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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指导加盟商使用侵权标识被判全额赔偿33万

发布时间:2026-08-19 来源:成都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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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李先生与某餐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支付39800元后,加盟经营该公司的品牌餐饮项目。

经营过程中,公司指导李先生在店招、店内装潢中使用“啃骨头”系列标识,导致李先生被“啃骨头”商标的权利人客某公司起诉。

四川自贸区法院认定李先生的店铺侵害了客某公司商标,判决李先生向客某公司赔偿损失。该案在成都中院二审期间,李先生在某餐饮公司的指导下与客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承诺停止侵权,某餐饮公司代李先生支付了和解款。

和解达成后,某餐饮公司本应指导李先生全面整改。但某餐饮公司为李先生重新设计的店铺门头、墙面及灯箱装潢中仍含有“啃骨头”标识。客某公司发现后,发函警示。李先生在某餐饮公司指导下,多次整改,却始终未整改到位。

客某公司再次起诉李先生,主张李先生的店铺系重复侵权,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四川自贸区法院判决认定李先生构成重复侵权并赔偿损失。成都中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李先生在执行过程中与客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客某公司支付了33万余元的赔偿款。

李先生向客某公司赔偿后,某餐饮公司不愿再负担赔偿款。李先生认为,其系按某餐饮公司的指导完成店铺整改,对再次侵权没有过错,遂诉至高新法院,要求某餐饮公司退还加盟费并赔偿前述33万余元的损失。

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请。某餐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02. 法院审理

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应持续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特许人还应确保其提供的经营资源真实、合法。某餐饮公司明知其指导李先生使用的商业标识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仍持续指导李先生使用含有侵权元素的商业标识,该过错行为导致李先生对客某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应由某餐饮公司全额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成都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 商业特许经营 」

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日常生活中一般也被称为加盟。

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即授权方作为经营资源的掌控者,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其权利不仅限于品牌授权、收取加盟费,还享有对被特许人即加盟方的管理权和指导权。

相应的,特许人的经营指导义务也应贯穿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既包括对经营资源的合法授权,也包括日常运营的合规指导、侵权风险的及时排查。因特许人经营指导不当引发的侵权纠纷中,“加盟商是独立法人”绝不是特许人推卸责任的理由,法律风险应当与商业权利对等。

广大中小经营者:

加盟签约前,核授权、验资质,确保品牌货真价实;

签订合同时,明权利、清边界,明晰授权核心要素;

经营过程中,守范围、不逾界,规范使用商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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