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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利权无效宣告理由的“违反诚信原则”之理解

(2025)最高法知行终794号

发布时间:2026-10-2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徐卓斌 李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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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主要是专利技术方案弄虚作假,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专利权人剽窃其发明创造成果提出专利申请的,有关纠纷本质上应属于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署名权等纠纷,宜另行通过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署名权纠纷等途径解决。

本案当事人杨某认为宝鸡石某公司、中国石某公司、宝鸡三某公司剽窃其完成的发明创造并据以申请涉案专利,遂以违反2023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为由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其仅能针对2024年1月20日以后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中请求人提出的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无效理由进行审查,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请求日为2023年10月20日,早于2024年1月20日,因此,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2023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审查。另外,杨某在口头审理中才提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主张,已超出规定的增加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或补充证据的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无效理由也可以不予审查。杨某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审查决定。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杨某的上诉理由和庭审陈述可知,其实质上是认为宝鸡石某公司、中国石某公司、宝鸡三某公司将其完成的发明创造据为己有而申请本专利权,导致其在后提出的专利申请无法得到授权。本案实质上是因专利技术方案的来源等产生的权属以及发明人署名的民事争议。对于此类争议,当事人可提起民事诉讼并请求确认争议专利的权利归属以及真实的发明人,而非直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主张专利权无效,这样也更有利于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简单以专利权人曾有冒名、剽窃等不诚信行为即宣告专利权无效,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于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无益。因此,对于杨某主张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上诉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二审判决还进一步指出,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1节的规定,专利权的取得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引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因此,即便无效宣告请求人未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提出相关无效理由,或者提出相关理由的时间超出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依职权进行相应的审查,以更好地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共利益。被诉决定以及一审判决的相应认定有所不妥,但尚不影响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结果正确。

该案表明,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专利无效宣告理由的,规制重点在于确保发明创造活动本身的真实性,即技术方案形成过程真实可信,不得虚构或造假。对于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发明人署名不实或者窃取他人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等不诚信行为,应通过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署名权纠纷等予以解决。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来规制此类行为,宣告专利权无效反而不利于真正权利人的权益保护。

【附件】(2025)最高法知行终794号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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