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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重庆一中法院将产业一线的问题困惑转化为规则指引的精准选题,选取辖区两级法院共10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回应产业和企业的真实法律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司法之力护航重庆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之都建设。
案例一 某汽车公司诉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某汽车公司系国内某知名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其主张尚未上市某车型中,方向盘、副仪表盘及空调系统等处内饰设计属于其技术秘密,并为上述技术信息投入高额研发成本。经鉴定,该技术信息符合非公知性。该公司对厂区采取封闭式管理,《出入厂区管理制度》明确载明:临时来访人员应在保安岗办理《临时通行证》,且原则上仅限于访问公共区域等;需进入关重、涉密区域的,应由业务对接部门指定专人陪同。厂区多处张贴禁拍标识。陈某欲提前获知该未上市车型的信息,在试图从某汽车公司正门进入厂区被门岗保安明确拒绝后,仍徘徊周围寻找机会。最终借某汽车公司当天组织员工体检,将厂区围栏临时打开缺口以供通行之机混入公司厂区。随后,陈某找到厂区内尚在研发测试阶段的样车,偷拍获取样车内饰。偷拍时,样车全身除车窗玻璃外均覆有伪装车衣。随后,陈某将所拍照片视频上传至某大型互联网平台。某汽车公司遂以陈某侵害技术秘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陈某辩称其所走通道无人值守,拍摄时案涉内饰设计亦处于可随意取得的未加密状态,案涉技术信息不符合“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要件,不构成商业秘密。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不要求权利人采取削弱其活动能力或超出一般预期的措施来维持信息的秘密性。权利人对其存放涉密信息的生产经营场所采取限制来访者的封闭式管理举措,并对该涉密信息采取足以使相对人知悉其保密意愿及保密客体的保密措施,相对人未经权利人同意进入前述场所并获取该涉密信息的,即使该信息对相对人而言未完全处于加密状态,仍应认定权利人对涉密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据此,法院认定陈某行为侵害他人商业秘密,判决陈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以司法之力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案例。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力,却普遍面临研发投入大、成果易遭窃取的困境。本案准确界定商业秘密案件中保密措施合理性的认定标准,指出法律不要求权利人采取削弱其活动能力或超出一般预期的措施来维持涉密信息的秘密性。本案明确了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标准,有助于增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创新安全,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 某公司、某电池公司诉孙某、某新能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一审: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刀某电池”的专利权人,某电池公司系其全资子公司,主营“刀某电池”的研发生产。某新能源公司与某公司、某电池公司为同业经营者,孙某系某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在其运营的某平台账号发布“刀某电池”与固态电池穿刺对比视频。该视频通过恶意剪辑他人在先发布的“刀某电池”穿刺测评视频,保留穿刺与起火镜头并加以拼接,营造“刀某电池”一经穿刺即起火的虚假效果,同时展示某新能源公司的电池产品经钢钉、电钻、砖头等多重冲击仍不起火的画面。视频发布后,引发社会公众对“刀某电池”的大量负面评论。某公司、某电池公司认为,孙某、某新能源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新能源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为推广自身电池产品,恶意剪辑“刀某电池”穿刺测评视频,营造该电池一经穿刺即起火的虚假效果,贬损“刀某电池”产品性能,属于歪曲真实情况的误导性信息。该视频造成相关公众对“刀某电池”的大量负面评价,损害了某公司、某电池公司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法院遂判令某新能源公司赔偿某公司、某电池公司10万余元。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制新能源汽车领域商业诋毁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同业经营者为推广自身电池产品,恶意剪辑、拼接测评视频以歪曲竞品真实性能、贬损他人商品声誉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本案清晰划定了新能源汽车领域产品测评与商业诋毁的边界,有力维护了创新型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与技术成果,引导市场主体开展良性竞争、深耕技术创新。
案例三 杨某与某汽车工业公司、重庆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审: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杨某向重庆某公司购买了一辆某汽车工业公司生产的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车辆配备L2级别的辅助驾驶系统,重庆某公司交付了《用户手册》,手册中对于辅助驾驶系统的功能限制进行了说明。2024年9月1日凌晨,杨某丈夫唐某驾驶车辆并使用辅助驾驶系统以超过70km/h的速度行驶时,车辆追尾处于静止状态下的洒水作业车并造成车辆严重受损、唐某右手损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认为,涉案事故发生时该车辅助驾驶系统开启,行驶过程中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未发出任何警示要求驾驶员接管车辆,更未触发紧急制动,最终导致该事故发生,故诉至法院,请求生产者某汽车工业公司、销售者重庆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3万余元。
【裁判结果】
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L2级辅助驾驶系统仍是辅助驾驶功能,驾驶员对车辆拥有绝对控制权,是车辆在道路安全驾驶的第一责任人。生产者某汽车工业公司就辅助驾驶系统功能限制在《用户手册》中予以明确声明与警示,销售者重庆某公司向杨某交付了《用户手册》,杨某应当根据《用户手册》妥善使用相关功能。杨某在使用智能辅助系统过程中疏忽大意,过于依赖辅助驾驶系统,未充分注意行车路况,在出现紧急情况后亦未及时接管车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车辆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遂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智能驾驶产业发展背景下,精准界定L2级辅助驾驶系统交通事故责任、厘清人机责任边界的典型案例。L2级自动化驾驶仍属“辅助驾驶”范畴,驾驶员对车辆拥有绝对控制权,辅助驾驶系统的介入并不转移或免除驾驶员持续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法定职责,驾驶员不得因开启辅助驾驶而疏忽大意、懈怠观察与接管责任。本案判决通过强化驾驶员安全驾驶责任有力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并为智能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预期,具有重要的规则引领作用。
案例四 某供应链公司与某物流重庆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一审: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7日,某物流重庆分公司与某供应链公司签订《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协议》,约定某供应链公司为某物流重庆分公司提供国际货运代理、仓储、运输以及其他相关物流服务。2023年9月15日,某物流重庆分公司将2台准备参加挪威车展的赛某新能源汽车委托某供应链公司进行装箱加固、报关,并运输至铁路起运站。2023年9月19日案涉车辆从团结村起运,经中欧班列运输至德国杜伊斯堡。2023年10月13日,在德国杜伊斯堡拆箱时发现,蓝色汽车表面有明显剐蹭痕迹,轮胎的捆扎带断裂、固定木块脱落,灰色车辆的轮毂亦有轻微剐蹭。某物流重庆分公司将蓝色汽车运至位于荷兰的赛某欧洲公司进行维修。2024年11月,某供应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物流重庆分公司支付运输服务费13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违约金、律师费等,某物流重庆分公司反诉请求某供应链公司赔偿维修费等费用12万余元及违约金、律师费等。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新能源汽车性质及装箱情况、同集装箱内其他汽车的情况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新能源汽车到港后因运输发生的货损系由某供应链公司装箱作业不牢所致,某供应链公司应向某物流重庆分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12万余元。在本诉与反诉中的款项品迭后,法院判决某供应链公司向某物流重庆分公司支付1万余元。宣判后,某供应链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附件3《货物装载和加固的技术条件》是国际铁路联运中将货物装载到各种铁路车辆上的通用技术条件,具体规定了国际铁路联运中为防止货物移动应当如何计算加固强度、选择货物装载方式、选择加固材料。由此说明,国际铁路联运中可以按照一定的方法计算货物加固所需强度,以确定使用何种加固材料、选择何种加固方式防止货物在集装箱内发生移动。某供应链公司作为承担案涉汽车的集装箱内装固定义务的一方,应当对集装箱内部货物的加固强度进行适当评估,选择使用适合国际铁路联运的商品车加固方式、加固材料,防止汽车在集装箱内发生移动。但某供应链公司未采取适当的加固措施,固定汽车的三角木打入铁钉数量不足、固定汽车轮胎的紧固带拉力不足,导致案涉汽车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发生位移、剐蹭。综上,某供应链公司作为专业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未适当、充分履行集装箱内装加固义务,导致案涉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涉“渝车出海”国际联运的典型案例。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可以按照一定的方法计算货物加固所需强度,以确定使用何种加固材料、选择何种加固方式防止货物在集装箱内发生移动。货运代理企业在受托承担具体装箱作业时,负有集装箱内装加固义务,应当选择适合国际铁路联运的商品车加固方式、加固材料。本案有助于厘清国际联运各环节的货损责任主体,督促物流企业提升专业化、标准化服务能力,对促进“渝车出海”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规则示范意义。本案在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开展庭审及宣判,并邀请市人大代表、物流协会及园区企业代表旁听观摩,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五 某投资公司、某开发公司与某汽车制造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执行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某汽车制造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受多重因素影响,其重庆生产基地停产,承租的国有厂房闲置。厂区产权方某投资公司、某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汽车制造公司腾退返还厂区,并支付租金、场地占用费,并取得生效判决。2024年7月,因某汽车制造公司未履行义务,某投资公司、某开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属地招商引资部门正重点招商引入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优质项目,入驻目标厂房正是该闲置厂房。
案涉厂区占地15.8万平方米,共7栋车间,待处置物品9700余项、约20万件,其中还有汽车总装大型专用生产线适配特定车型,腾退时间紧、任务重。执行法院组成工作专班,全过程联动属地政府部门,分类施策化解执行难题:一是围绕项目落地时序制定“两阶段、多节点”分批交付案涉厂房方案;二是引入公证机构全程见证清点腾空,征得被执行人同意后委托专业机构“代履行”对生产线进行保护性拆除;三是针对专用生产设备,创新采用市场价值与残余价值结合的评估方式,对生产线、存货、电池包等资产分批次司法拍卖。
【执行结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主动对接属地招商、行业主管部门,在多方合力下,15.8万平方米厂房全部按期腾退交付,2024年9月,引进的一家获得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配件企业顺利入驻投产。2025年7月,另一家新能源汽车关键配件企业进场,案涉国有厂房全部重新投入使用。2025年以来,两家入驻企业实现产值超10亿元,为地方带来稳定的就业岗位和税收贡献。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服务保障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项目入驻投产的典型案例。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完整性和竞争力,离不开产业空间载体的有效供给。本案中,法院坚持服务产业发展大局,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同联动,形成“政府统筹+司法保障”的工作合力,依法高效完成场地腾退交付,确保新能源零配件企业第一时间入驻投产。本案的顺利执行,有效盘活了闲置土地和厂房资源,将“沉睡资产”转化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载体,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护航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责任担当和执行智慧。
案例六 某科技公司等九公司与某电器公司执行实施系列案
执行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某电器公司经营领域为新能源、车载充电机等核心零部件,其下游客户包括红旗、宝马等国内外知名整车厂商。因母公司经营问题,导致其在母公司10亿余元应收账款未能收回,多家上游零部件供应商因该公司的应收账款问题陷入资金困境。2024年7月起,某电器公司分别被某科技公司等9家上游供应商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共计7954万余元,后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法律文书生效后,某电器公司未履行义务。自2025年2月起,该公司所涉12件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法院依法冻结了某电器公司名下32个账户存款及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某电器公司主动向法院申报应收账款情况、企业经营现状等,请求解封其银行账户以帮扶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执行结果】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实地调查并走访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确认某电器公司主动申报的财产和经营状况属实。为兼顾债权人权益与企业纾困复产,法院系统梳理该公司所有执行案件,结合所冻结款项、企业应收账款回款周期、量产项目等,积极协调某科技公司等与某电器公司多次召开线上和解会议,最终达成执行和解,采用“部分即时偿付+解除账户冻结+余款分期履行”模式,同时解封账户和股权,帮助企业恢复资金“造血”能力。目前均已履行完毕,企业生产经营有序进行。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是人民法院以善意文明执行稳定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供应链的典型案例。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高度耦合,上下游企业以定制化零部件供应和长周期应收账款为纽带,形成紧密的“链式”依存关系。一家零部件企业因账户冻结而停摆,不仅导致下游整车厂面临断供风险,还会沿供应链向上游原材料供应商传导应收账款危机,形成“多米诺效应”。法院坚持类案统筹、集中化解策略,对系列案件统一研判、一体推进,通过“部分即时偿付+解除账户冻结+余款分期履行”模式,让具备存续价值的企业恢复经营能力,既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维持了关键零部件的持续供应,有效避免了“断一条链、垮一批企业”的连锁反应,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畅通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案例七 某汽车公司与邹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一审: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某汽车公司系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销售企业。邹某某系网络用户“某ID”账户所有人,其使用该账户在某网络平台多次发布涉及某汽车公司及其旗下汽车的相关言论。某汽车公司认为,邹某某发布的部分言论内容严重失实,并具有明显侮辱性,导致公司社会评价降低,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邹某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侵权损失100万元及公证费20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某在公开平台多次发布关于某汽车公司生产汽车的负面信息,部分用语已经超出了表达自由的边界或舆论批评监督的合理范围,确有侮辱、诋毁某汽车公司的故意,相关言论通过互联网公共平台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悉,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某汽车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邹某某在某网络平台涉案账户置顶位置,以书面方式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连续置顶不少于90日;如未按约发布,由法院在报纸公告相应道歉内容,相关费用由邹某某承担。同时,邹某某赔偿某汽车公司侵权损失3万元,某汽车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新能源汽车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的典型案例。新能源汽车产业是新兴产业,企业品牌、技术创新和市场信誉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用户在行使言论表达权时,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善意的基本要求,对涉及企业及其产品的言论负有相应注意义务,不得以网络传播为工具发布失实、侮辱性信息,贬损企业商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人民法院既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对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督、评价和合理表达的权利,也依法制止超越合理边界的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推动形成权利行使有边界、企业经营有保障、网络表达有秩序的良好环境。本案通过调解促成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明确了网络言论表达的合理边界。
案例八 王某江危险驾驶案
一审: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某江饮酒后启动其SUV汽车,向车机系统下达导航指令,开启智能辅助驾驶模式。该车由重庆市铜梁区兴农街出发,行驶到G93成渝环线高速公路。期间,车机系统多次发出分心1级、2级、3级告警,后因驾驶员不符合智能辅助驾驶条件,车辆触发安全刹停,并自动退出智能辅助驾驶模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铜梁大队发现高速路上有异常停车后,赶到现场将坐在主驾驶位上的王某江查获。经鉴定,王某江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8毫克/100毫升。
【裁判结果】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江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王某江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惩处醉酒后启用智能辅助驾驶功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典型案例。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将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驾驶辅助,即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本案涉案车辆的驾驶自动化等级为2级,被告人开启智能辅助驾驶功能驶入道路后,应当监管辅助驾驶系统且始终参与驾驶任务并确保行车安全,但其在车上进入睡眠状态,未履行监管义务和行车安全义务,在性质上属于违规驾驶,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近年来,随着智能辅助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部分驾驶人错误地将智能辅助驾驶功能等同于完全自动驾驶,企图以“智能”为名规避法律责任。本案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江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判处刑罚,明确了智驾与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边界,准确界定了智能驾驶系统在机动车驾驶中的辅助地位与驾驶人的主体地位,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和运用智能辅助驾驶,回应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司法审判提出的新问题,有助于类似案件的源头预防。
案例九 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专业生产高精度齿轮机械的中国台湾企业,被告重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系专营新能源汽车配件的供应商。自2019年起,双方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书》《配套单价协议》《采购合同》等文件建立合作关系,约定由原告按被告提供的技术图纸及规格要求,生产新能源汽车的核心精密零部件并长期供货。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确认订单、发货指令及核对单据,由被告指定的物流公司经跨境物流、报关清关等环节进行货物交付。2022年3月起,被告未再要求原告继续发货。2022年11月,双方签署对账单,对历史供货总量进行了确认。双方对已付货款金额、实际供货数量均不持异议,但对于对账单中“第三方物流存放”及“已到未收货”这两类状态异常的货物,在质量责任与付款条件上存在根本性争议。被告主张,该部分货物因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其拒收或暂扣,故尚未完成合格验收,不应计入应付货款范围。原告则对被告提出的质量异议不予认可,认为货物已按约发出并在完成清关手续后到达被告指定仓储点,被告应支付全部货款。
【调解结果】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专业制造领域的技术标准与产品质量认定。双方系长期合作关系,均有较强的和解意愿,但因对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重大认知分歧,经法院多次沟通,调解方案仍有较大差距。为打破僵局,合议庭经充分研讨,决定采取“事实查明与案件调解双轨并行”的策略,并结合案情拟定了“三步走”工作方法:一是明确产品质量检验的技术标准。鉴于合同未约定具体验收标准,仅约定按被告提供的技术图纸供货,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确定以技术图纸中标明的技术参数作为质量检验的依据。二是在涉台合同纠纷案件中引入技术调查官。考虑到案涉产品数量大、品类杂、批次多,若启动鉴定程序将面临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合议庭决定依托本院技术调查官机制,在开庭审理前先引入技术调查官协助查明相关技术事实。三是组织现场勘验并同步开展调解。合议庭成员、技术调查官及双方当事人共同前往仓储点,分组开展工作:一组核对现场产品数量是否与书面确认情况相符;另一组在技术调查官指导下,确定了取样标准、比对方法、检测设备的提供者、检测设备的参数设置等内容。技术调查官还对被告单方进行的检测报告与抽样检测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专业比对,对半成品、在制品的物料状态作出定性评估。促成双方在启动检验样品运输至检测设备所在地的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搁置技术争议,从主观责任推诿转向客观定量核算。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引导双方理性考量实际损失、责任比例以及未来跨境供应链交易的可能性,最终促成双方就货款支付金额及期限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圆满化解。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调解书后十日内,即按调解确认的金额及期限履行完全部义务,原告亦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新能源汽车制造领域涉台合同纠纷。新能源汽车配件涉及精密制造,技术参数认定复杂,两岸跨境供应链又加剧举证困难,此类案件往往陷入各执一词的僵局,启动司法鉴定则面临成本高、周期长的现实困境。本案创新导入“三步走”工作方法,将技术查明程序前置,在技术调查官的参与下,通过现场勘验将原本需要通过复杂鉴定的技术争议,转化为可核验、可对比的客观事实。有效打破双方因专业认知鸿沟形成的对立情绪,使调解工作建立在扎实的技术共识之上,帮助当事人理性核算损失、评估诉讼风险,最终促成调解并自动履行。从效果上看,达成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保障新能源汽车跨境供应链的稳定贯通,实现纠纷化解从定分止争向价值修复的延伸。
案例十 王某诉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审: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生产一体化压铸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企业。王某入职该公司后,先后与公司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薪酬待遇、加班工资计算、绩效考核等事项。工作过程中,王某先后6次因违反《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等,被公司扣除部分工资。2024年12月25日,王某以未足额发放加班工资及无故克扣工资为由,向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未继续上班。同年12月27日,重庆某科技公司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扣除的工资等。王某不服劳动仲裁处理结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扣除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王某绩效考核成绩、惩戒情况审批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各项扣款事实,且扣款金额符合用人单位绩效考核规定和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加班事实及时长、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发标准,公司已足额发放王某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王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无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违法情形。故对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被扣除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用工秩序、防范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风险的典型案例。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是重庆“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的首要主导产业,其健康发展依赖于规范有序的用工管理环境。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绩效考核规定、考勤记录等证据,依法认定用人单位扣款有据、加班工资已足额发放,并据此驳回王某无事实依据的诉请。法院判决依法支持企业规范行使自主用工权,为产业用工提供了稳定的司法预期。同时,该裁判也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促进企业规范管理。本案以个案裁判厘清企业自主用工与劳动者权益的边界,以规则之治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规范用工提供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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