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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超范围使用品牌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

发布时间:2026-10-20 来源: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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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加盟不等于终身授权 扩店经营切勿逾越品牌边界)

依托成熟品牌的口碑、标准化的运营体系,品牌加盟成为众多经营者创业增收的优选途径。不少加盟商认为,只要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缴纳加盟费用,就能无限制、无条件使用合作品牌开展经营。然而品牌加盟的商标使用权有明确范围与期限,超出授权边界的私自扩店、私自用标行为,将构成商标侵权,合法加盟商也会变身侵权行为人。

基本案情

北京启某公司系知名幼儿教育企业,自2007年起合法持有并使用“XX”注册商标,长期深耕幼儿早教、亲子托管领域,经过多年运营积淀,该品牌在全国幼教行业拥有较高知名度与市场认可度,品牌加盟体系成熟、合作商户众多。

2010年,孙某与该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成功加盟“XX”品牌,在指定街区合规经营幼儿园。合同履行期间,孙某的经营行为均在品牌授权范围内,属合法合规使用品牌商标。

2022年,孙某另行注册成立乐某公司,在本地其他街区新开一所千余平方米的幼儿园。该园所虽未在门店门头使用“XX”品牌标识,但在园区内部墙面装潢、招生宣传手册、课程介绍物料等多处,突出使用“XX”品牌字样。且在原告取证过程中,该园负责人对外宣称,新开办的幼儿园是2010年老牌“XX”幼儿园的分部校区。

原告启某公司认为,孙某及乐某公司未经授权私自使用其注册商标开展经营宣传,涉嫌侵害自身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侵权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乐某公司在园区装潢、招生宣传中使用“XX儿童之家”等品牌标识,能够起到区分、识别托育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被告开展的学龄前儿童托管、早教服务,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类别高度重合、服务场景近似。孙某虽曾为原告合法加盟商,享有品牌使用权,但该使用权仅限于原合同约定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与经营期限。被告私自新设校区、跨区域使用涉案品牌对外招生宣传,未取得商标权利人的书面许可,极易让广大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误以为涉案新校区为原告直营、授权校区,或与原告存在隶属、关联合作关系,已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乐某公司、孙某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品牌标识,全面拆除、销毁含有“XX”字样的园区装潢、招生宣传资料等物料,同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官说法

现实中,多数加盟经营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缴纳加盟费、签订加盟合同,就永久获得了品牌商标的无偿使用权、无限制使用权。事实上,特许经营合同赋予加盟商的品牌使用权是有限、专属、有期的,合同明确约定的使用地域、经营品类、使用方式、合作期限,就是品牌使用的法定红线,红线之内合规经营,红线之外即为侵权。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加盟经营者,一要严守合同授权边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需逐条研读品牌授权条款,精准把握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服务品类、展示方式、有效期限等核心内容,杜绝超范围、超权限私自使用品牌标识。二要规范扩张经营流程,若经营过程中需增设门店、拓展经营区域、新增经营品类,务必提前向品牌商标权利人提交书面申请,取得正式书面授权后,方可开展扩张经营,切勿心存侥幸私自操作。三要终止合作后及时清退标识,特许经营合同到期、解约后,需第一时间全面停止品牌使用行为,彻底拆除门店装潢、线上线下宣传物料中的品牌标识,杜绝惯性使用、拖延清除等行为,避免无意识触发商标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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