和旅游天数生成旅游的攻略)(详见附件一)。选择“小*书种草文案”,界面左边的“媒体写作”项包括“发言稿”“全文写作”“小*书笔记标题”“新媒体文章标题”“公众号标题”“小*书种草文案”等,中部为“小*书种草文案”指令框,包括“选择品种”(选择框)、“产品名称”(输入框)、“产品特点”(输入框),下方包括“一键创作”及“新用户登录可获取免费次数,每次创作消费条次数,会员期间不消耗次数”的提示;右侧为“本次创作结果”和“历史记录”的展示框(界面设置情况详见附件二)。查看“小*书旅游攻略”,界面左边无“小*书”相关内容;中间的“小*书旅游攻略”指令框包括“城市/景点”和“天数”的文字输入框,下方包括“一键创作”及提示和右侧的展示框同前(界面设置详见附件三)。查看“小*书笔记标题”,中间的“小*书笔记标题”项,包括“选择语气”(选择框)和“笔记描述”(输入框),下方包括“一键创作”及提示和右侧的展示框同前(界面设计详见附件四)。选择“AI写作”中的“伪原创”,中间部分的“智能改写”的指令框,包括“想写点什么”的输入框,点击出现写作类型、受众、修改风格、修改幅度等选项以及具体的提示选择(界面和类目设置详见附件五)。查看“会员中心”显示终身会员168元、一年会员98元、一个月40元,会员优质特权包括AI写作、AI伪原创、AI对话、AI绘画、文章续写、私人助理、文生图、文案提取等。
可信时间戳所附截图显示,2024年4月18日,进入网站AI写作*(网址xiezuo*.com/aiWrite),使用“小*书种草文案”,选择品种“护肤个护”,产品名称和产品特点分别输入“雅诗兰黛胶原水乳”“温和不刺激,保湿,嫩脸效果挺明显的”,一键创作后生成的本次创作结果框显示“雅诗兰黛胶原水乳,嫩脸秘密大公开!春天到了,我的肌肤也开始呼唤那份温柔的呵护,在这个换季时刻,我遇到了雅诗兰黛胶原水乳,它就像是为我的肌肤量身定制的保湿神器!首先,它的温和不刺激让我非常惊喜。用过很多种护肤品,但像它这样让我完全没有负担感的还是头一次。每次涂抹,都像是给肌肤穿上了一层轻柔的羽衣,没有一点点的不适感。其次,它的保温效果真的是一流的!用后肌肤水润润的,仿佛喝了足够的水一样。尤其是在室内开了空调之后,肌肤也不会觉得干燥紧绷,一整天都保持水润的状态。最让我惊喜的是,它的嫩脸效果真的挺明显的!用了一段时间后,我发现自己的肌肤变得更加细腻有弹性,仿佛回到了年轻时的状态。而且,这种嫩滑感并不是短暂的,而是持续存在的,让我每天都自信满满。如果你也在寻找一款温和不刺激、保湿效果好、还能嫩脸的护肤品,那么雅诗兰黛胶原水乳绝对值得你尝试一下!相信我,它一定能让你的肌肤焕发出迷人的光彩!#雅诗兰黛胶原水乳#保湿神器#嫩脸效果#温和不刺激#肌肤呵护”(生成结果详见附件六);尾部标注“内容均由AI生成”,能够“导出TXT”“复制”“保存”等。使用“小*书笔记标题”,选择语气“有说服力”,笔记描述为“推荐分享种草雅诗兰黛胶原水乳”,生成时提示会员(会员号9568482)购买,支付40元购买1个月会员并生成小*书笔记标题“胶原新生,逆龄回春!雅诗兰黛胶原水乳,肌肤的逆时密码”(生成结果详见附件七),尾部的“内容均由AI生成”“导出TXT”“复制”“保存”等与前述一致。登录小*书账号,将前述种草文案和标题的内容复制至小*书账号能够成功发布。同理,选择“小*书种草文案”中的品种为“鞋服包饰”、产品名称为“斐乐硬糖鞋”、产品特点为“鞋底很软,拉长身材比例”(生成结果详见附件八)和品种为“通用”、产品名称为“Fancl内脂支援”、产品特点为“通过活动肠道,帮助燃烧内脂,同时还能抑制体重增长,促进新陈代谢”(生成结果详见附件九)、品种为“宠物用品”、产品名称为“坦克小希鱼油”、产品特点为“按压设计方便喂食,吃完猫猫不仅掉毛少了,还有光泽了”的内容(生成结果详见附件十),生成的文案系对产品特点的进一步描述、补充、拓展,并可导出并保存。
数据保全证书(取证号:2024…f7420,取证时间:2024年4月19日)所附视频显示,进入网站AI写作*(网址xiezuo*.com/aiWrite),在搜索框搜索小*书并使用结果中点“小*书旅游攻略”,在“城市/景点”输入“溧阳天目湖”“天数”输入“1天”,点击一键创作生成的结果为一篇以第一人称描述的溧阳天目湖一日游的攻略,包括交通、路程、用餐、体验等并附标签,下部标记“内容均由AI生成”,并有“导出TXT”“复制”“保存”按钮;使用“小*书笔记标题”,选择语气“幽默”、笔记描述“分享溧阳天目湖一日游攻略”,生成的结果为一篇旅游攻略的完整内容,语气更为活泼;将前述文章复制并上传至小*书平台账号,可予以发布(生成的攻略和标题结果详见附件十一)。
数据保全证书(取证号:2024…cc2e9,取证时间:2024年8月12日)所附视频显示,再次进入前述网站,在“AI写作”中搜索“小*书”显示无搜索结果,搜索热门显示“热门笔记标题”“热门带货标题”“热门种草文案”“热门旅游攻略”,进入该些模块,界面、类目设置、内容选择与之前的“小*书种草文案”等类似。进入该网站首页查看“创作中心”,其热门栏目中包含“小*书笔记标题”“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带货视频口播稿”“知乎问题”等,点击“小*书笔记标题”“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界面与选项设置与4月19日取证时的基本类似。数据保全证书(取证号:2024081202b170308d,取证时间:2024年8月12日)所附视频显示,进入“AI写作*”网站创作中心的“小*书种草文案”,使用该功能输入相关内容,会生成一篇围绕产品名称、描述产品特点的种草文案。
3.AI写作*PC端、安卓端、iOS端中被诉侵权功能取证情况
可信时间戳所附截图显示,在AI写作*官网中下载并安装AI写作*PC端,使用前述购买会员号9568482账号登录后点击左侧“AI创作”栏,界面框包含“短视频带货文案”“小*书笔记标题”“抖音带货标题”等模块;在搜索框输入“小*书”结果显示“小*书笔记标题”“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具体的界面设计、类目设置与网页版基本一致。点击左侧“文章改写”,其内容设置与网页端“伪原创”的内容基本类似。选择品种为“母婴育儿”、产品名称为“贝亲桃子水”、产品特点为“有桃叶精华,滋润保湿,洗完澡后直接给宝宝涂抹脖子…”使用“小*书种草文案”并就“推荐分享种草母婴产品贝亲桃子水”选择“幽默”语气使用“小*书笔记标题”,将创作结果复制到小*书可成功发布。
数据保全证书(取证号:2024…7dc1e,取证时间:2024年4月18日)所附视频显示,使用安卓手机下载并安装AI写作*,登录会员号9110548。首页中包含“电脑版(PC端电脑版写作)”,后显示为“电脑版”“AI写作*PC版”“www.xiezuo*.com”“复制链接”等。在搜索功能中输入“小*书”,搜索结果包括“小*书笔记标题”“小*书种草文案”,点击“小*书种草文案”包括品类、产品名称、产品特点三个选择框或文本输入框,输入相关内容测试该功能,创作结果以第一人称的使用感受进行描述,生成内容可复制,使用“小*书笔记标题”生成推荐前述产品的标题生成后,打开小*书将前述文案和标题内容复制至小*书,能够成功发布。
数据保全证书(取证号:2024…04884,取证时间:2024年4月19日)所附视频显示,使用iphone手机下载并安装AI写作*,登录ID8196558,搜索“小*书”,结果的“AI创作”中包括“小*书笔记标题”(输入您想要的小*书笔记标题描述内容,即可一键生成笔…)、“小*书文案”(告诉我笔记主体,我来帮您写种草文案,比如…),二者的类目与输入提示与网页版类似,使用“小*书文案”和“小*书笔记标题”,生成的内容主要为其对于商品的外观、香味、口感或包装设计、使用感受的描述和推荐,生成结果框中包含“续写创作内容”和“复制结果”两个选项。
4.AI写作*相关小程序中被诉侵权功能取证情况
数据保全证书(取证号:2024…25d63,取证时间:2024年4月19日)所附视频显示,使用安卓手机登录微信,搜索小程序“写作*”,选择“写作*”,首页的上部包含“AI伪原创”,下部的“文本功能”中包含“小*书文案”。登录ID8285481,下方显示可体验次数2条。点击“AI伪原创”,界面中的“不知道怎么写,试试下面示例”中包括“荷塘月色”“《肖申克的救赎》影视解说”和“小*书种草笔记”,未对示例进行点击。点击“小*书文案”,界面设置与网页版的类似,输入相关内容可生成结果,下方包括“重新生成”“复制文本”选项。进入底部的“创作”栏,搜索“小*书”结果包括“小*书笔记标题”“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类目和文本框提示词与网页版的类似,对“小*书种草文案”进行了功能测试可实现文案的生成,用户ID下显示的可体验次数为0条。返回小程序搜索页,分别选择“AI写作*”“写作*专业版”“写作*-高级版”,使用的均是ID8285481,可体验次数为0,分别点击“AI伪原创”、首页中的“小*书文案”和底部创作搜索“小*书”结果中的“小*书笔记标题”“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并查看界面情况,与网页端的类似,取证过程中未进行功能演示。
5.关于AI写作*等中被诉伪原创功能的取证情况
数据保全证书(取证号:2024…836d5,取证时间:2024年5月8日)所附视频显示,在网页版“AI写作*”上使用“伪原创”功能,将小*书平台账号“炸某某虾”发布的图文文案《新手化妆正确步骤|敲详细,仙女必看》复制至文本框内,点击“AI智能改写”,生成的内容为《新手化妆正确步骤,让你秒变仙女》,具体的内容与小*书中的文案内容类似,但在语序、用词上有所调整,内容有所扩充(原文及生成内容详见附件十二)。该生成的内容可保存。
数据保全证书(取证号:2024…d9feb,取证时间:2024年5月8日)所附视频显示查看了小程序写作*、AI写作*、写作*专业版、写作*-高级版,均包含伪原创功能。
6.小*书平台中用户推荐AI写作*的相关情况
数据保全书(取证号:1053…8337,取证时间:2024年10月16日)所附视频显示,小*书平台中部分用户推荐AI写作*,其中用户“羊某”发布的内容中写道“写作*啥都能给你写,爆款文案只需要写个开头或主题,它就能自动写内容、写大纲,省时省力,水个论文报告啥的分分钟搞定”;用户“Hxxxr”发布的内容中写道“AI写作*真好,除了生成一些文字,还可以做旅游攻略和ai编程”;用户“张某”发布的内容中写道“写作*能帮你从零到一,迅速打造出令人瞩目的优质文案”;用户“浅某爱写作”发布的内容写道“写作*会结合标题和开头部分来生成续写内容”;用户“小某薯”发布的内容中写道“写作*提供了丰富多样的主题模版,让你轻松找到适合你写作风格和内容的模板”;还有其他用户发布的内容中主要介绍AI写作*具有续写文章、写文案、创意写作等,但均未提及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等本案被诉功能,部分用户有附图,亦未包括该些内容。
(二)关于行某公司主张木某公司侵权的事实
网站域名dan*hu.com的主办单位为木某公司,在该网站的应用下载中搜索AI写作*,搜索结果包含该应用,详情中包括了该应用的介绍、特色、功能、截图等。使用安卓手机进入单*乎网站,在该网站中搜“AI写作*”,界面显示该应用的功能、介绍、特色、截图等,点击安卓下载并安装后,用户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的主体为欧某公司,对于该应用中的“智能改写文案”“小*书文案”“小*书笔记标题”“小*书风格”等进行了浏览,查看整体功能,还包括“知乎问答”“短视频爆…”“小*书文案”等。使用苹果手机进入单*乎网站,在该网站中搜“AI写作*”,界面显示该应用的功能、介绍、特色、截图等,开发主体为欧某公司,点击苹果下载并安装后,对于该应用中的“伪原创”“小*书笔记标题”“小*书风格”等进行了浏览。
三、关于名某公司、欧某公司、木某公司抗辩的相关事实
(一)关于名某公司、欧某公司抗辩的事实
名某公司、欧某公司提供截图中显示其他AI写作工具中包括“小*书文案”“朋友圈文案”“小*书标题”“小*书风格”等模块,但未演示具体功能。
(二)关于木某公司抗辩的相关事实
2024年5月14日,登录单*乎网站,点击页面底部的“App上传”,页面显示“上传者信息”栏需输入“真实姓名”“网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码”“手持身份证照”等内容,“APP基础信息”栏需输入“APP名称”“APP大小”“APP版本号”“隐私政策链接”“包名”“适用年龄”“权限”“APP下载包”“icon图标地址”“官网地址”“APP介绍”等内容,“App企业认证信息”栏需填入“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扫描件”“企业注册地址”等内容,单位法人信息栏需填入“法人姓名”“法人身份证号”“上传法人身份证扫描件”“法人手机号”“安全协议”等内容,大多数内容标注“*”;查看“应用上架与审核规则”和“下架规则”。最后一次在该网站中搜索“AI写作*”,点击详情,显示已无法找到网页。
2024年8月27日,登录单*乎网站后台,查看APP内容管理中的APP下载,显示ID、名称、分类、状态、点击、下载、上传者、时间、管理等信息,其中上传者均为数字与字母或字母的组合,管理中包括修改、审核、生成,未进行点击。在前端查看“明日方舟”等应用并在后台搜索能够查到结果。
四、关于其他事实
2021年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打击流量造假、黑公关、网络水军”专项行动指出重点开展三方面整治任务:一是分环节治理刷分控评、刷单炒信、刷量增粉、刷榜拉票等流量造假问题……重点整治雇佣专业写手和网络水军虚构“种草笔记”“网红测评”等。行某公司提交的媒体报道、部分文章、小*书用户亦指出“虚假种草”“AI洗稿”等对消费者、商家、创作者、平台等会带来负面影响。
行某公司提交“北京通州市场监管”“深圳市场监管”“浙里好市监”等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和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4〕122024004870号)以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刷单炒信”的处罚中举例了在小*书平台发布未经真实消费和使用的虚假评价和种草的事例。
微信公众号腾讯内容开放平台于2024年4月15日发布《腾讯内容开放平台打击“AI洗稿”的公告》表明将对违规“AI洗稿”发文行为的主体进行限制和清理,鼓励MCN及作者真实表达,合理运用AI技术,为用户提供更优质、可信赖的内容。
截至2024年6月17日,根据网站“七麦数据”显示“AI写作*”APP的安卓应用市场累计下载数为3000余万。
行某公司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发票显示金额为5万元。行某公司提交的联合信任电子账单显示部分电子证据的存证费用为199.99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行某公司主张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2.行某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3.若侵权行为成立,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关于行某公司主张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行某公司认为,根据《小*书用户服务协议》第4.2条的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明,您理解并同意,为使用户内容得到更好的分享及推广,提高其传播价值及影响力,您授予小*书公司免费的、不可撤销的、非排他的、无地域限制的许可使用,包括:存储、使用、传播、复制、修订、改编、汇编、出版、展示、翻译、表演用户内容或制作派生作品,以已知或日后开发的形式、媒体或技术将内容纳入其它作品,再许可第三方按照前述方式使用的权利,以及以自身名义或委托专业第三方对侵犯您上传发布的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取证、发起投诉或提起诉讼的权利。”故行某公司对包含账号“炸某某虾”发布的《新手化妆正确步骤|敲详细,仙女必看》的图文文案等在内的由小*书平台中用户发布的内容享有著作权并有权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行某公司未明确被诉侵权文章,在本案中所示例的通过复制“炸某某虾”发布的《新手化妆正确步骤|敲详细,仙女必看》一文至AI写作*应用并生成的文章并发布到小*书平台中,系行某公司在取证过程中所作的复制、上传的行为,并非AI写作*运营主体通过复制小*书平台中的文章并通过AI改写后生成内容上传到小*书平台中,本案被诉著作权侵权客体不明确。另一方面,著作权为专有权利,平台中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发布者是否为作者均需结合作品的独创性并审查是否为作者等要件进行分析,行某公司概括性的主张**台中所有的发布的内容的著作权,其权利客体不明,无法确认是否构成作品以及作者等情况。故行某公司以前述理由主张AI写作*等应用侵害其著作权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行某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
行某公司认为各版本的AI写作*具有“小*书种草文案”“小*书笔记标题”“小*书旅游攻略”“伪原创”等功能,有违商业道德,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会破坏小*书平台真实用户体验的种草生态,损害了行某公司的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名某公司、欧某公司认为行某公司已主张著作权侵权,根据法律规定不宜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且其开发写作*小程序未对行某公司的产品构成混淆,也未使用其商标、商号、商品名称等内容,亦未冒用其名进行虚假宣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评价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行某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指控名某公司、欧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属于原则条款,在具体适用中,对虽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但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的竞争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调整。本案被诉行为为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以特定的应用场景来开发功能模块并部署于应用层实现终端用户交互,评价的是人工智能时代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对于既有的内容生态或秩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未对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故结合本案情况,对于被诉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一审法院从行某公司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益、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被诉行为是否造成损害结果三个方面综合予以分析。
(一)行某公司是否享有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之权益
行某公司运营的小*书平台是一款以UGC(用户生成内容)社区为定位的生活方式分享平台,通过行某公司持续经营,小*书平台积累了海量包括消费经验和生活方式的众多种草文案、经验分享帖、生活娱乐记录等图文、视频内容,并通过真实、可靠的内容生态,吸引消费者、经营者等用户群体在平台内开展有效联系和互动,构成拥有大量用户群体的内容分享社区,形成强调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的平台内容生态。一审法院认为,行某公司作为小*书平台的运营者,对于基于用户真实体验和经历而形成的种草内容生态所带来的竞争优势享有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行某公司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维护小*书平台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行某公司通过制定《小*书社区规范》《小*书社区公约》等平台规则,倡导用户分享真实体验经历、真实感受,明确禁止分享的产品和内容无相关性、无真实体验经历、未还原真实感受,针对使用AI等新技术创作内容的情形,行某公司通过在站内发布公告等方式明确禁止品牌通过AIGC生产无真人体验的推广内容,禁止“任何通过AI技术制作和发布的违反社区规范的内容”、禁止“使用AI创作内容虚构使用体验或效果”的行为等,亦采取多项治理措施维护小*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严厉打击破坏平台种草内容生态的行为等。
其次,真实可靠的小*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是行某公司在互联网市场中获取用户流量和用户粘性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小*书平台上的用户通过分享使用体验、真实感受等内容,激发其他用户的购买消费欲望。而用户被小*书平台内容“种草”后,会产生消费体验或经历分享,激活社区互动并再次带动消费,又将创造出更加丰富的分享内容,形成内容创作与传播的良性循环,增强用户对平台的粘性和归属感。在案证据显示,截至2023年2月,小*书平台月活创作者超过2000万,笔记日均曝光量超过300亿次,日均搜索查询量达3亿次,日均互动量达4亿;截至2024年1月,小*书平台月活用户达2.6亿,拥有超8000万主动分享的用户,90%的内容来自UGC;截至2024年3月,小*书平台月活用户数量达到3亿,表明小*书以真实可靠种草内容生态的商业模式的平台定位给其带来了用户流量和用户黏性。
最后,真实可靠的小*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是行某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具有较高商业价值。行某公司能够依托真实可靠的小*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对平台运营和发展方向进行商业决策,优化种草生态服务质量、决定内容流量推荐和内容生态的治理、种草投放策略等,具体包括围绕小*书种草内容生态上线广告投放产品实现流量变现,基于小*书平台优质的种草内容和高粘性粉丝带来的转化建立平台站内站外的电商模式,实现社交电商变现和流量闭环或站外交易转化,凭借小*书种草内容生态的商业价值与品牌商家开展种草营销合作,或吸引品牌商家与平台内优质创作者开展内容合作。故小*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能够给行某公司带来可持续的流量变现的现实利益和发展空间,使得行某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能够实现其追求的商业利益,在互联网行业中形成竞争优势。
综上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某公司为研发、维护、推广小*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其基于真实可靠的小*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获取的正当商业利益和形成的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二)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来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应坚持从自由和公平原则出发,结合行为的目的、手段、后果等因素对其性质予以分析,并综合运用“商业道德”“竞争秩序”等基本标准来检验并进行综合评判。
同时,人工智能时代,AI技术的广泛应用为内容产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通过指令发布、语料训练、大数据分析和先进算法,AI能够快速生成内容,极大地提高了内容生产的效率和规模,使得内容产业在追求时效性和规模化方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亦能够帮助创作者减少初步工作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创意的发挥和深度的挖掘上。然而,AI技术带来的内容生产模式也给既有的内容生态和秩序带来了冲击,由于模板化生产的方式,导致大量同质化、低质量、虚假的内容开始泛滥并充斥网络平台,引起内容爆炸、内容造假、信息茧房等技术问题、信息问题和社会问题。同时AI生成的内容往往缺乏独特的视角和深度思考,难以吸引读者的注意力和兴趣,降低了内容产业的整体质量,进而导致内容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下降。故在评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商业模式正当性时,既要推动、促进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又不能任由其野蛮生长,兼顾发展和保护的平衡。
1.对被诉行为方式、目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本案中,人工智能服务应用层的场景化设置或名称,能够直接反映人工智能服务的功能、特点或用途,在用户交互使用时具有指向性作用,故对于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于其应用层面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方面,宜采取相对从严的认定标准,以降低用户将人工智能服务作为侵权工具的可能性。从被诉行为的方式来看,AI写作*的被诉功能设置中均以“小*书”命名,用一般的社会观念衡量,该种“搭便车”的行为不应该得到鼓励和提倡,AI写作*的运营者同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尽审慎的注意义务避免侵权的可能以及对于他人商业模式的过度干扰。从使用目的来看,AI写作*在“小*书笔记标题”和“小*书种草文章”宣传为“为你的小*书笔记生成充满点击欲的标题”“根据产品特点,帮你生成符合(宣传中为‘复合’)小*书调性的分享文案”,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通过AI服务提供小*书种草文案、笔记标题等目的,具有明显的指向性、针对性和诱导性。故从行为方式和目的来看,AI写作*的运营主体在其提供的人工智能服务上使用小*书字样,并在宣传过程中突出其系契合于小*书平台属性的标题、文案生成的人工智能服务,具有不正当性。
2.被诉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市场竞争是动态的交易机会的争夺,天然具有“损人利己”或“创造性破坏”的属性,参与竞争的主体在增加自身的交易机会、增强自身竞争优势的同时,造成的后果是掠取、减少他人的市场份额、破坏竞争对手利益,甚至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通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消费者需求自由选择商业模式,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破坏既有的竞争优势原则上属于竞争自由的范畴,但正当的市场竞争不应当是不劳而获。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属于不正当行为。
本案中,一方面,AI写作*的被诉功能是人工智能服务,并命名为“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等”,其用户群体与行某公司具有交叉性,且AI写作*的被诉功能吸引用户的主要方式之一是通过小*书平台用户群体注意力引流,其用户数量、规模、市场占有率的发展和扩大一定比例是建立在小*书平台持续性、高成本投入而获得的用户资源的基础上的,一定程度上属于“搭便车”的行为,且AI写作*除首次使用外为收费服务,属于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故AI写作*运营者属于不正当利用他人诚实付出而争取用户、流量和竞争优势的行为。另一方面,从竞争结果的指引性来看,只有当经营者通过提供更高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更佳的交易条件等手段来吸引消费者,获取交易机会,拓展交易范围,提升自身营销业绩时,其竞争行为才是符合竞争规律、有利于经济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积极进取性的竞争。但本案中,AI写作*中的“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小*书笔记标题”等服务本质上与传统“虚假种草”一致。传统“虚假种草”内容系由网红、写手等人工方式代写,而本案“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等服务所生成的“虚假种草”内容系由AI生成,二者最终生成的“虚假种草”内容均虚构了用户的亲身体验经历和真实感受。同时基于AI技术具备无限生成等特点,相比人工代写方式,涉案“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等服务利用AI技术生成“虚假种草”内容的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所带来的危害也更大。若不及时规制该种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的AI生成服务,虽会给部分用户带来创作的便利,但也会导致更多用户不再基于真实体验创作,转而利用此类AI服务在小*书平台发布、传播虚构用户自身真实感受和体验经历的种草内容,甚或成为“虚假种草”黑灰产的创作工具,诱使其他不当市场主体利用AI技术开发、提供针对小*书平台或其他内容平台的AI替代人生成真人亲身体验经历和真实感受的同类服务,长此以往将导致AI生成虚构真人体验感受的内容在小*书平台等多个互联网平台泛滥,引发“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严重破坏、冲击小*书等内容平台的种草内容生态及管理秩序,损害平台、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种草内容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祉的增加。
3.被诉行为是否有违商业道德
人工智能产业属于新兴市场领域,其中的各种商业规则整体上还处于探索当中,诸多竞争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在市场共同体中没有形成共识,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行业即可无序竞争、野蛮发展,商业道德标准可以实际的行业背景下的商业惯常做法为依据,必须以市场效率为基础和目标,符合社会价值导向的特点,确保既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又平衡保护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案,其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表明已有规章制度规定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时,应当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但AI写作*中以行某公司运营的小*书平台为特定场景命名并提供种草文案、旅游攻略的AI创作服务,有违该规定。其二,在案证据显示,部分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组织刷量、虚假种草的行为进行了整治,小*书平台亦定期发布专项治理报告打击“虚假种草”行为,但AI写作*的被诉功能却能够进一步滋长该行为且系针对小*书平台。其三,小*书平台中发布声明明确禁止“任何通过AI技术制作和发布的违反社区规范的内容”、禁止“使用AI创作内容虚构使用体验或效果”的行为。AI写作*的“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等服务本质上属于利用AI技术进行“虚假种草”,违反了小*书平台协议规则,违背平台方意愿。故被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违商业道德。
(三)被诉行为损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
首先,被诉行为会损害行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行某公司虽未提交证据证明小*书平台中具体的使用AI写作*创作的虚假文案,但该情形本身亦是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特点而致的结果,通过使用人工智能服务生成内容并复制至应用上,尤其是文字内容,甄别和治理均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和技术成本,要求被侵权方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实际运用损害结果进行充分举证过于苛责,也会导致人工智能技术成为侵权人隐蔽行为的责任规避工具,故应当从严把握在应用层面对于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确保其在使用环节能够避免其人工智能服务作为侵权工具的较大可能性。被诉的“小*书种草文案”等功能,其服务名称中使用小*书字样,并宣传能够符合小*书调性的文案,服务提供者应当知晓其以小*书为特定场景应用层,必然会存在相关用户使用该人工智能生成虚假种草文案并发布到小*书平台,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提供者,应当预见存在侵权和真实种草生态被冲击的可能性,但其仍在应用层提供以小*书特定场景的AI生成工具并收费,会导致小*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的服务质量降低、用户产品使用体验下降,消耗消费者、品牌商家等用户对小*书种草内容生态的信赖,导致相关公众对小*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产生负面评价,进而导致用户流量和品牌商家的流失,也会给行某公司平台种草内容生态的维护和治理带来风险和负担,增加运营成本,损害了行某公司商业利益。
其次,被诉行为会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被诉行为会导致创作者使用AI快速生成内容,替代基于真实体验的创作并发布于平台,而小*书平台作为用户和商家决策入口之一,不仅可能导致用户的错误认知和偏差的消费体验,还会干扰品牌商家对用户需求和市场趋势的准确判断,会导致其作出错误的商业决策,导致品牌商家的营销目的无法实现,损害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名某公司、欧某公司抗辩其他平台中亦有类似的人工智能服务。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市面上有其他AI产品提供了与涉案服务类似的产品服务,亦不能据此推定名某公司、欧某公司提供涉案服务的行为不违反商业道德,而应当根据人工智能行业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综合名某公司、欧某公司、木某公司主观状态、对经营者、消费者、市场竞争秩序、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判断本案中的涉案竞争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综上所述,AI写作*中的“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等服务损害了行某公司基于小*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享有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会损害小*书平台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并非规制平台通过人工智能提供“种草文书”“旅游攻略”或其他文案撰写、智能生成等服务,而是规制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应用层以他人产品或服务内容为定向化场景设计并针对性的开展人工智能生成服务、破坏他人合法的商业模式、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高度依赖于已有数据、算法模型以及在先资源来进行学习、创新进而反哺于内容生态的规模化、高质化,这种对于既有内容资源的依赖性,使得人工智能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寄生性”和“再创造性”的特点,也必然会导致对既有内容生态的利用和冲击,若一概将人工智能领域的“借他人之便”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不仅会阻滞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也会影响从业者的创新积极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使用行为和“技术发展”都应被无条件接受,随着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开展大模型训练、提供定向化、场景化的人工智能服务,如果不加节制地允许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任意地使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获得的资源,以人工智能服务为隐蔽工具破坏他人合法的商业模式,或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故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同时,必须确保市场经营者通过诚实信用经营而获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尊重,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在算法设计、实现、应用等环节,尤其在应用层部署上,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提升人工智能的透明性、可解释性、可理解性,培育安全、可靠、公平、透明的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生态,推动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
行某公司还主张AI写作*的“伪原创”或“文章改写”的功能亦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该功能上以“小*书种草笔记”为示例。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功能是对输入的原文进行修饰、润色、创意发散的模式进行人工智能生成,属于人工智能的基本功能,不能因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提供该功能而认定其具有不正当性,技术本身系中立,若其使用者对该技术的使用系用于侵权可另行评价,且虽该功能以“小*书种草笔记”为示例,但取证过程中未具体展开该内容,故行某公司以现有证据主张该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
本案中,AI写作*网站、AI写作*客户端(PC端、安卓端和iOS端)均包含被诉功能,虽仅对小程序写作*中的“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文案”进行了功能演示,但小程序AI写作*、写作*专业版、写作*-高级版等版本与小程序写作*能够使用同一账号登录,界面设置相同,在进行了两次体验后,其他小程序中不能免费使用,运营主体亦均为名某公司,表明该四版小程序功能互相关联,故行某公司对于该些版本主张相应的被诉功能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而小程序写作*、AI写作*、写作*专业版、写作*-高级版中的“小*书笔记标题”“小*书旅游攻略”虽能够予以搜索和查看界面,但未进行功能演示,故行某公司主张各小程序中包含“小*书笔记标题”“小*书旅游攻略”功能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xiezuo*.com网站、AI写作*PC端及四款小程序写作*的运营主体均为名某公司,AI写作*安卓端和iOS端的主办单位为欧某公司,AI写作*官网中提供该两个端口APP的下载链接,AI写作*安卓端中显示AI写作*PC端网址,且界面各版本的功能设置基本类似,名某公司为欧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故应当认定名某公司与欧某公司共同提供AI写作*。
关于木某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单*乎网站提供AI写作*安卓端、iOS端的下载服务,木某公司抗辩其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但其仅提交单*乎网站中上传APP的流程和后台的录屏,未提交AI写作*的上传主体的相关情况,其该项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木某公司作为单*乎网站的运营者,应就其提供AI写作*安卓端、iOS端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
关于停止侵权。行某公司在本案中坚持关于要求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主张,且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截至本案审理过程中,虽在AI写作*网站的“AI写作”中搜索“小*书”显示无搜索结果,但进入该网站首页的“创作中心”,其热门栏目中仍包含“小*书笔记标题”“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带货视频口播稿”“知乎问题”等,故行某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的主张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应当立即停止AI写作*等各版本中的“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文案”“小*书旅游攻略”“小*书笔记标题”等功能模块。一审审理过程中,行某公司撤回关于要求木某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不再评判。
关于消除影响。因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行某公司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其商誉实际受损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且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对行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名某公司、欧某公司、木某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及行某公司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且行某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故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AI写作*的下载情况、会员费及对小*书平台产生的影响、侵权主观过错程度、行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定,同时,一审法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小*书平台拥有众多用户,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能给行某公司带来可观的市场收益;2.AI写作*被诉功能系针对小*书平台的人工智能服务,被诉侵权行为不仅会损害小*书平台的种草生态,导致消费者、商家作出不当的用户决策,进而给行某公司造成损失,也会导致行某公司虚假种草治理的成本增加;3.AI写作*的被诉功能仅是部分功能,并非全部;4.截至2024年6月17日,根据网站“七麦数据”显示“AI写作*”APP的安卓应用市场累计下载数为3000余万;5.AI写作*网站会员价格显示,终身会员168元、一年会员98元、一个月40元;6.人工智能服务在算力、算法的运维上确系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7.木某公司仅提供了AI写作*手机客户端的下载;8.行某公司为本案诉讼采取了多次取证,并委托律师参加诉讼,需要支付合理维权费用,其中律师费发票金额5万元,需要考量本案取证难度、律师工作情况。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一审法院酌定名某公司、欧某公司赔偿行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万元,木某公司就其中的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5年2月28日判决:一、名某公司、欧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AI写作*”等中的“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小*书文案”“小*书笔记标题”等;二、名某公司、欧某公司赔偿行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木某公司就其中的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行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行某公司负担10260元,名某公司、欧某公司负担12540元,木某公司就其中的627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名某公司、欧某公司通过“AI写作*”提供“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等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若侵权成立,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三、若侵权成立,木某公司应否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一、名某公司、欧某公司通过“AI写作*”提供“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等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本案中,名某公司、欧某公司通过“AI写作*”提供的案涉功能明确针对行某公司经营的小*书平台,用于生成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等种草内容,而小*书种草内容生态系行某公司获得用户流量和竞争优势的核心竞争力,故名某公司、欧某公司与行某公司之间存在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中,行某公司主张名某公司、欧某公司通过“AI写作*”提供“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小*书文案”“小*书笔记标题”等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某公司并未主张案涉被诉侵权行为系使用了行某公司的商标、商号、商业名称等标识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亦未主张案涉被诉侵权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属于原则性条款,在具体适用中,对虽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但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的竞争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调整。本案被诉行为为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以特定的应用场景来开发功能模块并部署于应用层实现终端用户交互,评价的是人工智能时代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对于既有的内容生态或秩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未对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一审法院据此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相关规定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具体评析如下:
(一)行某公司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行某公司作为小*书平台的运营者,制定《小*书社区规范》《小*书社区公约》等平台规则,禁止模仿冒充、抄袭搬运并倡导真诚分享、友好互动;启动“啄木鸟”计划,严打社区虚假推广;定期发布治理公告和打击虚假营销行为公告等,禁止任何通过AI技术制作和发布违反社区规范的内容,禁止任何使用AI创作内容虚构使用体验或效果进行商业变现的行为。行某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研发、维护、推广小*书平台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小*书平台上的用户通过分享使用体验、真实感受等内容,激发其他用户的购买消费欲望。行某公司通过真实可靠的小*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不断获取用户流量和用户粘性,并进一步获得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一审法院认定行某公司基于小*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获取的商业利益和形成的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当前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力量,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深度学习技术的广泛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通过先进算法、强大算力和海量数据建构起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根据用户的输入指令提供人工智能服务并输出个性化、定制化的内容,让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更好地服务于用户创作,提升用户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效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工智能服务应用层的场景化设置或名称,能够直接反映人工智能服务的功能、特点或用途,在用户交互使用时具有指向性作用,故涉案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于其提供的被诉人工智能服务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人工智能服务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在界定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时,应着重考量下列因素:
第一,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与传统的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不同,人工智能作为知识创造工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生成内容的行为兼具技术服务与内容供给的双重属性。从技术原理来说,生成式人工智能基于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技术,倚赖大量数据,能够根据输入的信息、通过算法模型自主生成全新内容的人工智能系统。相较于传统人工智能,生成式人工智能展现出强大的内容创作能力,实现了从数据学习到内容创造的跨越。本案中,在涉案“AI写作*”的被诉功能模块中输入相关内容,便会生成一篇围绕产品名称、描述产品特点的小*书种草文案。“AI写作*”根据用户指令和自身程序设计、算法算力、数据训练等自主生成全新内容,应当认定其提供的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生成式人工智能因受到人机交互与算法模型的影响,其输出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每次生成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使得侵权风险具有高度随机性。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技术设计和服务提供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或降低其提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可能带来的侵权风险。
第二,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本案中,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在其运营的“AI写作*”应用中相应服务模块名称中直接使用了“小*书笔记标题”“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等字样,即均以“小*书”命名,以一般的社会观念衡量,该服务明显是以他人产品或服务内容为定向化场景设计并针对性的开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而小*书平台基于用户真实体验和经历而形成的种草内容,强调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小*书平台中亦发布声明明确禁止“任何通过AI技术制作和发布的违反社区规范的内容”、禁止“使用AI创作内容虚构使用体验或效果”的行为。小*书平台规则并未禁止使用AI技术,而是禁止使用AI创作内容虚构使用体验或效果的行为。行某公司作为小*书平台运营者,其为维护小*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的良好发展制定的《小*书社区规范》《小*书社区公约》等平台规则具有合理性,内容合法有效。“AI写作*”以小*书作为应用层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时,应当受到小*书平台发布的协议规则的约束。而“AI写作*”的“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等服务本质上属于利用AI技术进行“虚假种草”,违反了小*书平台协议规则,也违背平台方意愿。
第三,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本案中,“AI写作*”在其相关应用模块页面中宣称“为你的小*书笔记生成充满点击欲的标题”“根据产品特点,帮你生成复合小*书调性的分享文章,文字更简洁”等,表明其运营主体主观上具有通过AI服务提供小*书笔记标题、小*书种草文案等目的。根据在案事实,在“AI写作*”相关功能模块中输入几个关键词便可“一键创作”生成一篇小*书种草文案,最终生成的“虚假种草”内容均虚构了用户的亲身体验经历和真实感受。被诉服务利用AI技术生成“虚假种草”内容的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所带来的危害也更大,势必会诱导相关用户使用该人工智能服务生成虚假种草文案并发布到小*书平台,被诉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主观上难谓善意。
第四,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在数字内容创作、知识管理等方面扮演者重要角色。现阶段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和运行成本较为高昂,既有软件开发和训练算力的投资,也有运维和推力算力的投入。本案中,根据在案事实,被诉人工智能服务除首次使用外均为收费服务,“AI写作*”网站会员价格显示终身会员168元、一年会员98元、一个月40元。相较于当前通用免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平台,被诉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基于其收费的商业模式,应当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
因此,针对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的人工智能生成服务,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切实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应履行的注意义务既要与其技术控制能力相匹配,又要避免注意义务的履行对其造成过重负担,防止不合理的高成本要求阻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与发展。被诉服务利用AI技术生成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等小*书文案,且生成的文案内容均详细描述了用户自身的产品使用体验感受、游玩体验经历,符合小*书种草内容生态强调分享用户真实体验感受的特征。名某公司、欧某公司作为被诉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知晓“AI写作*”提供的服务系以小*书为特定场景应用层,对被诉功能的应用场景和实现效果均具有明确指向性和针对性,其在提供人工智能服务时应当遵守《小*书社区规范》《小*书社区公约》等平台规则;也应当预见到其在“AI写作*”相关应用模块提供带有明显指向性和诱导性的宣传内容,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并未采取合理、必要措施对其提供的被诉人工智能服务进行告知、提醒,将会诱导用户利用其提供的付费服务生成虚构的小*书种草文案并可能分享至小*书平台,进而导致小*书平台存在侵权和真实种草生态被冲击的可能性。名某公司、欧某公司显然未尽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对被诉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被诉服务实际上是利用AI技术生成虚构用户的真实体验经历和感受的小*书种草文案,该行为明显与行某公司经营的小*书平台发布的《小*书社区规范》《小*书社区公约》等平台协议规则相违背。一审法院认定被诉服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本院予以确认。
(三)被诉行为是否损害行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诉服务利用AI技术生成虚假小*书种草文案,并发布至小*书平台,将会诱导更多用户并非基于真实意愿创作,转而利用被诉服务形成虚假文案并在小*书平台发布、传播,长此以往利用AI技术形成的虚假文案内容将在小*书平台泛滥。被诉服务将严重冲击小*书平台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和经营管理秩序,行某公司对小*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维护和管理将需要投入更高的运营成本,与此同时小*书平台用户体验不断下降,消费者、品牌商家对小*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的信赖降低,甚至对小*书平台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产生负面评价。因此,被诉服务对于行某公司的竞争利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四)被诉行为是否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长远利益
被诉服务系利用AI技术生成虚构用户的真实体验经历和感受的小*书种草内容,相对于传统的人工代写生成“虚假种草”内容,AI技术具有无限生成等特点,涉案“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等服务利用AI技术生成“虚假种草”内容的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所带来的危害也更大。被诉服务将导致大量用户使用AI技术快速生成的“虚假种草”文案内容替代基于真实体验创作并发布到小*书平台,同时也会诱使其他不当市场主体利用AI技术开发、提供针对小*书平台或其他内容平台的AI生成真人亲身体验经历和真实感受的同类服务。长此以往,不仅会造成小*书用户误以为该些种草内容系用户真实创作的体验经历,进而对用户后续的消费体验造成负面影响,也会干扰品牌商家的商业决策,导致其营销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亦会因为小*书平台中虚假的种草文案产生误导性认识进而作出错误的消费选择,消费者、品牌商家对小*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的信赖降低,严重损害平台、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种草内容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AI写作*”中的“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等服务损害了行某公司基于小*书平台种草内容生态享有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损害了小*书平台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需要指出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正处于飞速发展阶段,应当坚持人工智能依法治理、智能向善的基本原则,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秉持包容审慎的理念,动态平衡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权利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运用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与社会效率提升的同时,也引发了潜在的侵权法律风险。人工智能技术本身是中立的,并非法律评价的对象,但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是中立的,要防止以人工智能技术为幌子,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技术滥用行为。因此,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提供的人工智能服务生成“种草文案”“旅游攻略”或其他文案等,并非本案需要规制的情形。本案需要规制的其实是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特定应用场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正当地获取和利用其他经营者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随着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正从广泛适用的通用框架向深度定制的场景化应用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开展大模型训练、提供定向化、场景化的人工智能服务。针对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理应尊重该特定应用场景的规则,并结合其应用场景、行为目的、行为方式等方面从严把握、合理设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不断提升人工智能的透明性、可解释性、可理解性,培育安全、可靠、公平、透明的人工智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生态,避免人工智能服务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只有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才能实现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平衡,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若侵权成立,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如前所述,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应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判令停止侵权并无不当,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AI写作*’等中的‘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小*书文案’‘小*书笔记标题’等”表述为“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通过‘AI写作*’提供‘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小*书文案’‘小*书笔记标题’等服务”更为适宜。关于赔偿数额,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鉴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侵权所得利益,且行某公司主张法定赔偿,除一审法院酌情考量的因素外,本院还注意到:1.当前人工智能立法和行业规范尚不完善,司法在处理人工智能纠纷时要坚持包容审慎的理念,要动态平衡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经营者利益、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名某公司、欧某公司作为以小*书为特定场景应用层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3.行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本院酌情将名某公司、欧某公司赔偿行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的数额调整为10万元。
三、若侵权成立,木某公司应否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木某公司作为“单*乎”网站的经营者,其在该网站提供“AI写作*”的安卓端下载服务及iOS端的链接下载服务,实质上提供的仍然是一种网络服务,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木某公司与名某公司、欧某公司存在共同意思联络或共同侵权的故意。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AI写作*”中除被诉功能外,还有“AI写作”“AI绘画”等通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功能模块,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木某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名某公司、欧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AI写作*”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而仍然提供帮助。本院认为,木某公司对侵权行为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综上,行某公司关于木某公司应与名某公司、欧某公司承担相应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木某公司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名某公司、欧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木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通过“AI写作*”提供“小*书种草文案”“小*书旅游攻略”“小*书文案”“小*书笔记标题”等服务;
二、撤销杭州互联网法院(2024)浙0192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四、驳回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0830元,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9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合肥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唐学兵
审 判 员 王 玲
审 判 员 高海忠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宗滨
书 记 员 陈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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