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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辉煌某某业有限公司、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等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丧失新颖性。辉某种业公司未提交涉案品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播种面积确认已经形成事实扩散的证据材料,也未提交涉案品种审定两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证据材料,涉案品种不违反种子法第九十二条第六项第三目关于视为丧失新颖性的规定。 (二)关于涉案品种特异性问题 辉某种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
发布时间:2025.07.18 -
依申请启动的品种权无效的审查;品种权特异性的审查认定
【裁判要旨】 1.在依申请启动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审查程序,无效请求人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一般仅审查无效请求人明确提出的无效理由。 2.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要求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与申请日前的已知品种存在明显的性状区别。在无效程序中,无效请求人需明确授权品种的已知对比品种,并通过分子标记法或者田间测试等证据证明授权品种与已知品种不存在明显区别。 【关键词】 行政 植物新品种
发布时间: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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