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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指导性案例
一、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审查案例
01 案例
某市交通运输局起草的《高速公路项目模式转化有关事项》,其中规定:“由市财政局牵头,相关县区配合,在农业险等险种投保时对黄河财险给与倾斜”。
案例分析:该规定排除其他保险公司参与竞争,使黄河财险在农业险等险种投保市场中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以明确要求、暗示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
处理结果:起草单位已修改。
02 案例
某市数据局起草的《某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其中规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构需“具备1年以上数据运营经验,有参与数据要素标准和管理办法起草制定的经验,在数据要素领域具有区域影响力。拥有自建的相关技术平台,具备数据脱敏、隐私计算等安全技术能力,近1年无重大数据安全事故。信用评级达到AA级以上,法定代表人无失信记录。”
案例分析:该方案明确运营机构需具有“参与数据要素标准和管理办法起草制定的经验”“信用评级达到AA级以上”,实际上排除了其他信用状况良好或具备公共数据运营资质、能力,但未参与数据要素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的经营者参与遴选竞争的机会,导致公共数据运营市场遴选标准过高,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条件”的规定。
处理结果:起草单位已修改。
03 案例
某市容环境卫生总站就《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提请公平竞争审查,因材料缺失被退回补正。完善材料后,某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审查,发现该办法设置违规条款,要求企业、商户办理营业执照新办、转让、变更、注销业务前,必须提供垃圾处理费核定通知书及足额缴费凭证,未结清欠费则不予办理相关业务,以此作为市场准入、退出的前置条件。
案例分析:该条款存在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其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增设审批程序,设置了不必要、超出实际需求的准入条件,同时通过以欠费限制营业执照办理的方式,为商户、企业经营退出设置了不合理障碍,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实施办法中关于禁止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退出壁垒的相关规定,不当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及退出行为。
处理结果:起草单位已修改。
04 案例
某县生态环境分局起草的《“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其中规定“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对无废城市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循环经济领域,由县内保险机构发展绿色农业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案例分析:该规定排除其他保险机构参与竞争,使县内保险机构在绿色农业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市场中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以明确要求、暗示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
处理结果:起草单位已修改。
二、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审查标准
05 案例
某市商务局起草的《某市加快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的扶持措施》,其中规定:“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名录库的限上商贸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知名品牌首店等不同经营主体设置5至10万元不等差异化财政补贴。”
案例分析:该文件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针对不同类型商贸服务业经营主体分级分类给予财政补助,属于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差异化财政补贴,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规定。
处理结果:起草单位已修改。
06 案例
某市工信局起草的《工业企业复产达标升规培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其中规定:“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为重点,建立老企业升规培育库,强化政策扶持,帮助企业扩大产品订单,强化跟踪检测、指导服务、要素保障”。
案例分析:该规定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为标准确定培育库入库经营者,排除了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涉嫌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的方式在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者设置无客观明确条件的方式在要素获取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规定。
处理结果:起草单位已修改。
第二部分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案例
01 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某县燃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6年5月13日,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县燃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4.76万元。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4年10月对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某县行政管辖区域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某县燃气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23年4月至2024年9月,当事人未告知用户可以自行选择,强制为新居民用户安装其提供的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收取较高费用。同时,当事人在老用户入户巡检中,对安装使用其他品牌不锈钢波纹软管的用户以停气方式迫使购买更换成定制的波纹软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行为。
燃气行业关乎民生福祉。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销售市场本应为开放竞争的市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产品均应合法公平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居民用户应可根据自身需求自由选择购买。涉案企业的搭售行为侵害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抬高了用户的安装使用成本,剥夺了其他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
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本案,有利于居民用户降低燃气使用成本,也使其他合法经营者可以自由平等地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02 省市场监管局依法纠正某县交通运输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5年11月14日,省市场监管局对某县交通运输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县于2025年7月底启动已到经营期限和报废期限的出租车更新工作。2025年9月和10月初,该县交通运输局分别与重庆某汽车品牌企业、浙江某汽车品牌企业,会同该县仅有的两家出租车企业签订“某县新能源出租汽车更新合作项目”招商引资合作协议或合同,其中包含“扩大乙方产业布局,提升市场占有率,定向投放纯电动新能源出租汽车”等内容。10月中旬,该县两家三出租车企业联合制定《某县巡游式出租汽车报废更新规程》,其中包含:“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同意,现对全县210辆老旧燃油出租汽车实施报废,统一采购长安欧尚520出租版、吉利几何A两款新能源车型”等内容。《更新规程》发布第二天,该县发生出租车司机停运事故。
该县交通运输局在没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依据的情况下,通过签订招商引资合作投资合同的方式,限定或变相限定2家特定品牌汽车生产和销售服务商在该县域提供出租车更新新能源车型的行为,妨碍了其他可以提供符合运营要求的汽车经营者进入该县出租车更新市场,限定或变相限定巡游出租车更新的类型,限制了相关方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25年10月19日,该县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废止<该县巡游式出租汽车报废更新规程>的通知》,11月初,该县交通运输局分别与两家特定品牌汽车企业解除招商引资合作协议,相关废止情况在该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该县出租车更新市场竞争秩序得到恢复,到今年4月下旬全部出租车已更新到位。
巡游出租车更新市场的公平竞争,既关乎出租车司机群体的切身利益,也关乎相关生产厂家和经销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及时回应了出租车司机这一特定群体的合理合法诉求,有效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进一步恶化,维护了相关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03 敦煌市某餐饮店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事实:经查,2024年8月23日,执法人员联合交通、文旅、公安部门对敦煌市某餐饮店开展检查,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向出租车司机、旅行社导游以“感谢费”名义,按消费金额30%比例支付回扣,2024年7月1日至8月31日共支付“感谢费”63484元,以此获取交易机会,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敦煌市某焖饼驴肉黄面店向出租车司机、导游支付回扣的情形,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定性处罚:敦煌市某焖饼驴肉黄面店向出租车司机等人支付回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60000元罚款。
主要问题评析:
1.当事人以“感谢费”名义实施商业贿赂,本质是通过财物手段利用出租车司机、导游的影响力招揽游客,排挤同业经营者公平竞争,扰乱了旅游餐饮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2.本案中商业贿赂行为隐蔽性强,以微信转账方式实施,无规范台账记录,违法所得难以直接认定,给监管取证和金额核算带来挑战。
3.当事人未建立规范经营台账,未留存消费记录,既无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也不利于自身经营合规与监管核查,存在明显管理漏洞。
案件启示:
1.坚守法治底线,恪守诚信经营准则。各经营者须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严格恪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坚决摒弃以“感谢费”、回扣、返点等利益输送方式谋取交易机会的违规操作,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秉持公平诚信经营理念,共同维护旅游餐饮市场良好生态。
2.强化协同监管,织密行业整治防线。市场监管部门应聚焦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深化与交通、文旅、公安等多部门联动协作,精准研判隐蔽化、网络化商业贿赂新动向,加大线索深挖、执法查处与典型曝光力度,持续强化监管震慑效能,倒逼行业主体落实合规经营主体责任。
3.健全内控机制,筑牢合规经营根基。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应全面压实内部管理责任,建立完善财务核算、台账登记、交易记录留存等内控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合规风险自查自纠,主动提升依法经营能力,积极配合监管检查,从源头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助力市场环境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04 金昌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件事实:2024年4月30日和2024年7月10日,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微信群发布某温热治疗仪的三大特点六大功效等虚假宣传的内容。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电位温热治疗仪是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宣传与注册适用范围不符。当事人员工多次直接或变相在有500人群员的“金昌某健康生活馆”微信群发布电位温热治疗仪虚假宣传的内容。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2024年共售出了72台电位温热治疗仪,销售额为1338540元,因无法确定顾客是否因当事人虚假宣传而购买电位温热治疗仪,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定性处罚:当事人对销售的电位温热治疗仪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主要问题评析:
1.本案中因虚假宣传对顾客的洗脑程度较高,商家对执法部门检查较为警觉,导致取证困难,需要采取多次核查,线上线下联合等方式进行取证。
2.本案中现场检查未能发现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采取线上核查的方式,调取微信群信息涉及电子固证,对人员要求较高。
案件启示:
虚假宣传作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高频违法行为,贯穿多个重点领域。在虚假宣传案件查处中,普遍存在取证难、定性难、认定难等问题,如线上宣传证据易销毁、引人误解宣传界定模糊、违法后果举证复杂等,直接影响案件查办质效。对此,要健全全链条执法闭环机制:一是规范证据固定流程,强化电子数据取证能力,熟练运用截图、录屏、公证取证、平台数据调取等方式,及时固定直播话术、广告文案、商品详情页、交易数据等关键证据,确保证据合法有效;二是优化案件查办流程,加强内部执法科室协作,简化线索移送、立案调查、处罚审批流程,提升案件办理效率,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强化执法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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