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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与前东家签过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到竞争公司面试、领取门禁卡,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实际入职。这段短暂的求职,能否认定为违反竞业限制?公司据此要求员工返还6000元补偿,并索赔19万余元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吗?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审结了这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员工实际入职新公司并提供劳动,从而无法证实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因此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2022年3月,宋女士入职了A科技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入职时,她与公司不仅签订了劳动合同,还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按照这份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将来一旦宋女士离职,两年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不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担任同类职务。在此期间,公司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向宋女士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如果宋女士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应当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全部补偿,并以离职前一年度薪酬总额为标准支付违约金。
2024年5月23日,宋女士从A科技公司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此后,A科技公司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向宋女士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直到同年7月,A科技公司发现,宋女士曾到与A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B信息公司面试,并领取门禁卡,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续也没有实际入职。之后,A公司以宋女士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宋女士返还已支付的6000元补偿,并支付违约金19万余元,但没有获得仲裁机构的支持。A科技公司不服,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A科技公司的说法,宋女士并不认可。她辩称,从A科技公司离职后,自己一直没有就业,且领取了失业金,因而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
法院判决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A科技公司主张宋女士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并提交了宋女士的名片、快递记录、 B信息公司招聘信息以及公司负责人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虽然能够反映宋女士与B信息公司有过接触,或者办理过相关手续,但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宋女士已经在B信息公司就职,并实际提供劳动。因此,A科技公司要求宋女士返还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据此驳回A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罗彬彬 浦东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竞业限制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也要兼顾劳动者合理的择业权利。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能仅凭公司一方的推测或者零散线索,而要以真实、充分的证据为基础,立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对企业来说,竞业限制不能停留在“签一份协议”上。如果主张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及时固定与用工关系、工作内容、报酬支付和管理关系有关的证据,用以证明离职员工确实入职具有竞争性的公司,从事同类竞争性岗位并实际提供劳动。
对于劳动者而言,一旦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就要知道离职后在约定期限内自己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本案中,虽然法院并未将劳动者完成面试、短暂接触竞争企业构成违约,但劳动者也不能因此抱有侥幸心理。竞业限制期内,未经原用人单位许可,切勿入职竞争企业,也不要以兼职、外包等各类变相方式,从事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否则就可能被认定违反协议约定,需要承担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高额违约金等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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