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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再审改判!商标权撤销复审案件中微信朋友圈截图作为证据使用的认定标准
,不论其具体使用形式和载体如何,均应认定为已经使用。 微信朋友圈系微信的核心社交功能之一,其具有社交分享、情感表达、信息获取、社交关系维护、商业与营销等用途。在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微信朋友圈截图作为证据能否证明诉争商标的使用,需要考虑发布的主体、客体及使用行为,同时鉴于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成本低、易操作,且有时间留痕的特点,还要综合考察发布者是否具有真实、善意的使用意图,进而排除仅为规避商标
发布时间:2025.05.28 -
微信朋友圈截图作为商标“撤三”案件中使用证据的司法认定
摘 要:在商标“撤三”案件中,对于微信朋友圈截图作为证据能否证明商标的使用,需结合使用意图的真实性、使用行为的公开性以及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进行认定。同时,基于微信朋友圈的有限公开性、操作便捷、成本低廉等特征,需严格审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尤其重点考察其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可相互印证,对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作出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判定。 关键词:“撤三” 微信朋友圈
发布时间:2025.10.23 -
判赔75万,全国首例涉微信截图生成软件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日前,南山法院审结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该系列案是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 被告: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
发布时间: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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