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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评价中对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的考量
【案例演绎】 在本文中,笔者结合无效案例,阐述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如何就相反技术教导进行考量。 某专利涉及用于定位、追踪和/或找回无线设备的方法和装置,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错放、丢失或被盗的无线设备能够被定位和找回,针对错放、丢失或被盗的无线设备中存储的数据能够被禁用和安全处理。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技术方案包括:目标(即错放、丢失或被盗)无线设备接收到由第二无线设备或服务提供商发送的
发布时间:2019.05.21 -
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对创造性评价的影响
如果创造性判断所基于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发明所描述的背景技术不同,应在全面考虑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所基于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所有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重新客观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当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启示的判断中,应综合考虑所有的区别技术特征。 案情介绍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一种粉末火炸药失重式螺旋
发布时间:2019.02.11 -
创造性评价中技术效果和实验数据的关系
【案例要点】 创造性评判中,认定某个或某些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时,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分析涉案专利申请的总体发明构思,在了解影响其技术效果的技术因素的基础上,运用本领域的技术知识进行客观评价,不宜将针对所述方案的实验数据作为衡量其技术效果的唯一依据。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申请涉及一种缓释复混肥,权利要求1如下: “1. 缓释复混肥,包括核心层和包覆在核心层表面的包膜层,其特征在于
发布时间:2019.01.29 -
“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确权案二审判决书
包括:权利要求1-20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2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5、8-2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苹果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发布时间:2024.10.14 -
丙肝明星药专利“抗住”无效挑战
,最终撤诉。2024年9月,吉利德向江苏省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主张凯因科技生产的索磷布韦片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目前该案已被受理。 本报了解到,凯因科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复审无效部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
发布时间:2026.06.23 -
浅析化合物创造性评价中显而易见性的判断
结构相契合,从而能够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拓展应用到其他同类结构化合物的结构改造中。换言之,评价化合物的创造性不是将现有技术中公开的不同结构和取代基进行简单地拼凑,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整体考量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合理分析所述结构差异是否可以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化合物的结构中,并且仍然能够产生相应的作用/效果,才能确定是否有动机去尝试获得专利保护的化合物。 在马昔腾坦化合物专利无效案中[4],无效
发布时间:2023.03.13 -
“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确权案
提升用户体验度为核心研发目标的GUI(图形用户界面)人机交互技术领域,由于基础技术手段较为成熟,其创造性往往体现在由应用场景、操控对象、操作手段组合形成的整体对交互体验的影响。如果人机交互技术方案中的若干技术特征相互依存并具有协同作用,能够依赖整体实现某一功能并产生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则在创造性评价中应当考虑该协同作用。本案虽然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公开了拖拽移动对象的视觉显示方式,但并未公开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4.07.30 -
【十大案件】|评析高通和苹果系列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说明书0047段中的文字记载以及附图8可知,“栅极切割层”的含义是通过与多个栅极层相交,将多个栅极层电隔离成相互不导通的两段栅极层。 基于上述分析,在涉案专利中,技术术语的含义是清楚的。 创造性评价中对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的考量 304号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错放、丢失或被盗的无线设备能够被定位和找回,针对错放、丢失或被盗的无线设备中存储的数据能够被禁用和安全处理。根据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19.06.21 -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评价中尤应注意克服“后见之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指出,对于直接体现实用新型专利发明构思或者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若现有技术并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也无证据证明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常不宜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技术特征,避免创造性评价中的“后见之明”。 本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甲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中国公司)、江苏某乙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乙公司
发布时间:2026.07.16 -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以及发明商业上获得的成功在创造性评价中的考量
法律问题。其他机构的法律意见仅代表其观点,对于本案无效程序不具有约束力。 综上,权利要求1结构式中磷中心处的短线“-”应当理解为化学领域的通常含义,权利要求1的结构式应当理解为磷中心的立体构型未限定的化合物或其混合物。 PART 02 商业上获得的成功在创造性评价中的考量 本案的另一争议点在于商业上获得的成功能否作为创造性辅助性判断标准在创造性评价中予以认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5.4
发布时间:2026.06.23
共计1页,1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