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真理愈辩愈明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属性及界限

发布时间:2026-03-30 来源:中国检察官 作者:陈立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李胤霖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563

摘  要: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权属及界限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问题,事关检察履职质效,亟待厘清和回应。人工智能背景下,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依然是判断其是否可赋予著作权的法律规则。人工智能是提升效率的创作工具,同时会减少创作亲历性。人工智能封闭式生成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保护。借助人工智能辅助创作、非封闭式生成的作品是人创作的结果,其独创性指向作品本身,其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或投资者。

关键词:检察履职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 著作权 独创性

全文

2026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强调要着力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强对涉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下简称“AI”)等前沿司法问题的研究指导。随着AI的迭代升级,AI生成作品著作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关注和热议。以“北京市首例利用AI侵犯著作权刑案”为例,2024年,罗某某等4人借助AI生成侵权作品。2025年6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罗某某等4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获法院支持,该判例的争议焦点之一是:AI生成内容是否属于作品?由此追问,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边界为何?正确回应上述问题,对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涉AI生成作品案件、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履职能力具有正面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一)AI生成作品是创作还是选择

有观点指出,人类的智力贡献体现在参与活动与创作选择中。AI使用者通过一次或多次输入“指令”,再由AI输出诸多符合“指令”的结果,但并非所有结果都符合使用者要求,需要使用者进一步筛选。似乎AI生成作品是选择的结果,而不是创作的结果。因此,AI生成作品是人类筛选的结果,从而没有创造性?该问题关乎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归属问题,亟需予以回应。

(二)AI生成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对象

该问题是因创作过程的特殊性而产生。在传统作品中,作者一般借助“笔墨纸砚”等工具产生作品,作品最终的成像完全归功于作者。AI生成作品更多依靠AI的编排和组合。完全依靠AI生成的结果是没有独创性的。因此,AI生成作品必须体现人的独创性属性,该属性要通过“指令”向作品传导。如果要确定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属性,其独创性的判断对象是“指令”还是作品本身?回答该问题需要回归至著作权法理论去寻求答案,以防止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冲突。

(三)AI生成作品的权利主体归属何方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归属于作品的创作者。AI生成作品背后包括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开发设计者、数据提供和收集者等角色参与创作,作品权利主体归属问题需要讨论。另外,AI借助网络资源,对已有作品(既包括公共作品,也包括私人作品)进行重新排列、组合、演绎,从而生成新的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同样需要关注。

 二、AI生成作品的性质与差异

若要更好地把握AI生成作品的权利属性,有必要基于著作权理论范式,阐明AI作用、AI生成作品与传统作品差异、AI生成作品的权利性质。

(一)AI生成作品减少创作亲历性

AI是人类社会追求效率的又一大成果,应用于作品创作领域,节约创作时间成本,但同时减少创作的亲历性。AI的出现是为人服务,让创作者更加专注于智力的投入。以绘画创作为例,创作者无需具有绘画基础,不再需要一笔一画参与到具体创作中。AI可以作为绘画工具为作者代笔,让“万众创新”减少技艺阻碍。但同时,人工智能也在限制创作。通过AI生成作品,其作品的最终呈现受限于AI本身,创作者选择了效率,放弃了创作作品的亲历性,可能也放弃了人类之独特性。

(二)AI封闭式生成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AI封闭式生成内容是指AI使用者在每一轮重新输入提示词后独立、随机产生内容,且输出内容不存在对先前结果的累积或固化。不论用户向AI系统输入的提示词简繁程度如何,均可能因“单回合”而陷入随机、被动、无法事先预知或控制输出的具体内容,仅能接受AI系统随机输出的画面结果。该内容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理由如下:

一是不具有独创性。依靠AI算法逻辑、程序语言所生成的作品,即便作品内容是世间仅有,也无法认定AI使用者具有独创性的投入,更不应被认定是属于使用的智力成果。二是AI封闭式生成内容的作者不明确。AI使用者没有智力投入,AI开发者既无智力投入又无创作意识,二者都不能成为作者。另有观点认为AI封闭式生成内容的作者是机器本身,笔者不大认同。该观点在以人类作者为核心的著作权制度下难以成立,并且我国《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机器属于著作权权利主体。

(三)AI生成作品与一般作品之差异

一是创作主体之差异。著作权法植根于人类创造力的核心地位,而AI生成作品的创作行为由算法、模型或软件系统执行,它们由人类设计、训练和启动,但在生成过程中展现出高度的自主性甚至不可预测性。

二是创作过程之差异。传统创作是人类创作者基于明确意图、审美选择和表达决策,有意识、有控制地推进的过程,其主观意志贯穿始终。AI生成作品的创作过程高度依赖数据和算法驱动。具有相当程度的不可控性和随机特性。

三是创作权益之差异。相比一般作品,AI生成作品牵涉更长的利益链:AI开发者(投入研发成本)、AI所有者(开发者、购买者)、AI使用者(触发具体生成)以及训练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其作品被用于训练模型)。

 三、AI生成作品的权利属性及界限

在当前《著作权法》框架下,本文坚持AI工具主义,坚持维护人类作者在著作权法制度的核心地位,认为:AI生成作品是人类创作的结果,AI只是辅助创作的工具;AI生成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对象是作品本身;基于激励创作的角度,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或投资者。

(一)AI生成作品是创作的结果

AI生成作品可能是作者不断筛选的结果,但不妨碍其是作者创作的结果。实际上,选择只是创作的一部分。作者对AI生成内容进行挑选,以敲定作品的最终呈现,是创作的常见模式,尤其是对于利用现代工具的创作者而言。例如,摄像创作者会对同一个物品拍摄多张照片,对照片的角度、比例、构图进行挑选,形成最终作品。在人工智能辅助创作的模式下,对生成内容的挑选,反而是作者智力劳动投入的体现。“工具贡献大并不意味着人的贡献不足”。

AI生成作品必须具有智力劳动投入,作者必须对作品有独特设计、安排和挑选等工作,否则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判断是否投入智力劳动,主要取决于其输入的文本提示词的具体程度与详尽性。在工具主义视角下,AI只是作者的创作工具,作者向AI输入“指令”时必须体现其独创性设计,而作者对生成内容的精心挑选更能体现其对作品的独创性安排。

(二)AI生成作品的独创性指向作品本身

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根据作品的最终表现为标准,创作是将独创性汇聚于作品的动态过程。例如,影视作品的独创性体现为作者对剧情、场景、灯光、音效等要素的独特编排;文字作品的独创性体现为对题材、故事、手法、用语等的具体运用。AI生成作品的独创性,可以体现在作者向人工智能输入创作指令的过程中,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仍然要坚持以作品本身为判断基准。换言之,创作指令的独创性是“因”,作品本身的独创性是“果”。这一“因果关系”在司法判例中得以肯定。

(三)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或投资者

在当前《著作权法》制度框架下,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或创作投资者,具体原因如下:

一是坚守人类主体性、人工智能工具性的原则。人工智能工具主义应当在著作权领域得以坚持,不能出现AI与人类作者共享著作权权益的情况,否则与著作权法制度设计初衷相悖,也与一般法感相冲突。AI只是传统创作工具的升级,意在维护人类作者在著作权法制度中的核心地位,从而将著作权权益归属于人类创作者。

二是维护智力投入或投资投入的权益。AI生成作品的权利归属,应当遵循“谁创作、谁投入,谁有权”的基本原则。AI生成作品的过程中,民事主体必须有一定的干预作用,主要是包括输入创作方案、挑选创作结果。这两种干预都要有人类智力的投入,从而影响生成最终作品的外在表现和独创性内容。

没有了 下一篇下一篇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