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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但可以结合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或技术特征的意见陈述解释权利要求。对于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已经通过意见陈述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在侵权纠纷中主张适用等同规则将该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杨某波、名称为“狗鞋”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诉争权利要求主要包括如下权利要求:“1.一种狗鞋,包括绑带,其特征在于,所述绑带配置成在其绑定状态下,所述绑带对所述狗鞋的两侧部实施向所述狗鞋中间的拉力,所述绑带处在所述狗鞋的用于置放狗的狼趾的位置与所述狗鞋的用于置放狗的趾关节的位置之间,使用时所述绑带的拉力方向的延长线穿过狗的脚底肉垫所处的区域。”“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狗鞋,其特征在于,所述狗鞋的鞋后帮为大体上的圆弧形状,所述绑带的拉力方向的延长线大体上垂直于所述圆弧。”杨某波授权刨某狗公司实施涉案专利并就涉案专利进行维权。后刨某狗公司以朱某进生产、销售的狗鞋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朱某进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
一审判决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也不落入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故判决驳回刨某狗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刨某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杨某波在涉案专利申请审查阶段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明确陈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所述绑带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未绑住脚脖和大范围束缚脚面。这表明专利权人已明确放弃了大面积覆盖和束缚脚面的技术方案,故含有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不应再纳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恰恰采用了专利权人明确放弃的上述技术方案,故其关于绑带位置和绑带拉力方向延长线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应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同时也不落入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二审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明确,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不得再在侵权诉讼中主张适用等同规则将该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本案裁判体现了禁止反悔规则对等同规则适用的限制,有助于确保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安定性,维护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防止专利权人“两头得利”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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