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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反向教导属于创造性评价中判断技术启示时可能涉及的问题。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反向教导,应当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基础,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不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障碍,则通常不认为其构成反向教导。
【关键词】
行政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 创造性 技术启示 反向教导
【基本案情】
德国某公司系申请号为20181015****.3、名称为“导线连接接触元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的申请人。2021年6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其原审查部门审查,决定驳回本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引用了如下证据: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06329****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其公开了一种连接器。
德国某公司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第30380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25不具备创造性,维持了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德国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德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德国某公司不服,以对比文件给出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的反向教导因而不存在技术启示为由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41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德国某公司认为对比文件1存在反向教导的问题,所谓的反向教导仍属于技术启示判断的一部分,故仍应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基础进行判断,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不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障碍,则通常不认为其构成反向教导。
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仅是提供了一种不同结构的SMD焊接接触件,其并未保持摆动抑制作用或实现其他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摆动抑制部的位置和结构出发,放弃摆动抑制的功能,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同样具有支撑面作用的第一SMD焊接接触件,是显而易见的,不能认为这样的改动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故对比文件1不构成反向教导,因此德国某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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