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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枚关联商标,获“3.15”推荐、省著名商标等荣誉,50余家经销商证明知名度),已形成稳定市场格局;3. 某丙公司“枫叶”商标申请晚于振某公司使用,使用证据未体现与商品的稳定对应关系,知名度不足;4. 两商标为简繁体,外在有别,相关公众可区分,振某公司无攀附故意,故不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最高法民再3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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