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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裁判要点在于:对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保护应考虑农作物的季节性特点,给予品种权全链条保护。具体而言,不同品种有各自的种植季节,繁殖材料的生产、繁殖、加工和上市需要一定的周期,上述过程可能跨越该品种权保护期届满前后。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处理中,可以根据种子的销售时间,结合特定品种的种植季节和生长周期合理推定其生产繁殖时间。对于品种权保护期内发生的侵权行为和未经许可
发布时间:2026.08.12 -
保护期届满后销售在保护期内生产的侵权种子仍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侵权种子的生产者在品种权保护期届满后销售其在保护期内未经许可生产、繁殖的种子的行为,亦构成侵害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并在综合考虑侵权制种面积、产量及销售利润等事实的基础上,改判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济麦 22”小麦植物新品种于2009年5月1日获得授权,保护期限为15年。山东某甲种业公司为该品种的独占被许可人
发布时间: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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