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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息公司是原创文学网站及某读书APP的运营商,拥有大量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某科技公司是某浏览器的运营主体。
用户通过这款浏览器访问该文学网站时,某科技公司实施了如下行为:
一是设置“阅读模式”。该模式通过转码技术对网站页面进行重构,并删除网站原有的用户登录、充值、打赏、订阅等功能。同时,某科技公司在重构后的页面中嵌入“AI阅读助手”以及朗读、全屏等自身功能,并设置会员专属标识,引导用户付费开通某科技公司重点推广的“AI大会员”。
二是插入“浮窗链接”。某科技公司在文学网站页面底部插入若干浮动链接,链接中预设的搜索关键词包含“作品名称+免费阅读全文”等与盗版网站密切相关的词汇。用户点击任一浮窗链接后,即被引导至搜索结果页面,该页面前列多为标注“广告”的商业推广链接,以及未取得ICP备案的盗版小说网站链接。用户进入相关盗版网站后可免费阅读文学网站中全部付费章节内容,且该盗版网站页面会自动适用“阅读模式”,使用户可持续免费阅读。
某信息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浏览器的“阅读模式”实际上是通过插件对某信息公司运营的原创文学网站的网页内容进行转码、重构。该重构行为并非简单的广告过滤或界面简化,而是系统性剥离某信息公司网站核心交互与营利功能,并嵌入了某科技公司自身的增值服务与推广内容。该行为已超出为适配PC端阅读或提升基础浏览体验而进行必要技术处理的合理范畴,构成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某科技公司未经某信息公司同意,主动插入“浮窗链接”,链接所涉关键词明显指向盗版资源,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直接导致某信息公司正版内容的用户流失,损害了其基于正版内容吸引和留存用户的核心竞争力,不当干扰用户对某信息公司服务的正常使用,构成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某信息公司110万元。
法说营商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深入发展,浏览器、聚合工具等技术服务日益成为用户获取内容的重要入口。然而,技术创新不应成为不正当竞争的“挡箭牌”。
本案中,法院明确了以“技术中立”为名的“转码重构”行为,若超出必要范畴,系统性替代他人核心功能并嵌入自身服务牟利,即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主动插入具有盗版指向和商业推广意图的链接,即使由用户触发跳转,亦因其不当干扰他人经营、劫持用户流量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裁判规则清晰界定了技术创新的合法边界,有利于引导互联网企业将合规意识融入商业模式设计,推动形成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公平有序参与竞争的网络市场生态。
互联网行业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但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本案裁判有力保护了原创文学平台的合法商业模式,彰显了司法对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护航作用,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了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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