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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期间的确定
【裁判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计算期间原则上以专利权利人请求为准。专利权利人基于起诉前发现的某一侵权事实提起诉讼并明确了特定数额的损害赔偿请求,其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没有针对诉讼期间持续发生或者可能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明确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对于诉讼期间的损害赔偿问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理。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发明专利权 损害赔偿计算期间 【基本案情】 瑞士某公司系专利号
发布时间:2026.07.02 -
某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某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羧酸根+磺酸根"、不含金属离子,实为酸而非盐,本案沿用同型号可认定为相同产品,对三关联公司提出的盐/酸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关于侵权行为人,三关联公司虽为独立法人,但实际控制人同一、销售人员共用、生产销售混同、对外宣传一致,一审认定共同侵权并连带赔偿并无不当。关于赔偿计算期间,权利人主张自2007年9月30日起算,一审自2013年5月4日起算;最高院明确: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期间原则上以权利人请求为准
发布时间: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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