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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2026)渝0192民初1908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孙某,男,汉族。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与被告孙某、某丙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被告孙某及其与某丙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孙某、某丙公司立即停止针对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删除某甲平台账号“固×××××”(某甲平台号:Hey**UR)发布的案涉视频、解散某甲平台粉丝群“固某电池交流群-6”“固某电池5群”;2.孙某、某丙公司在某甲平台账号“固×××××”(某甲平台号:Hey**UR)置顶位置及《法治日报》上以公告的形式持续三十日不断发布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同意),向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孙某、某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4.孙某、某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合理开支(公证费)5700元;5.孙某、某丙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某乙公司成立于1995年2月,最早以做电池起家,2003年宣布跨界生产汽车之前,就已经开始了汽车动力电池的研发。2020年3月29日,某乙公司正式推出刀某电池。2020年12月11日,为大力研发、生产主营电池产品刀某电池,某乙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在重庆市璧山区创办某甲公司。比某重庆璧山园区作为全球首个刀某电池生产基地以及刀某电池超级工厂,见证了很多比某独创的刀某电池产线和生产设备的诞生。刀某电池作为某乙公司的核心产品,除具有超级安全这一最大特点外,刀某电池还具有超级强度、超级续航、超级低温、超级寿命、超级功率的超级性能及“6S”的技术理念,并已通过国标要求的穿刺测试。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持有多项与刀某电池相关的专利授权。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及其电池产品刀某电池在市场上享有广泛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孙某、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均为电池行业经营者,主要客户群体均为电池行业消费者,存在竞争关系。2025年4月9日,某甲平台账号“固×××××”发布标题为“第11集|刀某电池Vs固态铁锂#磷酸铁锂穿刺起火#固某电池测试实验”的视频,并在网络上光速传播。视频通过对称为固某电池的电池产品和某乙公司所生产的刀某电池产品分别进行所谓的穿刺试验,通过对比“试验”结果以推销某丙公司电池产品。经过调查发现,案涉视频中对貌似为刀某电池的电池产品进行的所谓穿刺试验,系孙某、某丙公司恶意剪辑他人发布的存在虚假不实信息的源头视频而成。案涉视频中涉及所谓刀某电池穿刺试验的片段来源于某甲平台账号“新能源汽车整车维修”“某丁公司”和“聚鸿达新能源程校”在先发布的视频。通过对比源头视频,案涉视频仅保留身穿黑白衬衫人员在视频所称的刀某电池的左中部穿刺的镜头和左上部孔洞起火的镜头,将两镜头进行拼接,试图营造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生产的刀某电池一经穿刺必起火的效果。在案涉视频评论区,因恶意剪辑发布虚假不实信息的行为,导致大量网民发布如“迪子就是为了省成本用磷酸铁锂而已,把卷纸换成抽纸,起了个刀某电池糊弄人”“这就是王某说的永不起火,刀某电池”等针对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负面评论。孙某、某丙公司的行为本质是为了损害某乙公司的商业信誉及电池产品的商品声誉,同时推销其自己的同类产品,获取不正当收益,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和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构成商业诋毁。
孙某、某丙公司共同辩称,1.孙某、某丙公司不具有虚假宣传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案涉视频中刀某电池(液态电池)与固某电池对比仅是科学探讨,与行业公认的事实和行业专家的观点一致,未来的固某电池对比现有的液态锂电池确实有更高的安全性能。案涉视频中的刀某电池穿刺实验系来源于他人制作的原始视频,孙某、某丙公司仅保留了开头和结尾,并没有篡改实验结果,但承认剪辑存在瑕疵。视频中未提及比某或其公司LOGO,无带货,无任何公司相关的宣传,无诋毁或恶意言论。2.刀某电池已成为行业通用技术名称,是一种常见的电池物理形态描述,技术上不具备唯一指向性。刀某电池本意指的是一种磷酸铁锂电池的形态,即刀片状的磷酸铁锂电池,所以评论区回复都是基于磷酸铁锂的回复,无任何针对刀某电池的误导。3.孙某、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孙某、某丙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仅为普通民用电池(如小型电动工具类电池、个人小商贩摆摊定制用小电池)的零星销售。普通民用的小电池与车用动力电池在技术标准、应用场景、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根本差异,二者不属于同一相关市场,不存在争夺交易机会或损害竞争优势的可能。固某电池尚未上市,客观上无法实际经营。某丙公司营业执照中的“电池”经营范围不能等同于实际经营固某电池。孙某在粉丝群中发布过固某电池相关信息,但该信息仅为对固某电池技术进展的讨论或对未来可能开展业务的意向性表达,并非实际接受订单、达成交易的要约,不能等同于实际的经营行为。4.视频存活时间短(仅5天左右即被下架),涉案视频的帐号为个人帐号,粉丝量少(3.7万),影响范围有限。5.某丙公司未授权任何人在某甲平台发布视频,且银行流水已证明无任何固某电池交易记录。案涉视频是孙某的个人行为,某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依法驳回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某甲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某乙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刀某电池发明专利证书、刀某电池外观图片、刀某电池发布会截图、案涉账号主页截图、案涉账号粉丝群聊记录录屏、案涉账号发布的名为《第3集固某电池终端产品量产》的视频录屏、某丙公司身份说明、用户信息披露函、某丙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某丙公司官方网站截图、案涉账号发布的名为《第11集|刀某电池Vs固态铁锂#磷酸铁锂穿刺起火#固某电池测试实验》录屏、某甲平台账号“新能源汽车整体维修”发布的视频录屏、某甲平台账号“聚鸿达新能源张某”发布的视频录屏、某甲平台账号“聚鸿达新能源程校”发布的视频录屏、视频帧数对比表、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刀某电池针刺实验图片及视频、案涉视频评论区负面评论截图、公证书、发票、案涉账号于2025年5月8日在某甲平台发布的名为《第九集:程序行固某电池兼顾超高安全加长续航》的视频等证据。孙某、某丙公司围绕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案涉账号发布的名为《第11集|刀某电池Vs固态铁锂#磷酸铁锂穿刺起火#固某电池测试实验》录屏、某甲平台帐号截图、(202xxxxx6)苏昆证字第486xxxxx3号公证书、比某F3DM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公众所接触到的刀某电池及认知截图、公司声明、公司银行收入流水、工信部网站车辆公告截图、某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网站)截图、安徽省某厅网站截图、某总队福建省消防救援局截图、病历、出院证明、社保断缴证明、国家某学院官方某甲平台号“中科院之声”于2024年11月5日发布的视频、某乙平台视频号“吉利汽车”2024年6月发布自研最新一代刀片式磷酸铁锂电池发布会视频、吉利汽车官方某甲平台账号“某集团”转载的央视和CCTV10科教频道的纪录片报道等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其他证据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综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主体资格相关事实
某乙公司于1995年2月10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锂离子电池以及其他电池、充电器、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柔性线路板、五金制品、液晶显示器、手机零配件、模具、塑胶制品及其相关附件的生产、销售;3D眼镜、GPS导航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作为比某汽车有限公司比某品牌乘用车、电动车的总经销商,从事上述品牌的乘用车、电动车及其零部件的营销、批发和出口,提供售后服务;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销售;汽车电子装置研发、销售;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研发以及上述零部件的关键零件、部件的研发、销售;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含轨道交通车辆、工程机械、各类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及零部件、电子电气件、轨道交通信号系统、通信及综合监控系统与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租赁与售后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轨道梁柱的研发、设计、销售;自有物业租赁(物业位于大鹏新区比某工业园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及发布;信息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某甲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注册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某丙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软件开发;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池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某丙公司官方网站的宣传介绍包括:“高安全型固某电池车载储能应用的推动者”“更安全的固某电池储能系统”“锂电池订制工厂|专注固某电池研发和生产货车驻车空调锂电池|货车驻车电源&房车电源”“海钠数字能源专注于利用先进的半固某电池技术,结合新型PACK工艺利用新型阻燃隔热材料和数字化管理以及超早期电池热失控探测手段,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储能解决方案。这包括但不限于创新自研的固某电池管理系统(BMS)、主动消防技术等多重手段为客户提供更安全储能系统”“目前公司主要产品有半固态家庭储能系统、多合一逆变器、房车固某电池储能系统、床车/宿营车用电管理系统、货车启/驻车电池系统。公司在半固某电池储能安全领域取得了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二、某乙公司刀某电池相关事实
申请号为201×××××××535的发明专利证书载明,申请日期为2019年6月21日,申请公布日为2020年7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12月7日,专利权人为某乙公司,发明名称为单体电池、动力电池包及电动车。
某乙公司举示了刀某电池的外观图片(详见附图1)。
X年X月X日,某卫视播放了名为《刀某电池出鞘安天下超级发布会》的视频。
三、被控商业诋毁行为
某甲平台账号“固×××××”某甲平台号为Hey**UR,IP属地为江苏苏州,粉丝数量5万,该账号主页简介为:固×××××,欢迎技术交流。我们将发布最新的固某电池与传统锂电池的各种评测对比,一起感受固某电池的魅力。
2025年1月25日,某甲平台账号“固×××××”发布题为《第3集固某电池终端产品量产》的视频,评论区包含如下:用户“hululu”艾某“固×××××”:“什么公司”,“固×××××”回复:“某海钠固某电池”;用户“岁月无痕”艾某“固×××××”:“老乡公司上市名字叫啥?”,“固×××××”回复:“某海钠固某电池”;用户“奥利给”评论:“苏州海纳固某电池果然厉害”;用户“万念归一”艾某“固×××××”:“常熟产的么”,“固×××××”回复:“苏州”;用户“一瓢水”艾某“固×××××”:“今年能量产么”,“固×××××”回复:“现在已经量产了,苏州海纳固某电池,感谢关注”;用户“你的抱抱”评论:“这是哪里的生产线?不会就是上汽智己的吧?说今年落地来着”,“固×××××”回复:“视频中的产线为某海钠固某电池2期准固态产线”。前述内容通过“飞洛印”取证并经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2025年12月23日公证,公证处于2025年12月29日出具(202xxxxx5)赣洪豫证内字第124xxx849号公证书。
2025年4月9日,某甲平台账号“固×××××”发布题为《第11集|刀某电池Vs固态铁锂#磷酸铁锂穿刺起火#固某电池测试实验#固某电池已批量上市》的视频,点赞数为2924。视频内容首先出现一块蓝色长方形的电池(详见附图2),字幕显示“刀某电池磷酸铁锂”,一人用锤子把钉子敲进电池里面,出现一个孔,后镜头切到钉子转动画面,电池上有多个孔,并出现电池燃烧着火的画面;接着出现一块白色电池,字幕显示“固某电池钢钉+电钻×2”,敲了两颗钉子,用电钻钻了两个孔,再用砖头砸电池,没有出现燃烧着火的画面。评论有1596条,其中包括:用户“Eafan”发表“哥们,刀某电池拍摄能连续吗,中间切一下是什么意思”;用户“川”发表“迪子就是为了省成本用磷酸铁锂而已,把卷纸换成抽纸,起了个刀某电池糊弄人,实际工作原理都一样”;用户“唯一爱”发表“这就是王某说的永不起火,刀某电池”;用户“咖啡+糖”发表“比某的刀某电池”;昵称“上海卡车司机”发表“当心比亚起诉你”;用户“逃跑”发表“上次吹刀某电池和三元里一块是不着火的,怎么新品要出的老的性能就自动下降了”,“固×××××”回复“长江后浪推前了,一代更比一代强”;用户“顺其自然1”发表“比某说了我的刀某电池不着火,这个锅我不背”;用户“像风一样的男人”发表“比某的人出来说一下”;用户“地板哥”发表“两个钉子的头不一样”,“固×××××”回复“另外电钻比那个钉子强暴百倍,成为我的粉丝就了解固某电池的特性了,看看固某电池承受了什么摧残”;用户“早有防备”发表“第一个火烧镜头是不是你用打火机点火烧的”,“固×××××”回复“我的主页有无剪辑版的刀某电池实验,你可以翻一下,另外磷酸铁锂传统的锂电池燃烧是家常便饭,马路上多的是”;“固×××××”还发表评论“磷酸铁锂热失控自燃是家常便饭的事啊!各位不要大惊小怪哦”。前述内容通过“飞洛印”取证并经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2025年12月23日公证,公证处于2025年12月29日出具(202xxxxx5)赣洪豫证内字第124xxxx79号公证书。2025年4月14日,前述视频被某甲平台下架。
某甲平台群“固某电池交流群-6(336)”中,2025年5月8日,用户“超某”艾某群主“固×××××”并问:“这个能加电池加热的那个”,群主“固×××××”回复:“可以定制加热的,加热的加95元成本价”,并发送收款二维码,收款二维码载明了某丙公司的全称。用户“梦想成真”发送消息“比某不敢和这个群主固某电池对比,比某官方举报这个群主固某电池”,并发送一张截图,显示群主“固×××××”在某甲平台群“固某电池5群”中称“那个比某王八蛋投诉我的视频,他的液态电池就不行,有本事他就给我公平公正的来一局决战,除了投诉之外,他还能干点啥?有本事就公开视频对比”。前述内容通过“飞洛印”取证并经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公证,公证处于2025年12月29日出具(202xxxxx5)赣洪豫证内字第124xxxx83号公证书。
北京某甲平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出具《用户信息披露》,载明:某甲平台号Hey**UR(昵称:固×××××)的注册时间为2020年1月21日,用户姓名为孙某,绑定手机号为186××××****。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认为,其主张的商业诋毁行为包括孙某、某丙公司通过某甲平台账号“固×××××”,恶意剪辑、发布含虚假不实及误导信息的案涉视频《第11集|刀某电池Vs固态铁锂#磷酸铁锂穿刺起火#固某电池测试实验#固某电池已批量上市》,在某甲平台粉丝群“固某电池5群”中称“那个比某王八蛋投诉我的视频,他的液态电池就不行,有本事他就给我公平公正的来一局决战,除了投诉之外,他还能干点啥?有本事就公开视频对比”。
四、孙某、某丙公司抗辩相关事实
2026年4月24日,某丙公司出具《声明》,载明:某甲平台账号“固×××××”系孙某个人注册并运营,并非该公司官方账号。该公司从未授权该账号以公司名义发布任何视频或信息。
孙某、某丙公司提交某丙平台截图等证据,拟证明磷酸铁锂是一种常见的电池类型,磷酸铁锂是行业通用名称,且属于危险货物第9类,很多家企业都在生产,不是指刀某电池,更不是指比某。具体包括:1.某丙平台截图显示,某丙平台搜索栏目显示“蜂巢能源刀某电池”,出现的商品标题中,大多包括“刀某电池”。2.工信部网站截图显示,吉利牌纯电动轿车在栏目“其他”一栏载明储能装置种类为碳酸铁锂电池。3.某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截图显示,2024年11月13日发布文章《筑牢储能安全的三道防线-访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孙金华》,文章载明“目前,我国电力储能项目大多应用磷酸铁锂电池,尽管其热失控概率极低,但因为大型储能电站由许多电池串并联组成,电池组成系统后其热失控风险将大幅提升。”4.安徽省某厅网站截图显示,有来信问“磷酸铁锂电池移动储能车是否需要办理道路危险品运输许可”,官方回复“磷酸铁锂电池属于危险货物第9类物质……应当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5.某总队、福建省消防救援局网站截图显示,2025年4月30日该网站发布文章《福建省3月份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56起》,文章载明“2025年3月份,全省各级消防救援指挥中心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56起……按电池类型分析,由蓄电池故障引发的20起火灾中,涉及锂离子电池的18起”。
孙某、某丙公司提交某甲平台号“中科院之声”2024年11月5日发布的视频,拟证明未来的固某电池比现有的液态锂电池更安全。视频内容表示,固态锂电池代表着电池科技未来的发展方向……液态锂电池在能量密度的提升上遇到了瓶颈,在安全性等方面也存在着局限……固态锂电池逐渐被公认为理想的替代者。
孙某、某丙公司提交某乙平台视频号吉利汽车2024年6月发布自研最新一代刀片式磷酸铁锂电池神盾短刀电池发布会视频、吉利汽车官方某甲平台账号(某集团)于2025年4月18日转载的央视和CCTV10科教频道的纪录片报道,拟证明刀某电池并非唯一指向某乙公司。报道内容分别表示,友商的刀某电池确实提升了动力电池的性能,但是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长刀并不是刀某电池的最优解,短刀才是新一代;市场上各种电池形态都有,像圆柱的电池,包括比较长的刀片的电池,还有方壳的电池,这个短刀尺寸。
五、其他
2025年4月8日,某甲平台账号“新能源汽车整车维修”发布电池实验视频,显示有人用锤子、钉子在一块蓝色长方形电池上打了一个孔,并转动了几圈,又换个地方打第二个孔并转动几圈,电池开始冒某,又换个地方打第三个孔并转动几圈,白某不止,再用锤子砸了一下第一个孔,第二个孔开始燃烧着火。前述内容通过“飞洛印”取证并经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2025年12月23日公证,公证处于2025年12月29日出具(202xxxxx5)赣洪豫证内字第124xxxx80号公证书。
2025年4月8日,某甲平台账号“聚鸿达新能源-张某”发布电池实验视频,字幕显示“比某的刀某电池到底安不安全,今天呢,咱们来做一组测试,首先呢,进行穿刺,然后呢,我看一下它会不会起火,接下来我们再进行切割”。随后在电池有电的情况下用锤子砸一块蓝色长方形电池,接着用锤子、钉子在上打了一个孔,并转动了几圈,又换个地方打第二个孔并转动几圈,电池开始冒某,又换个地方打第三个孔并转动几圈,白某不止,再用锤子砸了一下第一个孔,第二个孔开始燃烧着火。接着字幕显示“就这就充分证明,这个电池还是比较安全的,他不炸,然后你只是钉子砸进去,你晃晃是不是才会起火……具体安全不安全你们自己测评”。灭火环节,先用锤子敲,火没有灭,再用沙子掩埋,火立刻熄灭。前述内容通过“飞洛印”取证并经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2025年12月23日公证,公证处于2025年12月29日出具(202xxxxx5)赣洪豫证内字第124xxxx81号公证书。
2025年4月8日,某甲平台账号“聚鸿达新能源-程校”发布电池实验视频,字幕显示“刀某电池砸、扎、穿刺试验”,内容显示有人用锤子、钉子在一块蓝色长方形电池上打了一个孔,并转动了几圈,又换个地方打第二个孔并转动几圈,电池开始冒某,又换个地方打第三个孔并转动几圈,白某不止,再用锤子砸了一下第一个孔,第二个孔开始燃烧着火,字幕显示“电池起火以后,正确的灭火方式,用沙子掩埋”。前述内容通过“飞洛印”取证并经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2025年12月23日公证,公证处于2025年12月29日出具(202xxxxx5)赣洪豫证内字第124xxxx82号公证书。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附录C(规范性附录)热扩散乘员保护分析与验证报告中5.3.3条载明,推荐的针刺触发热失控方法如下:a)刺针材料:钢;b)刺针直径:3mm~8mm;c)针尖形状:圆锥形,角度为20°~60;d)针刺速度:0.1mm/s~10mm/s;e)针刺位置及方向:选择能触发电池单体发生热失控的位置和方向(例如,垂直于极片的方向)。视频号“比某汽车”发布的视频显示,按照前述方法规范针刺刀某电池后没有出现着火现象。
某己公司于2026年1月12日向某乙公司开具电子发票6张,项目名称均为公证服务,价税合计均为950元,合计金额为5700元,分别备注了前述6个公证书号。
庭审中,某乙公司陈述,刀某电池的专利是由某乙公司持有,现在中国新能源汽车及电池市场中刀某电池是比某的独家核心产品,刀某电池已成为比某的对外名片,具有唯一指代性,提到刀某电池仅会联想到比某,且比某有别称为刀某电池厂,现市场中暂无其他公司生产刀某电池;短刀电池其实是吉利生产的,神盾电池并不是刀某电池。孙某陈述,某甲平台粉丝群“固某电池5群”的被控侵权言论系其发表,某甲平台群“固某电池交流群-6(336)”“固某电池5群”已经设置了发言权限,外人进不来,看不到,已经是隐藏了。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业诋毁纠纷。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25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日(2025年10月15日)之前,且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被控侵权行为持续至2025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日(2025年10月15日)之后,故本案原则上应当适用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视频与案涉言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2.案涉视频与案涉言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3.某庚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一、案涉视频与案涉言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案涉视频与案涉言论均系某甲平台账号“固×××××”发布,该账号认证用户为孙某个人,结合以下事实,本院认定孙某发布案涉视频与案涉言论系代表某丙公司所为的职务行为:1.孙某系某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享有代表某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职权;2.该账号发布的视频内容均为电池特别是固某电池的行业分享与产品推介,并非记录个人生活,与某丙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契合;3.该账号在群聊中发送的收款二维码直接载明了某丙公司的名称,表明其对外系以某丙公司名义进行交易;4.该账号在《第3集固某电池终端产品量产》视频评论区明确表示“视频中的产线为某海钠固某电池2期准固态产线”,直接将宣传内容指向某丙公司的生产活动;5.案涉言论通过公开对比相关产品表达商业意见,明显出于推广某丙公司产品、为公司谋取利益的目的。上述事实相互印证,案涉视频与案涉言论代表某丙公司的意志,利益亦归属于公司,依法应认定孙某系以某丙公司名义从事的职务行为。
二、案涉视频与案涉言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9-2-180-002裁判要旨载明:“行为人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诋毁行为。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既包括无中生有编造的信息,也包括对真实情况恶意歪曲的信息,还包括将未定论状态作为已定论事实等不公正、不准确、不全面的信息。行为人故意将未定论状态作为已定论事实进行宣传散布,导致公众产生误解,造成竞争对手商誉贬损的,可以认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依此,商业诋毁行为主体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行为表现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行为结果上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某丙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商业诋毁,即取决于以下四个因素:一是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竞争关系;二是被控侵权内容是否指向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三是被控侵权内容是否属于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四是被控侵权内容是否损害了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第一loz关于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是否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竞争关系。本案中,某乙公司系刀某电池的专利权利人,某甲公司系某乙公司唯一控股的刀某电池生产者,刀某电池系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独家核心产品。某丙公司主要产品有半固态家庭储能系统、多合一逆变器、房车固某电池储能系统、床车/宿营车用电管理系统、货车启/驻车电池系统。结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可见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均系新能源汽车行业经营者尤其是电池方面的同业竞争者。故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竞争关系。
第二loz关于被控侵权内容是否指向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行业,各主要厂商通常拥有各自独特的电池命名,以区分商品来源。刀某电池系某乙公司的核心产品,某乙公司已就该电池申请相关专利,经过长期宣传与持续使用,“刀某电池”名称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辨识度。在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中,提及“刀某电池”即会联想到某乙公司,该名称具有唯一、特定的指向性。本案中,案涉视频直接以“刀某电池”为对比测试对象,案涉言论亦明确提及“比某”,足以认定被控侵权内容系直接指向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刀某电池。孙某、某丙公司关于刀某电池已成为通用名称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被控侵权内容是否属于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市场主体为推销商品、服务或为账号吸引流量而发布评论或测评类短视频,应当遵循客观真实、有理有据的基本原则,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不能无视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采取主观、片面的,以散布他人商品或服务劣势并辅以凸显同类商品优势为主的直接比较方式,使相关公众对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品质产生误解,损害其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本案中,刀某电池是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国家有相应的生产标准、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某甲平台账号“固×××××”发布题为《第11集|刀某电池Vs固态铁锂#磷酸铁锂穿刺起火#固某电池测试实验#固某电池已批量上市》的视频,其中对刀某电池的测试内容进行了剪辑,展现出刀某电池经锤子打一个孔就燃烧的画面,对比之下,固某电池多次打孔与捶打都不会燃烧。实际上,刀某电池测试的完整视频可见某甲平台账号“新能源汽车整车维修”“聚鸿达新能源-张某”“聚鸿达新能源-程校”,内容均为“用锤子、钉子在一块蓝色长方形电池上打了一个孔,并转动了几圈,又换个地方打第二个孔并转动几圈,电池开始冒某,又换个地方打第三个孔并转动几圈,白某不止,再用锤子砸了一下第一个孔,第二个孔开始燃烧着火”,测试步骤更多,结论是“就这就充分证明,这个电池还是比较安全的”。案涉视频并未采取或参考国家或行业的相应标准和方法,且对完整视频进行了删减,对比某的刀某电池和固某电池进行了对比测试,显然是不严谨、不科学、不客观的,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另外,案涉言论“那个比某王八蛋投诉我的视频,他的液态电池就不行,有本事他就给我公平公正的来一局决战,除了投诉之外,他还能干点啥?有本事就公开视频对比”更是直接表达比某液态电池不行的观点,缺乏客观事实支撑。故案涉视频和案涉言论均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第四,被控侵权内容是否损害了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本案中,首先,案涉视频的对比明显会让相关公众觉得刀某电池容易燃烧,不安全。其次,案涉言论直接说比某的液态电池不行。最后,案涉视频的评论中,用户“川”发表“迪子就是为了省成本用磷酸铁锂而已,把卷纸换成抽纸,起了个刀某电池糊弄人,实际工作原理都一样”,用户“唯一爱”发表“这就是王某说的永不起火,刀某电池”,用户“上海卡车司机”发表“当心比亚起诉你”,用户“像风一样的男人”发表“比某的人出来说一下”,已经实际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负面评价。故被控侵权内容损害了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刀某电池的商品声誉。
综上,某丙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已经构成对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商业诋毁。
三、某庚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结合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关于停止侵权,鉴于案涉视频已经被某甲平台下架,已经没有停止的必要性;某甲平台粉丝群“固某电池交流群-6”“固某电池5群”系交流固某电池信息的某甲平台群,并非专门为侵权而成立,也并非只有案涉言论,还存在其他信息分享,缺乏解散的必要性,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鉴于案涉视频存续时间短,影响有限,故仅在案涉账号发布致歉声明即可。关于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未就其经济损失数额和某丙公司的获利数额进行举证证明,故本院根据刀某电池的知名度,某丙公司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经营情况、过错程度,以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支出了公证费等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某丙公司赔偿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合理费用57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在某甲平台账号“固×××××”(某甲平台号:Hey**UR)置顶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二、被告某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三、被告某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合理费用5700元;
四、驳回原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5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负担9451元,被告某丙公司负担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秦金星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廖晓莉
书 记 员 蒲开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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