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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同履行而产生的垄断民事纠纷的管辖

(2024)最高法知民终748号

发布时间:2026-07-3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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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对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垄断民事纠纷的管辖。基于合同履行而产生的垄断民事纠纷,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无效以及请求合同相对方承担合同解除或者无效后的法律责任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垄断民事纠纷管辖法院。

【关键词】

民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管辖 仲裁协议

【基本案情】

谭某诉称:长沙马某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某堆公司)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蔬菜供应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7年12月,谭某作为蔬菜批发商户与马某堆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入驻马某堆公司经营的吉某物流园。2023年6月,马某堆公司以谭某同时还在红某市场经营为由,单方面将谭某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提高到之前的3倍,并称只有谭某退出红某市场,才能恢复原服务费收费标准,且不退还已多收取的服务费。马某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谭某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以不公平高价要求谭某支付服务费,对相同条件的商户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故起诉请求:解除谭某与马某堆公司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判令马某堆公司向谭某退还剩余租金、入驻费及多收取的服务费,并赔偿谭某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合同约定,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审法院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谭某的起诉。宣判后,谭某以本案本质上为垄断纠纷,垄断纠纷不能排除司法管辖为由,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2024)最高法知民终74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本案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垄断民事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以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有仲裁协议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涉案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申请仲裁予以解决,但由于本案审理并不局限于涉案合同所约定的谭某与马某堆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还涉及对马某堆公司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并且马某堆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垄断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能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即当然排除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本案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系发生在涉案合同履行中的行为,谭某主张该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据此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马某堆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本案应当作为垄断民事纠纷并依照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谭某的起诉,一审法院应当审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5条

【附件】(2024)最高法知民终748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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