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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明确职务发明报酬的给付应当以发明创造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经济效益”的认定通常应当以年为单位判断单位在实施发明创造的相应年度是否具有营业利润,从单位实施涉案专利转化成功投产的当年开始起算,综合考虑营业利润情况确定三至五年的提取营业利润的期限。发明人通常应当举证证明职务发明创造已经实施转化以及营业利润等相关事实,但是综合考虑相关证据由发明人所在单位持有和控制、发明人提交证据存在客观困难且成本较高等因素,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责令单位提交相关证据、举证妨碍等规则实现相关事实的查明。
本案基本案情如下:王某于2016年8月入职某公司,任职岗位为制剂工艺开发高级总监,2021年8月17日,王某从该公司离职。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2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4月17日,专利权人为某公司,发明人为吴某、林某、裴某、王某、莫某、李某。实施涉案专利的产品于2019年11月获准上市。根据某公司提交的产品营收情况统计表记载,2019年营业利润亏损,2020年至2024年营业利润共计48018万元,截止2024年,营业利润整体为负数。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产品本身的营业利润,故本案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王某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明确不同意预交审计费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责令某公司提交了涉案产品营收利润情况表,包括营收总额以及相应的营收明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某公司提交的产品营收数据可以作为判断其是否应向王某支付报酬以及确定报酬数额的依据,本案尚无必要另行通过审计方式确定产品的营业利润。一审法院仅以王某不愿预付审计费用为由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不当。
第二,某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某公司自2020年开始到2024年每年均已实际取得营业利润,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向发明人支付报酬。涉案产品整体仍处于亏损状态并非某公司拒绝支付报酬的理由。
第三,报酬数额应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贡献率和发明人的数量、技术贡献、实施转化的贡献等因素予以确定。1.关于涉案专利的贡献率。涉案专利系用于产品的制剂,总体上发挥的仍是辅助作用。涉案专利的成功转化还离不开相关生产工艺的配套和完善,负责专利转化的相关人员对此也会作出相应贡献。故综合考虑涉案专利转化实施中抗体与制剂、专利与非专利生产工艺、专利完成人与实施转化人员等的贡献,酌情确定涉案专利的贡献率为20%。2.关于发明人的份额。涉案专利共有六位发明人,在无证据证明六位发明人各自贡献大小的情况下,应推定每位发明人的贡献相同,报酬应当在六位发明人之间平均分配。3.关于计算报酬的期限和数额。涉案产品自2020年开始上市销售,故应自2020年开始计算报酬。综合考虑某公司的研发投入、涉案专利的剩余期限以及获利情况,确定某公司提取报酬的期限为五年,即自2020年开始至2024年,营业利润基数共计48018万元。4.关于报酬提取比例。在某公司对于职务发明报酬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酌情按照营业利润的5%计算报酬数额。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某公司应向王某一次性支付涉案专利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80万元。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公司向王某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80万元。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报酬制度对于切实保护发明人合法权益,提高发明人从事创新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通过合理分配发明人与单位的举证责任,合理确定了报酬数额,较好平衡了维护发明人利益和相关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利益,对类似纠纷和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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