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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判断中后见之明的避免

(2022)最高法知行终256号

发布时间:2026-09-0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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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发明所关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目的缺乏内在关联性或者存在反向技术教导,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难以产生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起点进而完成发明创造的改进动机。

【关键词】

行政 发明专利权无效 创造性 技术启示 后见之明 实施场景

【基本案情】

某科技股份公司系专利号为20121022****.2、名称为“一种控制胶囊或探针运动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为:

“1.一种控制胶囊或探针运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放置一个胶囊或探针在封闭区;
步骤二:采用一个外部旋转磁场,沿着可变轴施加旋转力于胶囊或探针上,所述的外部旋转磁场是由一个控制机制提供可移动的外部磁铁产生;
步骤三:移动外部磁铁来操纵胶囊或探针并利用胶囊或探针与接触面产生的摩擦力使胶囊或探针沿着可变轴在任意方向上运动,胶囊或探针在空间中的运动为翻滚运动,支点不断变化;
所述胶囊或探针在运动时与封闭区的接触面有一个或多个支撑点;当胶囊或探针运动与封闭区域表面接触时,外部旋转磁场造成胶囊或探针旋转,从而改变胶囊或探针与封闭区表面的支撑点,外部旋转磁场控制胶囊或探针在任意方向上运动;
所述胶囊或探针含有磁偶极子,所述外部旋转磁场造成磁偶极子旋转以造成胶囊或探针旋转。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控制胶囊或探针运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囊或探针为两端是半球形的圆柱。”

2019年10月12日,重庆某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重庆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US2009/00484****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了一种用于磁性操纵活体内装置的装置、系统和方法,有关译文记载如下:


[0007]现有技术方法典型地实现对活体内成像的具体但固定的视点,不易于实现在装置于内腔中的前进期间拓宽和/或改变视角。另外,在活体内移动装置的现有技术方法典型地使装置在内腔中被拉动或拖曳,从而可能引起患者不适和组织内里的擦伤。

[0008]本发明的实施例提供一种用于控制成像装置在活体内的移动的装置和方法,其不具有现有技术的缺点。

[0023]如本文中描述的装置和系统可具有其它配置和/或组件集合。举例来说,外部按收器/记录器单元、处理器和监视器(例如,在工作站中),诸如在以上公开案中描述的那些,可适合于供本发明的些实施例使用。本发明可使用内窥镜、针、血管支架、导尿管等来实践。一些活体内装置可为胶囊形,或可具有其他形状,例如,花生形或管状、球形、圆锥形或其它合适形状。

[0024]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可包括例如典型的可吞咽活体内装置。所述活体内装置不需要可吞咽,且可具有其它形状或配置。一些实施例可在各种身体内腔中使用,例如,GI道、血管、尿道、生殖道等。

[0049]在现有方案中,装置可沿着身体内腔移动,例如,在外部磁力的梯度向量的方向上拉动。这类型的移动可使纤嫩的组织壁受伤。

[0052]参看图2,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优选地使所述设备以翻筋斗的方式围绕其质心滚动,且胶囊的移动是通过沿着装置的纵向轴线从头到尾滚动来执行,而非不旋转地将其沿着空腔拖曳或拉动。

[0053]根据一些实施例,装置的滚动或翻筋斗运动在容积大的空腔(诸如,胃或结肠)中更有效。装置的此运动也可用于管状空腔(诸如,食道)中。

[0054]举例来说,如在图2中展示,胶囊可一开始在某一定向上定位于P1处,然后可围绕其纵向轴线滚动到位置和定向P2,然后P3。此移动可减小组织受伤的风险,这是由于装置未擦到壁的组织或摩擦它。为了达到这种移动方式,内部磁体或在装置内的磁体的位置可优选地远离装置的质心。质心典型地在无磁体的添加的情况下计算,且磁体定位于质心的一侧上,以便创造胶囊中的不对称质心。举例来说,在具有单个成像头的装置中,磁体可定位于装置的在成像器附近的侧上。在另一实施例中,装置可具有两个成像器,例如,在装置的纵向轴线的每一侧上有一个成像器。两个成像器可具有不同的功能能力。一个成像器可窄聚焦以用于查看近组织,并且另一个可被配置用于对较宽视野成像。在此类实施例中,磁体可定位于成像器的具有窄视野的侧上,聚焦于近组织,使得质心可位置更靠近那个侧,并且结果,装置可搁置于所述组织上。在另一实施例中,装置在一个侧上可具有一个类型的传感,即,成像器,并且在另一侧上具有另一类型的传感器,即,压力传感器、pH值传感器或光学系统伴有以执行光学活组织检查的图像传感器。磁体可典型地定位于装置的可在功能上需要定位得更靠近GI道壁组织的侧附近。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第479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某科技股份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某科技股份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2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终25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首先,根据证据1说明书第[0007]-[0008]段、第[0049]段的记载,其提供一种用于控制成像装置在活体内的移动的装置和方法,不具有现有技术中不易于实现拓宽或改变视角、因拉动或拖拽可能引起患者不适和组织内里擦伤的缺点。其技术方案意在避免“拉动或拖拽产生的接触和摩擦”。结合证据1说明书第[0052]-[0054]段对其翻转原理的描述以及图2可知,证据1是通过在不对称质心周围,施加引起旋转式移动的外部力矩,而非施加产生与内壁接触的拉动而使组织受伤的外部梯度力,来改变装置的位置和/或定向。由于证据1并未公开与组织内壁接触,故其未采用本专利中利用接触支点以“不断改变支撑点”的方式继续运动。而本专利则是以胶囊或探针与封闭区域接触形成支撑点,利用该支撑点产生的摩擦力进行翻滚运动,且支撑点不断变化。可见,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两者体现出不同的发明构思,本专利的胶囊或探针与封闭区域的接触面保持接触,围绕接触形成的支撑点并利用摩擦力进行翻滚运动,证据1则并未限定胶囊或探针与封闭区域的接触面保持接触,亦未有意利用接触形成的摩擦力实现围绕支撑点的翻滚运动,两者受力情况不同,翻滚运动支撑点不同,运动形态存在差异。

其次,证据1说明书第[0023]-[0024]段亦记载,在狭窄情形下,证据1的技术方案可使用血管支架、导尿管等来实践;第[0053]段记载,该发明装置的滚动或翻筋斗运动在容积大的空腔(诸如,胃或结肠)中更有效。可见,被诉决定推断的所谓“胶囊在胃肠道内不可避免地接触”并非证据1技术方案的预期应用场景。

再次,更重要的是,在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中,如果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并不预期的实施场景出发,容易想到运用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后见之明嫌疑,通常情况下应予避免。本案中,即使出现被诉决定推断的所谓“胶囊在胃肠道内不可避免地接触”的情形,证据1也只是公开了依靠力矩脱离内壁实现翻滚运动,并未给出利用摩擦力实现本专利所限定的支撑点不断变化的翻滚运动的启示。因此,被诉决定基于“胶囊在人体胃肠道内不可能一直以悬浮的方式行进而不接触人体胃肠道的内壁”,推断证据1必然产生支撑点并利用由此产生的摩擦力实现“翻筋斗”式运动,缺乏依据。况且,在证据1为解决避免拉动或拖拽胶囊导致损伤内壁的问题,已选择胶囊脱离接触组织内壁的方式使其翻转运动的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再改变其受力状态使胶囊重新回归组织内壁且实现避免拖拽的技术问题,并非显而易见,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且,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取得胶囊或探针在封闭区域稳定运动、有利于克服障碍物、定位准确的有益的技术效果亦不为证据1所涉及。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亦具备创造性。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附件】(2022)最高法知行终256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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