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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领域涉及结构和参数的创造性评判
。对于此类专利申请,如何判断各参数是只起到了自身的作用、还是与其他参数相互作用解决了新的技术问题,将直接影响创造性评判的结果。 本文通过一具体案例,解析合议组在通过“三步法”判断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对于电池领域包含参数的多个区别特征协调联动、共同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况,如何划分区别特征、确定区别特征之间的关系及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判断技术启示,进而客观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理念阐述】 在“三步法
发布时间:2025.09.09 -
自行车领域起“拨”澜
,准确把握涉案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确保对创造性作出准确的判断。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三步法’是公认的、客观判断创造性应当遵循的方法,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区别特征及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每一步都要求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证据进行客观准确地判断。”该案合议组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审理,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证据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
发布时间:2025.11.24 -
“光源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
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强调了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评价原则,明确了对于存在彼此紧密关联、相互协调配合关系的技术特征应当整体考虑,对于准确认定专利的创造性,避免“后见之明”,有效保护和激励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附件:“光源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发布时间:2024.08.01 -
涉“多元置信度适配系统”发明专利确权案
上诉,主张涉案专利在简化输入、简化权重、简化需求、简化检索等四个方面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创造性判断的分析工具主要包括适用“三步法”的逻辑推演和基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等直接证据的经验推定。当“三步法”结论是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一般无需再审查有关创造性直接证据。当“三步法”结论是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应当进一步审查有关创造性直接证据;如基于有关直接证据的经验推定
发布时间:2024.07.31 -
“最后一公里”,究竟何其容易何其难?
运送到餐桌上。这也成为该案创造性判断的焦点,即现有技术是否存在足够的启示和教导,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专利的技术方案。 乍一看,这个问题像极了公共交通中的“最后一公里”问题,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何其接近,二者都采用了借助重力作用的轨道系统,区别仅在于是否直接送到了餐桌上,然而二者又何其遥远,成为类似于直到各种共享交通工具诞生才得以解决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这之间的差距究竟是一步之遥的常规手段
发布时间:2020.01.07 -
涉及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
通常,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涉商申请)的创造性判断方式较之普通案件更为复杂。具体来说,当区别特征全部是非技术内容且该非技术内容对方案整体不会产生任何技术上的影响时,可以判断出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非技术问题,从而得出该方案整体上不会对现有技术做出任何技术上的贡献,因此不具备创造性。但是,在很多较为复杂的涉商申请中,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有时并没有公开涉商申请所记载的
发布时间:2019.08.16 -
人工智能场景创新类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
内在属性,亦是“整体考虑”在包含算法特征的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的准确实践,有效矫正了实践中“非此即彼”的极端化倾向,为场景创新类申请的审查提供了规范指引。 同时对于场景创新类申请的撰写,若申请人想要撰写为泛化场景下的通用方案,还需围绕解决技术问题的核心手段将方案清楚、完整地呈现,这也对权利要求的撰写提出了较高要求。
发布时间:2025.08.06 -
最高法院认定:专利无效程序中“稻草人”合法 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系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法院认为,证据1公开日早于申请日且技术领域相同,可作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集成控制模块、模块架构、输入输出通道)属公知常识或已被证据2公开,结合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故不具备创造性。郝某亮作为自然人有权提出无效请求,程序合法。维持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06 -
最高法院裁定:专利无效程序中“稻草人”合法
一项名为“一种数据处理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0日,自然人郝某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主要理由是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2024年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6584号决定,以该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其全部无效。威海元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了
发布时间:2026.03.06 -
国家知识产权局、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二审判决书
。 13.江苏专利金奖证书,显示本专利获首届江苏专利金奖。拟证明本专利的技术价值高、社会和经济效益重大。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异议。 诸暨市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上述证据均非在本案中判断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发布时间:2026.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