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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外观设计专利A,其保护了一种工具收纳盒,该专利A保护了收纳盒闭合状态的六视图加立体图,以及打开状态的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以及俯视角度的打开状态立体图和仰视角度的打开状态立体图,打开状态的各视图展示出,收纳盒打开时,盖体和盒体呈约120度角;
产品A为一种同类的工具收纳盒,收纳盒闭合状态的外观与专利A基本相似,产品A在打开时,盖体和盒体呈180度角,即盖体平放,收纳盒内的内部布局略作调整。
那么产品A是否侵犯专利A的专利权?
北京专利律师解答:
您好!
您的工具收纳盒外观设计属于变化状态产品。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对于涉案专利而言,应当以其使用状态所示的外观设计作为与对比设计进行比较的对象,其判断结论取决于对产品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的综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意味着,专利A的保护范围是由“闭合状态”和“打开至120度状态”共同限定的。要构成侵权,产品A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闭合状态与专利A构成相同或近似。
2. 打开状态(即180度状态) 与专利A的打开状态(120度)构成相同或近似。
另外,您提到具体产品”A盖体平放,收纳盒内的内部布局略作调整“,该细节是否会导致整体视觉效果的进一步差异,通常需要结合具体的外观设计图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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