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仲裁协议
-
垄断纠纷的不可仲裁性——南京嵩旭科技有限公司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
管辖权提出异议称: 1.嵩旭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争议的产生系基于《经销协议》,嵩旭公司主张的债务发生原因均为合同的履行行为,本案应被定性为合同纠纷; 2.嵩旭公司与三星公司已经对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解决约定了仲裁条款,即使本案为侵权纠纷,依据相关仲裁法律规定、仲裁规则以及最高法院已公布的多起案例,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3.即使本案嵩旭公司所主张的法律关系为垄断纠纷,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垄断纠纷
发布时间:2020.07.23 -
基于合同履行而产生的垄断民事纠纷的管辖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对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垄断民事纠纷的管辖。基于合同履行而产生的垄断民事纠纷,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无效以及请求合同相对方承担合同解除或者无效后的法律责任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垄断民事纠纷管辖法院。 【关键词】 民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管辖 仲裁协议 【基本案情】 谭某诉称:长沙马某堆农产品
发布时间:2026.07.30 -
上海某甲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某乙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中某甲公司指控某投资公司的侵权行为系违反《保密协议》《服务协议》保密义务披露技术秘密,争议显然属于“与协议有关”的仲裁事项,一审法院以侵权之诉排除仲裁条款适用属法律适用错误。其次,针对某甲公司主张的共同侵权连带责任问题,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阐明权利人有权选择起诉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共同侵权不构成必须合并审理的法定事由;在诉讼标的具有可分性且部分被告受仲裁协议约束的情况下,不能
发布时间:2026.07.22 -
不能简单以涉及共同侵权为由否定仲裁协议的适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某甲公司诉某投资公司、某乙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作出二审裁定,明确在原告主张多个被告共同侵权的诉讼中,如果权利人与部分被告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应当根据不同被告的具体情况分别依法处理,不能简单以涉嫌共同侵权为由否定仲裁协议的适用。 本案基本案情是: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某甲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合作过程中,某投资公司违反双方约定
发布时间:2026.07.22
共计1页,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