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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结一起因电商刷单提升店铺评分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认定某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1. 刷单提升店铺评分?市场监管局: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
A公司主要从事化妆品零售经营,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主营某品牌化妆品。为提升店铺综合评分以获取更多平台流量、吸引消费者购买,A公司于2022年1月至6月期间,通过微信联系案外第三方,约定以购买有偿订单交易服务的方式刷单。
具体操作中,A公司委托第三方负责上架、发货、客服回复及售后等全流程操作,通过销售1.01元至4.01元不等、与主营化妆品无关联的纸巾等低价格商品增加店铺订单量。相关低值商品的名称表述与常规商品差异明显,商品图还标注了“不接受中差评”字样。期间,A公司向第三方支付刷单佣金共计42450元,涉及刷单订单5453单,相关订单的满分好评率达93.84%,店铺综合评分呈动态上升趋势。
2022年8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A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后于当月19日立案调查。经多次延长办案期限、补充调查,并两次组织听证后,该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A公司的刷单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万元。
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A公司仍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2. 法院: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① 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② 某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认定此类行为是否违法,核心在于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虚假性”、“误导性”以及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A公司通过支付佣金委托第三方销售与主营商品无关的低价格商品,目的是提升店铺综合评分。A公司虽主张销售该等商品是“真实交易”,但该交易并非基于正常的市场消费需求,而是为抬高店铺评分刻意策划的刷单行为,其本质是通过虚构交易数据营造“经营火爆、口碑良好”的假象,足以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策,同时影响平台流量分发,该行为显然属于对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了对应的处罚标准,即此类违法行为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A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足1年,且宣传涉及面不广,未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某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A公司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对其作出20万元罚款的从轻处罚,既体现了法律的惩戒性,也兼顾了过罚相当原则,符合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
(文中所涉公司名、平台名等均为化名)
3. 法官说法
本案二审法官陈根强指出,随着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部分商家为抢占市场份额,动起“刷单炒信”的歪念,试图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好评等方式提升店铺信誉。看似“短期获利”,实则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损害消费者和其他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予以规制。
对于经营者来说,诚信经营是立足之本,应将重心放在提升商品质量、优化售后服务、完善客户体验上,通过真实、优质的服务获得消费者的好评和高分,“刷”出来的流量和评分如同泡沫,看似美丽却一触即破。这不仅面临法律制裁和经济损失,更会严重损害店铺和品牌的长期信誉。各网络经营主体必须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将精力投入到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上,唯有真实的口碑才能赢得市场的长久信赖。
对消费者来说,在网购时,应理性看待店铺评分和用户评价,提高识别能力,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
对监管机构和平台来说,应当持续加大此类行为的监测与打击力度,完善技术手段识别刷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共同维护清朗、公平的网络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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