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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店铺倒卖游戏账号、金币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6-10-30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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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上有店铺低价销售成品游戏账号、海量游戏金币,而多数此类网店商家是通过从他人处收购再加价出售的方式经营的。但真的可以在电商平台上规模化倒卖游戏账号、游戏金币吗?日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给网游虚拟物品商业化交易划出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某甲公司经授权取得某网络游戏独家运营权,且对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维权。涉案游戏用户协议约定,禁止账号转让、出借,禁止线下交易游戏币、道具、装备等虚拟物品。卓某在淘宝平台经营“某游戏工作室”店铺,销售涉案游戏的游戏账号、游戏金币等。某甲公司对在“某游戏工作室”购买游戏金币的过程进行时间戳取证。卓某通过游戏拍卖行虚高标价、一口价拍得装备的方式完成游戏金币出售行为。卓某自认,其所售大部分游戏金币、游戏账号系从第三方平台收购后转售,其不具备辨别游戏金币、游戏账号合法来源的能力。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卓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卓某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卓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售卖涉案游戏的游戏金币、游戏账号;卓某赔偿某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7000元。

卓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驳回某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法律未对卓某的被诉行为作出特别规定,但被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游戏运营商及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诚信原则以及网络游戏行业公认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出裁判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越来越受到大众关注,不少玩家混淆“个人少量处置自己合法游戏虚拟财产”和“电商规模化商业化倒卖虚拟物品”两种行为。本案厘清了网游虚拟物品场外商业化交易的司法边界: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在电商平台大规模收购、转售游戏账号、游戏金币,即便没有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若该交易行为破坏游戏实名认证机制,客观上为外挂、盗号所得虚拟物品提供流转渠道,助长游戏黑灰产业,减损游戏运营商交易机会,损害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网络游戏领域公认商业道德的,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对规范网游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引导游戏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示范作用,为网络游戏市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法官说法

对于经营者:切勿规模化收购并转售游戏账号、游戏金币。该行为可能会破坏游戏实名管理秩序,为外挂、盗号黑产提供变现渠道,一旦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游戏玩家:网上低价购买游戏账号、游戏金币可能面临账号被找回、封禁等多重风险。建议尽量通过游戏官方渠道体验游戏,不参与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平台账号、金币交易,保护自身财产与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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