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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将专利实施普通许可与其他公司,合同备案了。合同有写明转让金额,但其他公司实际资金支付30%与公司,作为专利职务发明人若起诉公司要求支付专利实施许可金额的50%, 这样有效吗,还是只能要求已支付金额的50%。
北京专利律师解答:
您好!
首先,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据此,在职务范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归单位所有,而非发明人个人。
在单位作为专利权人的基础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这表明,职务发明人依法享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关于奖励与报酬的具体确定方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同时,第九十三条补充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500元。”因此,您需首先查看是否与单位就专利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有过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中是否有相关规定;若均无,则可依据上述条款主张最低标准的奖金。
关于报酬数额的确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您作为职务发明人直接要求支付“专利实施许可金额的50%”作为报酬,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为,法律规定的计算基数是“许可净收入”(即扣除相关成本后的实际收益),而非合同约定的总金额,因此该诉求在司法实践中大概率无法得到支持。
对于“要求支付已支付金额50%”作为报酬的诉求,原则上可行,但应扣除相关成本;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发明创造的实际贡献、公司在专利申请与维护中的投入、行业惯例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结合具体案情判定最终报酬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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