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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解释有重要作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考虑发明目的与权利要求之间的关联关系。当存在多个发明目的时,并非每个权利要求均必须同时实现全部发明目的;如果某项权利要求能够实现其中一个发明目的,且并未明确限定实现其他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的,不宜以应当同时实现其他发明目的为由,引入说明书及附图有关实现其他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对该权利要求作限缩解释。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权利要求的解释 多个发明目的
【基本案情】
酷某公司诉称:其系专利号为20142040****.5、名称为“一种用于移动终端配件的电连接器及有此电连接器的移动终端配件”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图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背夹电池”产品,派某公司、蓝某公司系网络店铺的经营者,亦销售、许诺销售了涉案“背夹电池”产品。涉案“背夹电池”产品涉及的型号为S1、S5、S6、S7、S10、S10pro、S11。其中,S7、S11两款型号的产品为同一技术方案;S1、S6两款型号的产品为同一技术方案;S5、S10、S10pro三款型号的产品为同一技术方案。酷某公司主张所有型号的涉案产品均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7、12、13的保护范围。酷某公司认为图某公司、派某公司、蓝某公司未经许可为营利目的,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6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图某公司辩称:(一)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涉案专利的无效决定对权利要求的理解互有矛盾及不合理之处,且图某公司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三)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不清楚,说明书的上下文也无法予以清楚解释,导致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四)涉案产品并非图某公司制造,其仅为品牌商,酷某公司指控图某公司制造侵权证据不足,与事实相悖。(五)即便法院认定侵权,酷某公司的索赔额明显过高。
派某公司辩称:同意图某公司的答辩意见。
蓝某公司辩称:同意图某公司的答辩意见,且酷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蓝某公司参与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图某公司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7、12、13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具体为:“1.一种用于移动终端配件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插头,所述插头具有插入部和第一引脚部,所述插入部具有多个电触点,所述第一引脚部具有多个引脚,所述引脚分别与所述电触点电性连接,且从所述插入部的末端引出后沿垂直方向延伸第一距离后再沿水平方向向所述插入部前端的方向延伸第二距离;以及插座,所述插座具有容纳部和第二引脚部,所述容纳部具有多个电触点,所述第二引脚部具有多个引脚,所述引脚分别与所述电触点电性连接,且从所述容纳部的末端引出并沿水平方向延伸第三距离。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头的插入方向与所述插座的容纳方向彼此平行。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距离,与所述移动终端中与所述插头相对应的接口下沿至移动终端背面的距离相匹配。
7.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引脚部的引脚从所述插入部的末端引出后沿垂直方向延伸的部分,与所述插座的容纳部的外侧面位于同一平面内。
12.一种移动终端配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具有底板与侧板,所述侧板环绕设置于所述底板的周围,并且与所述底板围合形成容置槽;电连接器,设置于所述侧板上,包括:插头,所述插头具有插入部和第一引脚部,所述插入部具有多个电触点,所述第一引脚部具有多个引脚,所述引脚分别与所述电触点电性连接,且从所述插入部的末端引出后沿垂直方向延伸第一距离后再沿水平方向向所述插入部前端的方向延伸第二距离;以及插座,所述插座具有容纳部和第二引脚部,所述容纳部具有多个电触点,所述第二引脚部具有多个引脚,所述引脚分别与所述电触点电性连接,且从所述容纳部的末端引出并沿水平方向延伸第三距离;以及电路板,设置于所述壳体的底板内或底板上,分别与所述第一引脚部的引脚与第二引脚部的引脚电性连接。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移动终端配件,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扩展装置,与所述电路板电性连接。”
涉案专利说明书[0006]段记载:现有的电连接器的插头和插座在移动终端配件内的设置位置,分别位于电路板的相对两侧,使插头、电路板与插座在壳体内形成三明治结构,导致移动终端配件的厚度无法缩减,从而使整个移动终端具有相当大的厚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S1、S5、S6、S7、S11型号的产品属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所明确指出的“三明治”结构,该技术手段与权利要求1、12存在明显不同,不符合发明目的,应当排除在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之外。仅S10、S10pro型号的产品电路板设置在插座的末端,且具备酷某公司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0)粤73知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一、图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二、派某公司、蓝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三、图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酷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4万元;四、派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酷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五、蓝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酷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六、驳回酷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酷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1318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为“图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酷某公司经济损失260万元;派某公司对前述赔偿金额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蓝某公司对前述赔偿金额在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图某公司、派某公司、蓝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酷某公司合理开支10万元;五、驳回酷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图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相关内容,其解释作用体现在帮助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准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不能代替权利要求在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运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由于实施例只是发明的例示,原则上不应当以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次,当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有重要作用,但是应当考虑发明目的与权利要求之间的关联关系。当存在多个发明目的时,并非每个权利要求均必须同时实现全部发明目的;如果某项权利要求能够实现其中一个发明目的,且并未明确限定实现其他发明目的的技术特征的,不宜以实现其他发明目的为由,引入说明书及附图有关实现其他发明目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作出限缩解释。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2记载的内容含义清楚、明确,对于电路板与插头、插座具体设置位置并未作出限定。经比对,S1、S6、S7、S11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该四款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至于电路板的安装位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作出限定,被诉侵权产品关于电路板安装位置的技术特征相对于涉案专利而言属于增加的技术特征,并不影响专利侵权判定结论。退一步讲,即便按照符合发明目的原则进行解释,上述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也符合涉案专利发明目的。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旨在解决三个技术问题:电连接器的插座方向与移动终端插座方向相异影响使用习惯,插头引脚部沿水平方向延伸导致移动终端尺寸过大以及插头,电路板与插座形成三明治导致移动终端厚度大的问题。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2通过“所述插入部的末端引出后沿垂直方向延伸第一距离后再沿水平方向向所述插入部前端的方向延伸第二距离”以及“插座,所述插座具有容纳部和第二引脚部,所述容纳部具有多个电触点,所述第二引脚部具有多个引脚,所述引脚分别与所述电触点电性连接,且从所述容纳部的末端引出并沿水平方向延伸第三距离”,分别解决了上述第一和第二个问题。上述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电连接结构具备上述技术特征,可以解决前两个技术问题,符合涉案专利的上述发明目的。虽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在权利要求1、12记载的技术方案基础上,采取将电路板与插座水平连接的方式,从而进一步减少移动终端的厚度,但是并不意味着必须采取该种连接方式的移动终端才落入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设计移动终端产品时,可以根据具体需要选取电路板的布置方式。一审判决将“三明治”结构排除在权利要求1、12的保护范围之外,系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的错误解释,亦违背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综上,S1、S5、S6、S7、S10、S10pro、S11型号的被诉侵权产品均具备酷某公司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权利要求1-3、7、12、13的保护范围。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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