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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证据之证明标准
使用关系到商事主体的切身利益。商事主体通过规范使用商标,可以有效防控不正当竞争带来的风险,在面对商标行政授权确权案件的过程中更加从容,在面临商标侵权诉讼的时候胜券在握,同时也能大大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在各类商标案件中,商标使用证据几乎都是关键核心。由此,在对使用证据进行认定这一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明标准就成为了关键中的关键。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及证明度的量化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要认定待证事实
发布时间:2023.11.16 -
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该如何保存?
顺利获准注册在后商标;第二,在先已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阻碍了他人在后商标的注册,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在先已注册商标,从而使得在后申请注册的近似商标得以获准注册。 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迅猛增长,但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文字数量有限,因此任何一件核准注册满3年的商标都有可能被他人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如何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避免自身商标被他人以连续
发布时间:2016.07.04 -
对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要求趋严
自2022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开始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用以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1]其中,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情形的判定”这一部分,相比于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更加明确。相应地,在实践上,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撤三、撤销复审决定来看,对于
发布时间:2023.02.23 -
虚构商标使用证据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7.16 -
浅析专利法中使用公开证据的认定
在专利确权和侵权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的使用公开的证据,在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下,对于不同形式的使用公开的证据,由于使用公开的行为均发生在申请日之前,可能远在取证日之前,其是否达到了使用公开的证明标准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商业习惯、客观规则、用户主观意愿等情形做综合判断,以求做到公平公正。本文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在先公开情形中的使用公开的认定标准。 引言:在专利权人
发布时间:2021.04.14 -
金启想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就“一种喷气式干手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6)京行终4114号 裁判要旨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使用公开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为公开日。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启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7.06 -
撤三案件中应注意商标使用与证据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法院在审理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纠纷案件(下称撤三案件)时,如果商标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能直接或间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指定期间对商标进行了使用,法院一般均会采纳。但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错误认识和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导致无法证明将自身注册商标在指定
发布时间:2019.08.19 -
微信朋友圈截图作为商标“撤三”案件中使用证据的司法认定
摘 要:在商标“撤三”案件中,对于微信朋友圈截图作为证据能否证明商标的使用,需结合使用意图的真实性、使用行为的公开性以及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进行认定。同时,基于微信朋友圈的有限公开性、操作便捷、成本低廉等特征,需严格审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尤其重点考察其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可相互印证,对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作出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判定。 关键词:“撤三” 微信朋友圈
发布时间:2025.10.23 -
企业经营中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风险管控
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
发布时间:2020.02.13 -
现有技术认定中的证据运用
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1]。《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现有技术公开的三种方式: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以其他方式公开[2]。本文结合几个典型案例对现有技术三种公开方式的证据运用进行说明。 出版物公开认定之证据运用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3]。出版物能够作为现有技术使用
发布时间: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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