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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盛行及AI技术在软件领域的成熟应用,游戏开发者以网络游戏为依托,加大对游戏产业的资本投入和技术研发,从而促生游戏编辑器、角色模型、游戏手办等游戏产业新兴经济的出现和蓬勃发展,游戏玩家借助游戏编辑器等人工智能设备自行创作游戏视频、短剧等产品,并在消费市场进行有价兜售,在流量经济中获得高额收益。对于这种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视听作品的侵权认定如何把握?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网某公司系某著名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基于涉案游戏强大的玩家基础,其又开发了相关游戏编辑器,供游戏玩家利用编辑器进行涉案游戏的人物、场景等创作。杨某航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将游戏玩家基于编辑器创作的大量视频发布到其所属的自媒体账号下,并进行销售以此获得较高利益。网某公司认为杨某航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其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杨某航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万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网某公司主张保护的视频系玩家借助网某公司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涉案编辑器,由玩家选择涉案编辑器内置的角色模型(动作)、场景模型、场景素材、图片、图标、音乐、音效、游戏逻辑程序(触发器)等,并加入玩家自己的台词、构思、剧情等制作的视频。该视频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游戏画面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其次,上述创作是在游戏开发商网某公司创设好的场景中,按照既定的游戏逻辑程序(触发器)等规则调取网某公司预先创设的游戏素材自动生成,并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涉案游戏和涉案编辑器之外的创作。涉案游戏及涉案编辑器的著作权人为网某公司,其亦通过与玩家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明确了上述利用涉案游戏编辑器所创作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应归网某公司享有。因此,杨某航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发布并销售涉案视频的行为,侵害网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法院判令杨某航赔偿网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该判决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是全国首起涉游戏软件编辑器著作权侵权案件,准确厘清通过游戏编辑器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的类型及权利归属,为当下游戏玩家以游戏编辑器创作的视频为素材,吸引网络流量并获得收益的新型创作模式树立了司法裁判新规则。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流量经济时代获取红利亦有行为边界。确立该新类型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能够切实保障并尊重游戏开发商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玩家市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为新形势下游戏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司法力量。
【法官建议】
1.游戏开发者应进一步细化用户协议中有关二创作品权利归属、合作推广等关键性条款的约定,健全第三方公司对用户二次创作作品的统一商业化运营路径。在厘清版权归属与平台合作的双轨制下,最大程度维护游戏编辑器市场的秩序及AI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AI浪潮下版权保护生态、推动新型产业规范发展。
2.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亦应加强自我管理,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对于非法搬运的编辑器创作视频、私服外挂、侵权盗版衍生品等,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积极处理。游戏用户应树立版权保护的法治理念,尊重游戏开发者的智力成果,并合法合理运用游戏编辑器实施二次创作,实现流量经济下的商业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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