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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前三季度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配发典型案例 含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10-1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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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物业公司与陈某等111名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案

——“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化解批量物业欠费纠纷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陈某等111名业主以物业服务不达标为由未交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经多次书面催告、上门协商未果,遂诉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等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得当事人同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某物业公司与陈某一案进行示范性诉讼,并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将其他平行案件委托住建部门下设的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开展先行调解。

一是整改先行,以改促和。调委会在住建部门指导下,与业主进行沟通,充分听取意见,梳理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并建立台账反馈至物业协会,物业协会督促某物业公司对照台账逐一查改或上门沟通。某物业公司根据台账分类施策:对业主提出的安保不严、清洁不到位、绿植死亡等问题第一时间整改,整改成效由属地社区组织验收;对不属于某物业公司服务范围的诉求,上门解释,争取业主理解,并同步报告给属地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前述方式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双方矛盾有所缓解,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

二是示范诉讼,明确预期。在示范诉讼中,法院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为:物业服务是否存在瑕疵;若存在服务瑕疵,是否应当减免物业费。法官在庭审中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深入辩论,并邀请小区业主旁听。经审理,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性、综合性等特点,而物业服务瑕疵往往具有偶发性、暂时性、局部性特征,若轻微瑕疵未造成实际损失,且已及时整改的,不应作为拒交或减少物业费的事由。最终认定,某物业公司服务存在轻微瑕疵但已及时整改,并未达到减少物业费本金的程度,业主应当全额交纳物业费。同时,基于某物业公司服务瑕疵既存事实,且为督促其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故不予支持其违约金的诉请,遂判决陈某支付物业费,驳回某物业公司违约金的诉请。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

三是批量调解,高效解纷。示范判决生效后,法官将判决书隐名处理后提供给调解员,调解员参考示范案件裁判标准,围绕业主的疑问,有针对性地向业主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示范案件裁判结果。同时,调解员还建议某物业公司对一次性结清拖欠物业费的业主适当给予优惠,提高业主交费积极性。最终促推110名涉诉业主参照示范判决与某物业公司达成一次性支付物业费的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四是延伸效能,源头预防。人民法院联合住建部门将“5G车载便民法庭”开进小区,通过以案说法、发放手册、咨询答疑等形式开展法治宣传,围绕物业纠纷共通的事实及法律争点精准释法,为业主提供法律咨询、提示诉讼可能结果。同时,将隐名后的生效示范判决、法官寄语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公布调委会的联系方式,以法律规定为指引,以示范判决为媒介,以法官寄语为纽带,搭建沟通桥梁,引导未涉诉业主与某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争议,促推未涉诉的100余名业主主动参照调解方案交纳物业费,实现潜在纠纷源头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物业服务轻微瑕疵引发的纠纷,呈现出批量化、同质性、类型化等特征。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建设部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物业领域行业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并精准运用类型化纠纷“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以典型个案进行示范性诉讼,厘清权责边界、统一裁判尺度、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一揽子高效化解平行案件。同时依托“5G车载便民法庭”开展法治宣传,从源头预防化解潜在纠纷,实现“办理一案、化解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

2.谭某某诈骗案

——依法惩治恶意“仅退款”,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间,被告人谭某某在多个电商平台购买榴莲、车厘子等水果后,伪造水果腐烂图片发给电商平台申请仅退款,将收到的水果卖出变现。经查,谭某某累计下单100余笔,非法获利60个单果9至10斤重的金枕榴莲和5箱5斤重的5J(超大果)车厘子,总价值16070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谭某某2024年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据此,于2026年4月29日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成为群众消费、商家经营的重要方式。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利用平台“仅退款”规则骗取商家货物,不仅造成商家直接财产损失,还扰乱了正常网络交易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贪图小利恶意退款退货,达到数额标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惩处。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治恶意退款退货等诈骗行为,是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的必然选择。本案警示广大群众,在网络交易中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应依法正当维权,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同时,也提醒商家注意留存发货、拆封退货视频等证据,遇到恶意退款退货诈骗情形及时报警。

3.王某诉单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以“匿名投稿”网络群组形式进行网络暴力的组织者应承担人格权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王某因分享其在A大学的学习生活,成为在新浪微博上拥有众多订阅者的“网络大V”。单某某自2020年12月开始,基于与王某的私人恩怨,开设以对王某进行人身攻击为专有目的的微博账号,该账户以对王某进行人身攻击为专有目的,征集网友的匿名投稿,取得王某发布于其他平台的私人照片、交友信息、就学经历多方面隐私信息并发布公开微博加以披露,开设“A大学王某今天道歉了吗”等话题,并与多名微博博主转发联动,共同对王某进行人格侮辱、对其私生活情况进行恶意揣测、编造,对其外貌嘲讽攻击。王某因不堪长期网暴口服头孢并饮酒,经诊断存在药物中毒、药物过敏反应。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查明事实,单某某通过微博平台,征集并披露王某隐私信息,使用侮辱、贬损性词汇形容描述王某,给王某生活造成影响,足以造成王某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已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犯。现讼争侵权微博已对外不可见,但单某某仍应在相应传播范围内消除影响。考虑到道歉形式应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故酌定单某某应在微博平台发表向王某的书面道歉,发布内容须经人民法院核准,声明保留时间不少于七日。对于王某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一切费用,结合单某某的过错程度、传播范围,酌定判决单某某赔偿王某相关损失。

典型意义

网络暴力侵权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等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本案系数字时代所产生的新型人格权侵权,特点为:一是侵权人通过注册专用账号,收集发布被侵权人个人隐私信息甚至人身攻击内容,并加以负面导向评论解读,引导助推对被侵权人的网络暴力。二是通过制造对被侵权人进行辱骂、隔空喊话等形式的词条、话题,将被侵权人姓名搜索与负面内容长期相关联。三是恶意转发扩散。本案中多名侵权人采取联动转发、评论、点赞方式,在大量关注及转发背景下信息扩散速度较快。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在词条、话题、超话、群组、贴吧等环节集纳网络暴力信息,禁止创建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名义发布导向不良等内容的话题版块和群组账户。本案明确认定该类行为构成名誉权的侵犯,并对该侵权行为加以惩处,有助于治理网络暴力行为、净化网络环境,同时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霍尔木兹海峡两外轮碰撞案

——打破西方路径依赖,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7日,安提瓜和巴布达籍“阿达琳”轮与利比里亚籍“前线老鹰”轮在霍尔木兹海峡阿联酋附近海域发生碰撞事故。其中,“阿达琳”轮因失火受损。“前线老鹰”轮在深圳维修时,“阿达琳”轮的船东环球航运控股有限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该轮。为解除船舶扣押,“前线老鹰”轮船东前线老鹰有限公司提供2.03亿元的解除扣押现金担保,并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广州海事法院裁定准许前线老鹰有限公司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确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为1.68亿元。

广州海事法院受理该两外轮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本反诉案。环球航运控股有限公司向前线老鹰有限公司索赔船舶价值、船期损失等多项损失计1.68亿元,前线老鹰有限公司向环球航运控股有限公司索赔修理费、船期损失等多项损失计10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广州海事法院先后4次召开庭前会议,妥善完成该案的举证质证、技术调查筹备等各项前置工作。2026年7月14日,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结合案件实际于庭审后积极推动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重努力,双方当事人于7月27日成功达成和解协议。7月31日,广州海事法院组织两外轮碰撞事故责任纠纷及所涉租约纠纷案的债权人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典型意义

一是充分展现了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境外当事人基于对中国法院的信任,在我国与案涉纠纷无直接连接点时,主动选择在我国扣押船舶、提起诉讼,并在广州海事法院努力下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有力有效打破了长期以来国际航运纠纷对欧美法院和法律的路径依赖。二是充分展现了中国法院精湛的业务水平和高效务实的司法作风。该案各个司法环节推进高效、有序,尤其是创新引入了海事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有力破解了域外船舶碰撞事故专业事实查明难题,高质效定分止争,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法院驾驭复杂疑难海事案件的能力。三是充分展现了“东方经验”的独特魅力。该案合议庭秉持“和合共赢”理念,开展全过程调解,寻求定分止争“最优解”,用心用情找准争议症结,有效释法明理,弥合双方分歧,寻求利益平衡,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充分展现了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东方调解经验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注入的新动能、带来的新气象。

5.长沙中某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程某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巡回审判”协同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长沙中某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61123****.9、名称为“吸嘴组件和扫路车”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主张程某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某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CLW5180****6、CLW5120***6两款型号的扫路车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判令程某公司及其经销商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乏“喷水管的进口端连接扫路车上的水箱”技术特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中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中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喷水管的进口端可以与扫路车上的水箱连接,并公证了同型号含连接管的产品作为二审补强新证据提交。

裁判结果

技术事实的查明是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基础环节。针对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将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纳入二审勘验范围,赢得了当事人“情理”上的信任。通过巡回实地勘验,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全面细致地比对和现场演示,为实质化解纠纷夯实“事理”基础。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为本案涉及专利侵权判断中特意排除规则的适用,经检索,发现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存在类似入库案例。该案合议庭将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类似入库案例向中某公司进行了释明,引导当事人在入库案例基础上形成合理裁判预期。中某公司经慎重考虑,最终决定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处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案例库+巡回审判”的协同作用,通过将类案规则转化为纠纷化解的共识基础,以低成本、非对抗的方式实现纠纷实质化解,彰显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在统一裁判标准、引导合理预期方面的关键支撑作用,真正把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治理效能落到实处。

6.冯某飞诉江苏省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政府投诉举报处理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行为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没有利害关系

基本案情

冯某飞在明知河豚鱼肝脏可能有毒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25日至27日在江苏省靖江市5家餐饮店连续消费含河豚鱼肝脏的菜品后,以5家餐饮店销售含河豚鱼肝脏的菜品为由,向江苏省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5起投诉举报。靖江市监局依据当时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和立案的决定,并短信告知冯某飞。靖江市监局依法对5家餐饮店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告知冯某飞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通过互联网公开。

  冯某飞认为靖江市监局未对其投诉举报事项全面客观调查并告知处理结果,就5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靖江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冯某飞3日内5次购买并食用同一食品、投诉举报5起、申请复议5件,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为已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为由,认定其滥用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权和行政复议权,决定驳回冯某飞的行政复议申请。冯某飞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靖江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靖江市监局对其举报作出行政处理并书面答复。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飞明知河豚鱼肝脏可能有毒,仍在短时间内进行多次同类型餐饮消费,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和通常的消费习惯;且冯某飞对上述餐饮服务反复多次以相同理由提出多起投诉举报,其行为已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构成滥用投诉举报权利。冯某飞与靖江市监局的投诉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也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遂裁定驳回冯某飞的起诉。宣判后,冯某飞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知假买假行为多发,部分主体滥用投诉举报权利,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牟利性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加重经营者不合理负担,破坏营商环境。大量重复投诉举报涌入行政渠道,扰乱正常行政管理秩序;抬高普通消费者维权成本,挤占正常维权渠道;破坏交易信任,形成不良价值导向,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本案依法认定职业索赔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也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清晰划定正当维权与恶意牟利的边界,具有良好示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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