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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涉及对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
商品信息包括如图像、文本数据信息等反馈到建模平台必然需要通过计算机程序才能实现传输,即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实质是以本专利对计算机程序本身作出了改进,从而认定其具备创造性。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物联网技术的进步,实用新型专利中越来越多地出现硬件和软件结合的技术方案。但是实用新型只能保护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的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
发布时间:2025.10.22 -
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书
名称的,可以认为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对于既包含了硬件的改进,又包含了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硬件部分,且所涉及的计算机程序为已知的,可以认为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了对硬件部分的改进,又包含了对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改进,一般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本案中,对于本专利涉及到的软件部分的限定,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结合称重信息和视觉信息以及用户反馈确认
发布时间: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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