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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终审维持“植入中间件的共享网盘”专利无效判决

发布时间:2026-10-1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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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河北上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某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专利“一种植入中间件的共享网盘”(专利号:201810637241.5)被宣告全部无效。

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6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9月28日。2023年9月27日,百度公司以该专利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为由,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其全部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80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上某某公司不服,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在于涉案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具体涉及“中间件”“文件交互网关”等技术特征的认定,以及证据1(中国科学院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基于分布式云存储的企业网盘系统设计与实现》)与证据4-1(关于“中间件”的360百科存档页面)能否结合。

关于“中间件”技术特征,最高法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0047]-[0049]段记载,本专利的中间件位于操作系统、网络和数据库上层、应用软件下层,支持负载均衡。证据1公开的负载均衡模块处于客户终端与系统后端中间,其设置位置、功能作用与本专利中间件相同,故证据1已公开“所述中间件支持负载均衡”技术特征。

关于“文件交互网关”技术特征,最高法指出,证据1公开了文件上传后通过文件外链生成链接以供他人下载和访问,隐含公开了能够实现网络互联互通并提供共享文件交互的网络实体,即相当于本专利的“文件交互网关”。

关于证据结合的技术启示,最高法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有关远程调用单元、中间件的记载与证据4-1文字基本相同,证据4-1明确公开了中间件及其负载均衡功能,且证据1同样具有Server-Client网络架构并包括负载均衡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4-1应用于证据1。据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基于引用关系亦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某某公司主张一审判决未记载是否采信其提交的证据3、4构成程序违法,最高法认为,该证据取证时间及词条更新时间均晚于本专利申请日,不足以证明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相关术语的理解;一审法院已组织举证、质证,判决未记载采信情况仅属文字瑕疵,未对当事人重要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损害。

本案终审判决进一步明确了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标准,尤其是对“中间件”“文件交互网关”等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方法。判决强调,应结合说明书对技术术语功能与实现方式的记载,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相应特征;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结合多份现有技术,应考察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及技术启示的关联性。本案对互联网网盘、分布式存储领域的专利布局与无效实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附件】(2025)最高法知行终366号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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