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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报酬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数额确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明确职务发明报酬的给付应当以发明创造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经济效益”的认定通常应当以年为单位判断单位在实施发明创造的相应年度是否具有营业利润,从单位实施涉案专利转化成功投产的当年开始起算,综合考虑营业利润情况确定
发布时间:2026.09.16 -
专利律师解答:职务发明人诉请支付专利实施许可报酬
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据此,在职务范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归单位所有,而非发明人个人。 在单位作为专利权人的基础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这表明,职务发明人依法享有获得奖励和
发布时间:2025.12.31 -
利尔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利尔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 二审案号:(2015)川知民终字第89号 再审裁定:(2017)最高法民申4902号 再审案号:(2018)川民再615号 裁判要旨 本案原告作为涉案专利的职务发明人,依法享有向专利权人主张专利实施后报酬的权利,专利权人无权拒绝。专利权人于专利实施前基于职务发明人所做的技术贡献给予的绩效工资、股权激励,皆不属于《专利法
发布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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