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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款吹风机外观被“抄”?法院:外观专利到期,知名商品装潢仍受保护

发布时间:2026-09-07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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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A公司系吹风机领域的头部国际知名企业,持有“戴*”“DY***”注册商标,其“T型锤状吹风机”装潢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与辨识度。

B公司作为家用电器制造企业,生产、销售某款T型吹风机,C公司则在某平台店铺销售该产品。A公司认为,涉案产品的装潢与其T型商品——吹风机产品装潢相同,B、C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B、C公司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A公司相应经济损失。B公司不服,随即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A公司T型商品装潢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B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A公司T型商品在各部分形状、结构、排列组合以及独特的配色方案上,构成要素基本一致,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别,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难以区分,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B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尽管A公司就T型吹风机所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届满,但该商品装潢因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识别性,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B公司关于该装潢为通用装潢的抗辩不能成立。该案一审判决后C公司已被注销,无需再判令其停止侵权,但其股东需就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方式和主体予以变更,其余均予维持。

法官说法

佘朝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南沙法庭

该案A公司主张保护的权利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该装潢设计曾申请过外观设计专利,在相关专利到期后,其以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继续主张保护。法院对A公司主张保护的权益内容予以认可,特别是对A公司主张保护的商品装潢依照构成要件(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明确了涉案主张保护的商品装潢既涵盖了吹风机商品的各部分形状、结构、排列组合,还涵盖了独特的配色方案,确认属于与其他同类商品予以区别的特色内容,应予以保护。

该案的判决结果,既回应了企业普遍关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到期后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维护了经营者的商誉,有力打击其他经营者搭便车的市场混淆行为,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同时,弥补了专利保护的期限限制不足,进而也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现不同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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